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訴訟:?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的,在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達到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的,在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量達到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交易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實際控制灶慧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拍塵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總成交量20%以上的;5、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和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股票總申報量或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7、還有其他嚴重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隱賀答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操縱期貨交易判什麼罪
一般操縱期貨市場罪是根據犯罪情節進行判刑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困頃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升世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吵尺肢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㈢ 操縱期貨交易判什麼罪
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㈣ 操縱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操縱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如下: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㈤ 期貨操縱罪的處罰標准
操縱期貨市場罪處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㈥ 期貨操縱罪如何量刑
一般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判刑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㈦ 如何判定期貨市場操縱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1、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畝陵股或持倉優勢,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證券、期貨交易量;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彎橡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證券、期貨交易量;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證券、期貨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三.主要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埋耐旁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㈧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哪些表現方式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肆團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啟鄭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裂旁橘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㈨ 期貨交易場合操縱罪立案標准
操縱期貨市場罪立案標准: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㈩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條件包括:第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1、單獨或者合謀;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