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定的期貨到期了不給貨也不給退定金怎麼辦
如果賣家到了約定時間無法交貨,那就是違約,可以退定金,而是雙倍定金,如果不退可以當地法院起訴。
首先要確定你當時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從法律上來說,訂金不能退,定金可以退。如果遇到定金不退的情況可以按下面的方式進行處理。
1、先和商家協商處理:遇到問題都是應該先和商家協商,他們本來理虧,如果消費者懂法律法規,又比較強勢,一般商家會妥協。當然遇到不妥協德商家也有辦法。
2、找政府相關部門協調:之前碰到一個案件:羅女士於2018年找武漢某裝修公司裝修房子,2019年7月完工,但是直到2020年8月都沒有退多出的裝修費,於是她找到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尋求幫助,在他們的協調下商家承諾九月份退款給羅女士,後續工作人員也會繼續跟進此事。
3、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到了時間,商家仍然不退款,羅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因為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協調,督促商家改進工作,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沒有強制執法權。因此如果後期協調失敗,羅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訴商家違約,強制執行退款。
B. 期貨違約怎麼辦
黃金期貨交割出現違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1、賣方違約的,買方可做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准倉單征購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准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後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2、買方違約的,賣方可做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准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准倉單競賣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准倉單後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買方/賣方違約,另一方選擇終止交割,終止交割後,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了結。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准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於違約處理。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拓展資料
期貨交易特徵
雙向性
期貨交易與股市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期貨可以雙向交易,期貨可以買多也可賣空。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買。做多可以賺錢,而做空也可以賺錢,所以說期貨無熊市。(在熊市中,股市會蕭條而期貨市場卻風光依舊,機會依然。)
費用低
對期貨交易國家不徵收印花稅等稅費,唯一費用就是交易手續費。國內三家交易所手續在萬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經紀公司的附加費用,單邊手續費亦不足交易額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費用是成功的一個保證)
杠桿作用
杠桿原理是期貨投資魅力所在。期貨市場里交易無需支付全部資金,國內期貨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證金即可獲得未來交易的權利。由於保證金的運用,原本行情被以十餘倍放大。假設某日銅價格封漲停(期貨里漲停僅為上個交易日結算價的3%),操作對了,資金利潤率達60%(3%÷5%)之巨,是股市漲停板的6倍。(有機會才能賺錢)
機會翻番
期貨是「T+0」的交易,使您的資金應用達到極致,您在把握趨勢後,可以隨時交易,隨時平倉。(方便的進出可以增加投資的安全性)
大於負市場
期貨是零和市場,期貨市場本身並不創造利潤。在某一時段里,不考慮資金的進出和提取交易費用,期貨市場總資金量是不變的,市場參與者的盈利來自另一個交易者的虧損。在股票市場步入熊市之即,市場價格大幅縮水,加之分紅的微薄,國家、企業吸納資金,也無做空機制。股票市場的資金總量在一段時間里會出現負增長,獲利總額將小於虧損額。(零永遠大於負數)
綜合國家政策、經濟發展需要以及期貨的本身特點都決定期貨有著巨大發展空間。股指期貨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C. 定金和違約金
法律分析: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