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❷ 國內企業如何向國外企業進行打款
不同銀行規定及操作不同,詳詢經辦銀行。若是平安銀行對公賬戶匯款到境外,我行會嚴格審核以下信息:
1、貨物貿易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資格、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核注報關信息。
2、服務貿易項下: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各項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等,審核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3、資本項下:資本項下匯出匯款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等有關憑證辦理。
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運費、保險費:進口貿易合同或出口貿易合同、運費發票或保險費發票、提單正本(出口支付運費保險費的還需提供稅務憑證)。
2、預付貨款:正本貨物貿易合同、形式發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境外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付款超含20萬美元時須提供)、進口付匯備案表(無付匯記錄企業需提交)。
3、郵購葯品(個人客戶適用):供戶籍和身份證明、市級醫院證明及醫生處方到銀行辦理。
4、設計費:相關合同/協議、發票或支付通知、外經貿部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或《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技術引進合同數據表》、稅務憑證。
5、利潤、紅利、股息:董事會利潤、股息、利潤分配決議、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外匯登記證。
6、境外廣告費:廣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發票或廣告費支付通知、稅務憑證(完稅證明、稅票等)。
7、境內機構向租憑公司支付租金:租憑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8、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外保險機構支行理賠款: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9、進出口公司支付涉外運費:出口合同、運輸費收據。
10、進出口公司支付涉外保費: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11、貨到付款:進口合同、商業發票、正本海關報關單、加蓋單位印鑒章或公章的貿易進出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無付匯記錄企業需提交)、(如需要還需提供進口許可證或進口批件、進口代理協議等)
12、出口傭金匯款:出口合同或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金額超1萬美元須提供外匯局核准件)。
境內機構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除提供相應匯款資料外,我行還將審核以下資料:
1、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下等外匯資金提交《稅務證明》。
2、銀行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後加蓋業務印章,留存原件5年備查(證明需有國稅和地稅蓋章,不予以征稅的項目也應出具該證明,證明中有「不予以徵收」的勾選項,客戶先到國稅辦理後再到地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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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外匯的資本項目項下」是什麼意思
這是一個國際金融的概念。 進入一個國家的外國的貨幣,就是外匯。而根據外匯的性質大概分成兩類,一個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包括進出口貿易進來的外匯,旅遊進來的,還有「僑匯」等,另一個是「資本項目」下的,主要就是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比如外資企業投資進來的外匯,從國外獲得的貸款等。
❹ 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蓋有公司章的備案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復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對於資本項目,由於目前國內對資本項目仍然採取嚴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資外匯和外債兩大類,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後務必抓緊辦理業務。目前對於少數資本項目業務(如金額不超過一定限額的資本金結匯等)已經是只需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就可以了。
❺ 資本項下結售匯專用賬戶的使用
你表述的不是很清楚,什麼機構,怎麼平移,你是代表企業,還是代表商業銀行進行問答呢?企業和銀行的管理方式是不一樣的,資本項下結售匯專戶有幾種,具體是那種?
銀行方面,必須回到貸款專戶,且必須需更改統一口徑。但是你們可調手段很多,不應該不會調配。
如果是企業主要是看的資金來源,如果資金來源是外債、原資本金賬戶結余、增資或者新增資金所來款項,是不允許還貸款的。
無論那種,只要進了資本項下的且還貸款都需要在所在地外匯管理局進行核准。可根據不同地區外管局把握尺度進行核准。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❻ 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可兌換資本項目下是什麼意思
資本項目指任意資本(無論投資國內資本市場還是國外資本市場),可以自由兌換成該國貨幣資本。目前中國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允許生產資本兌換,比如IBM要在中國投資建設電腦組裝廠,這筆投資是可以從美元轉換成人民幣來投資的,但是如果IBM想在深圳交易所買入20億美元的長城電腦(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股票那是不行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允許這20億美元換成人民幣。這樣限制的結果就是大陸投資者無法直接投資海外市場股票(所以才搞了一個QDII),國外投資者無法直接投資A股市場,和國內債券市場(所以才搞了一個QFII)。
除了資本項目還有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current account)是指本國與外國之間經常發生的並且在整個國際收支總額中佔主要地位的國際收支項目.它分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轉移三項。
(1)貿易收支。又稱有形貿易收支,包括進口和出口貿易收支。
(2)勞務收支。又稱無形貿易收支,包括運輸、保險、通訊、旅遊等各種服務收支,以及由於資本輸出入、信貸和投資引起的利息、股息和利潤的收入和支出。
(3)轉移。是指單方面無對等的交易。又稱單方面轉移,包括單方面匯款、年金、贈與和援助等。
❼ 個人境外投資規定
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資,直接投資或將資金交給機構進行投資都可以。銀行外幣理財產品、外國股市、海外基金、國外房地產都是不錯的選擇,根據方式選擇是否需要跨境轉賬或操作資金出海。要注意大額交易和轉賬達到一定額度是需要報告的,個人銀行購匯也審核也比以前更加嚴格。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結匯: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 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第三條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第四條 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第五條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第六條 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第七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計理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二:
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
企業代碼: ( )匯資核字第( )號
單位名稱登 記 證
編 號第一聯外匯局聯 系 人電 話結匯銀行 結匯幣別申請金額
(小寫)申請金額
(大寫)批准金額
(小寫)批准金額
(大寫)外匯來源外匯用途外匯管理局意見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經辦: 審核:
單位公章註:填報該核准件同時提供《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❾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❿ 外匯管理新規定
外匯是以外幣表現的用於國際金融結算的支付憑證。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外匯管理新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外匯管理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外匯的簡介
廣義外匯
指的是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此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中國於1997年修正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國外貨幣,包括鑄幣、鈔票等;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的動態概念,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綜述,外匯實際上 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不論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
外匯的含義
外匯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即有動態和靜態之分。
外匯的靜態概念,又分為狹義的外匯概念和廣義的外匯概念。
狹義外匯
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
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
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外匯市場特點和交易時間
市場特點
如果從外匯交易的區域范圍和周圍速度來看,外匯市場具有空間統一性和時間連續性兩個基本特點。
所謂空間統一性是指由於各國外匯市場都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電話、電報、電傳等)進行外匯交易,因而使它們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整個世界越來越聯成一片,形成一個統一的世界外匯市場。
所謂時間連續性是指世界上的各個外匯市場在營業時間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種前後繼起的循環作業格局。外匯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匯票的交易公司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買賣外匯票據,從中取得買賣價差。
外匯交易商多數是信託公司、銀行等兼營機構24小時不間斷,市場特點是全球化市場和24小時間斷及時性。
外匯交易時間
外匯市場的開市時間:
倫敦(London) – 美東時間 早上3點到中午12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下午15點到凌晨24點); 約占總外匯交易量的35%
紐約(New York) – 美東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17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晚上20點到翌日凌晨5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20%
悉尼(Sydney) – 美東時間下午17點到翌日凌晨2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5點到下午14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4%
東京(Tokyo) – 美東時間晚上19點到翌日凌晨4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7點到下午16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6%
周末交易
外匯市場永遠不會有嚴格意義上的關閉,但實際上所有主要銀行和交易商在周末是關閉的。周末的流動性是如此的小,以至於它不能提供給交易者許多交易機會。
當一些基本面新聞在周末公布時,一些價格變化可能會發生,但基本上貨幣對走勢的變動都可以忽略不計,交易量也非常的少,這些都使得交易執行困難且點差很大。
因此,福匯交易平台會在周五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關閉,並在周日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