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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13 18:59:48

Ⅰ 外管局境外投資規定

(一搏高)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祥銀搭費用確需謹拿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Ⅱ ODI存量權益登記的目的是什麼呢

所有境外投資都要報送存量權益登記,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要報送聯合年報!但凡做過ODI、FDI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企業,一日登記,終身申報。

201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13號文取消了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年檢,同時,新的境內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出台。

13號文還明確規定,登記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

如果不進行ODI存量權益登記,企業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將會被設置為「業務管控」狀態。相關銀行在為相關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的時候,會提前確認該企業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

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情況下,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辦不了業務慌了神,雖說可以逾期補報,但還是要付出代價的。外匯局將會視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予以處罰後才能辦理補報手續,然後將企業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恢復為「正常業務」狀態。

(2)外匯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需要進行登記的類別為:

第一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申報FDI存量權益登記;

第二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申報ODI存量權益登記。

針對企業的某些特定情形:

外方股東僅為境內投資性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不用參加存量權益登記;

由境內投資性公司與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報,外方權益應剔除境內投資性公司享有的權益;

境內居民個人僅需申報境外控制或持有的第一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存量權益,間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目前不需要申報;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方應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境內股東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原則上,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股東應作為申報責任股東;

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股東約定其中一個境內股東為申報責任股東。

Ⅲ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Ⅳ 存量權益是什麼

問題一:內向FDI存量,外向FDI存量是什麼意思 內向FDI存量:投入到本國的外國資本的累計值(就是在我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國資本的總和)
外向FDI存量:投向國外的本國資本的累計值(就是在我國資本在海外進行直接投資的總和)

不知道這樣說,你是不是能明白

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基礎知識,可以供你參考

對外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簡稱FDI
1、定義:是指企業以腔大跨國經營的方式所形成的國際間資本轉移。一般認為,對外直接投資是一國投資者為取得國外企業經營管理上的有效控制權而輸出資本,設備,技術和管理技能等無形資產的經濟行為。
2、分類
(1)按狀態:
FDI flows :FDI 流量 ,即FDI的現期值,單位時間的數量
FDI浮 stocks:FDI存量,即FDI的累計值,一段時間內的數量總和
(2)按方向:
inward FDI: 外國在本國的投資,外國資本進入
outward FDI:本國對國外的投資,本國資本流出

inward FDI flows :FDI 流入量
outward FDI flows :FDI 流出量
inward FDI stocks : FDI 內存量
outward FDI stocks :FDI 外存量

問題二:什麼是FDI,為什麼要進行FDI存量權益等級 FDI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縮寫,指外商直接投資。
外向FDI指的是外向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就是對外貿易(與國外做生意)即產品外銷比較多的外資企業。
內山掘向FDI指的是產品主要在國內銷售的外資企業。
流存量實際就是一種存量,但它像水流動一樣在變化,是一個雙向流動變化的存量。既然是存量,FDI流存量是指外商投資的存量數據,如現存外資企業外方投資額。
至於內、外流存量,沒聽說過,這個詞在什麼地方出現的呢?

問題三:存量資產證券化和權益類存量資產分別是什麼意思?說的詳細點。 不曉得啊

問題四:2015年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怎麼填存量權益登記表 我最近也在填,我們填的是境內直接投資外方權益統計表,系統還沒填,因為系統不穩定,老是錯誤,打電話給外管局,讓我過幾天再試。我還在試驗中。

問題五:外匯年檢是不是只需要填寫FDI存量權益登記表? 如果不交給事務所做的話,還要填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權益表

問題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怎麼填存量權益登記表 點擊新增,顯示要我選擇一條記錄, 求系統步驟填報 登入進去後進去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申報管理-涉外收入申報單-申報信息錄入。就可以了。

問題七:外管局odi存量登記,在9月30日之前沒有登記,之後可以登記嗎 可以

問題八:外企常駐代表需要做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嗎 2015年起外匯局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精神,自2015年起,外匯局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二、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間,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企業端或事務所端、銀行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內直接投資外方權益統計表》三、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對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企業注冊地外匯局負責事後對企業報送的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內容進行抽查,對於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外匯局按相關程序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業務管控功能暫停該企業的相關業務,並依法予以處罰。四、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規定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未按規定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銀行不得為其資本項下外匯業務。五、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可通過訪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網址登陸資本項目系統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訪問地址為:/asone/。逗圓核

