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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公告

發布時間:2023-02-26 17:58:13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合格境外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政府投資機構、主權基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國際組織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鼓勵使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第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委託符合要求的境內機構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依法委託境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第四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建立並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運作、資金管理等行為符合境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賬戶、資金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參與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由中國證監會商人民銀行、外匯局同意後公布。第六條申請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二)境內投資業務主要負責人員符合申請人所在境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規定指定督察員負責對申請人境內投資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四)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不存在對境內資本市場運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第七條申請人應當通過託管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資格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託管人首次開展合格境外投資者資產託管業務的,應當自簽訂託管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九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資者託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有關交易清算、交收、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報告;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要求,報送合格境外投資者的開銷戶信息、資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產配置情況信息等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並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六)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託管人應當持續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和符合託管業務需要的人員、系統、制度;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的資格;
(三)未發生影響託管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條託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受託資產嚴格分開,對受託資產實行分賬託管。第十二條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2個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1個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資格申請、重大事項報告、主體信息登記等事項。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在指定主報告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將所有託管人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外匯局備案。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更換託管人。中國證監會、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資者更換託管人。第十三條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依法申請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合格境外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結算資格的機構結算。

2.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的是什麼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只認定帶照片的證件,例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其他戶口本等無法進行身份驗證的是不認可的。

3.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託2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託管人作為
主報告人(僅有1家託管人的,默認該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取得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應委託主報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業務登記: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1)。
(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合格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業務登記後將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反饋給主報告人。
第七條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合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命名應予以有
效區分。
第八條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從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合格投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和(或)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有關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條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合格投資者,所開立的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及基於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十一條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及時通知託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並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照中國境內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足額繳納稅費的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
第十五條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其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託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其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新的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合格投資者因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導致證監會注銷其業務許可的,合格投資者應通過主報告人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且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合格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履行以上義務,並向託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託管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督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託管人應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文印發)、《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2版)》(匯發〔2019〕1號文印發)等相關規定,及時、准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報送其他相關數據。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業務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託管人提供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相關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過程中違反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管理等相關規定的。
(四)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的託管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涉及人民幣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外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相關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和匯兌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材料或情況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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