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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匯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3-07 01:50:54

Ⅰ 上海外匯登記證在哪辦理

上海外匯管理局
地址:陸家嘴東路181號 在陸家嘴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裡面,浦回東南路浦東大道交叉口…答

電話你打114肯定會告訴你的……

企業申請報告是自己格式擬制的,跟給海關的報告差不多。

用你們公司抬頭的信紙,致:上海外匯管理局,先介紹一下你們公司,然後請求外管局予以辦理外匯注冊登記,最後請求審核,致謝!

Ⅱ 上海外匯管理局地址

在浦東的人民銀行裡面。陸家嘴東路181號。

Ⅲ 公司是賣電氣設備的,要進口原裝設備,需要到上海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手續

1、先抄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在外經局。帶上「公章、法人私章」「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在外經局拿表格填寫,當天就能受理。快一點當天辦出來,慢一點等2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和「電子口岸卡」,在海關辦理,同樣帶上「公章、法人私章」「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有需要進口設備的資料,當天就能受理,快一點當天辦出來,慢一點2、3天(主要還要看你是進口的什麼設備)。
3、另外,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辦好以後到銀行去開一個「一般外匯結算戶」,如果是首次開外匯賬戶,帶上「公章、法人私章、銀行預留印鑒」「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有「稅務登記復印件」。

Ⅳ 上海外匯管理局12位代碼

外匯局代碼一般只有6位啊,上海的是310000,如果是十二位的應該是後面再加6個0

Ⅳ 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和上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哪個單位好

都不錯,相較外匯交易中心更好些,閏更具挑戰性.

Ⅵ 在上海外管局辦外債登記一般需要多久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③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向外借款,所借款項用於企業股本以外的資金或設備投入,外方與企業間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規定由該企業負責償還的債務;

④中方為外方債務出具擔保,由中方實際履行償還義務的債務;

⑤外商獨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為全國外債登記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北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當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

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借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賬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憑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從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賬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應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第八條 開戶行須具備下列條件:

1.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銀行;

2.能密切配合登記部門搞好外債監測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業務需要指定開戶行。

第九條 開戶行應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賬戶的使用。應保證:匯入「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 的外匯資金僅限於《登記證》上記載的款項;從其他賬戶劃入或存入的外匯資金僅限於支付借款項目所需的設備、勞務、償還本息以及經登記部門同意的其他用途。

2。憑《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債務的調入、償還手續,並在辦理手續後,按要求將收付憑證於次日報送登記部門。

3.監督所有逐筆登記的外債在調入借款和還本付息時,都必須通過「 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辦理。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涉及外債金額的3%的等值人民幣罰款:

1.故意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的;

2.拒絕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或隱瞞、虛報,二次以上遲報「反饋表」的;

3.偽造塗改《登記證》的;

4.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和所借外債不經過「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還本付息的,應對借款人和開戶行雙方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上海航運公司在外匯管理局備案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
(一)審核材料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上海市企事業單位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報單,或者結匯水單和收賬通知);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單位公章;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審核原則及注意事項
1、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4)符合規定條件,但上年度無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原則上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5)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後,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仍可保留90日,對於超過90日後仍未結匯或對外付匯的,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並通知該境內機構。

(三)辦理程序及時限
境內機構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外匯局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上海外匯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81號 外資科聯系電話:58845470
參考網址:http://fj.safe.gov.cn/310000/310000.htm

Ⅷ 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的電話是多少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地址:陸家嘴東路181號中國人民銀行大廈
電話:(021)58845950

Ⅸ 請問上海外匯管理局中午幾點休息到幾點啊謝謝~~我急啊~~

冬天下午是1:30分上班,你一般1:45過去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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