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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匯交易犯罪

發布時間:2023-03-27 17:07:13

① 買外匯是非法經營罪嗎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國家逐漸與國際社會接軌,且國家開放程度越來越高,許多改正外國貨幣流入國內。許多人從其中看到有賺錢的方法,就非常經常外匯牟利。對此,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買外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
買外匯是非法經營罪嗎
是的。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起刑標准]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神緩,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准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游殲模六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於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摺合後依照本解釋處罰。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買外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對非法經營外匯的立案標准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因這是擾亂社會金融秩序。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會以非法經營罪進行量罪處罰。

② 倒賣外匯可以定什麼罪

倒賣外匯可以定非法經營罪。
法律分析
對於外匯的買賣在現代社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事情的,買賣的時候就是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標准,如果不遵從法律的就是屬於相應的違法事宜的。在進行外匯交易的時候一定要取得相關的許可證。現在沒有倒賣外匯罪的說法,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對外匯實行強制管理制度,任何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必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指定場所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③ 做外匯犯法嗎

選擇合適穩定的平台,做外匯的話,不如做黃金外匯了:黃金外匯是黃金和外匯的合稱,因為在金融投資市場中,黃金和外匯往往是相關性最強的,所以人們習慣於把黃金和外匯並列提及。黃金實物就是買來大量的黃金,等待升值,萬一跌了,就沒有利潤了,而且佔用資金很大。隨著人們經濟能力和金融知識的提高,單向獲利的股票市場已經不能滿足投資者的金融需求,越來越多的人轉向更具操作空間和投資價值的黃金外匯市場。

④ 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金融外匯交易犯罪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⑤ 國內騙老外做金融外匯犯法么

法律分析:違法。外匯詐騙是金融詐騙的一種,是一種應用虛假或不當手段在外匯交易中獲取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鄭碰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喊鏈談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喚悶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⑥ 非法買賣外匯500萬以下怎麼量刑

如果私自買賣外匯500萬涉嫌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買賣外匯罪由什麼構成
非法買賣外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尺沒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族信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陵穗納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⑦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最新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買賣外匯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團慧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塌殲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改橡情節特別嚴重」。

⑧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⑨ 外匯金融投資是否合法

外匯金融投資是合法的。
外匯投資是不犯法的,外匯投資交易在中國是一種合法的投資行為。
外匯投資是指企業以外幣資產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聯營投資或接受其他單位以外幣資產作為資本金聯營投資,因此,企業投資包括兩個方面,即投入和投出,是指投資者為了獲取投資收益而進行的不同貨幣之間的兌換行為。
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
動態的含義指的是把一國貨幣兌換為另一國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的經營活動。
靜態的含義是指可用於國際間結算的外國貨幣及以外幣表示的資產。
通常所稱的外匯這一名詞是就其靜態含義而言的。
其特點是風險大,但風險可控,操作靈活,杠桿比率大,收益高等。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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