問題九:今年剛成立的企業需要在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申報存量權益登記嗎? 存量權益登記是對外商投資企業上年度企業存量權益進行的登記,當年設立的公司在第2年進行登記。

問題十:外匯 存量權益登記 參檢中 是在等待審核嗎 是的,正在審核

Ⅳ 存量權益登記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所有境外投資都要報送存量權益登記,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要報送聯合年報!但凡做過ODI、FDI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企業,一日登記,終身申報。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改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一)本通知實施後,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外匯局的指導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等相關業務,並在許可權范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

(三)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Ⅵ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

第十三條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一)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二)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並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並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扣減已匯出的前期費用金額。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核准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外匯賬戶。所匯回的外匯資金如屬人民幣購匯的,可持原購匯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所在地外匯局負責監督境內機構調回剩餘的前期費用。如確因前期工作需要,經原作出核準的外匯局核准,上述6個月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Ⅶ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7)外匯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Ⅷ 外匯管理新規定

外匯是以外幣表現的用於國際金融結算的支付憑證。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外匯管理新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外匯管理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外匯的簡介

廣義外匯

指的是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此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中國於1997年修正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國外貨幣,包括鑄幣、鈔票等;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的動態概念,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綜述,外匯實際上 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不論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

外匯的含義

外匯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即有動態和靜態之分。

外匯的靜態概念,又分為狹義的外匯概念和廣義的外匯概念。

狹義外匯

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

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

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外匯市場特點和交易時間

市場特點

如果從外匯交易的區域范圍和周圍速度來看,外匯市場具有空間統一性和時間連續性兩個基本特點。

所謂空間統一性是指由於各國外匯市場都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電話、電報、電傳等)進行外匯交易,因而使它們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整個世界越來越聯成一片,形成一個統一的世界外匯市場。

所謂時間連續性是指世界上的各個外匯市場在營業時間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種前後繼起的循環作業格局。外匯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匯票的交易公司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買賣外匯票據,從中取得買賣價差。

外匯交易商多數是信託公司、銀行等兼營機構24小時不間斷,市場特點是全球化市場和24小時間斷及時性。

外匯交易時間

外匯市場的開市時間:

倫敦(London) – 美東時間 早上3點到中午12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下午15點到凌晨24點); 約占總外匯交易量的35%

紐約(New York) – 美東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17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晚上20點到翌日凌晨5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20%

悉尼(Sydney) – 美東時間下午17點到翌日凌晨2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5點到下午14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4%

東京(Tokyo) – 美東時間晚上19點到翌日凌晨4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7點到下午16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6%

周末交易

外匯市場永遠不會有嚴格意義上的關閉,但實際上所有主要銀行和交易商在周末是關閉的。周末的流動性是如此的小,以至於它不能提供給交易者許多交易機會。

當一些基本面新聞在周末公布時,一些價格變化可能會發生,但基本上貨幣對走勢的變動都可以忽略不計,交易量也非常的少,這些都使得交易執行困難且點差很大。

因此,福匯交易平台會在周五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關閉,並在周日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重開。

Ⅸ 什麼是FDI,為什麼要進行FDI存量權益等級

FDI(國際直接投資)是現代的資本國際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FDI是指:在投資人以外的國家所經營的企業擁有持續利益的一種投資,其目的在於對該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發言權。

因為FDI所形成的無形資產處於核心地位,而貨幣資本則處於非常次要的地位,只能進行間接投資,所以,FDI不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而且其直接目標就是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

基於此,有學者認為,「FDI是指一國或地區企業通過壟斷優勢(主要表現為無形資產)的國際轉移,獲得部分或全部外國企業控制權,以實現最終目標和直接目標高度統一的長期投資行為。」

(9)外匯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2012年10月23日,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的最新一期《全球投資趨勢監測》顯示,今年上半年中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591億美元,雖然下降3%,但仍然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外國直接投資目的地。

商務部外資司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前全球經濟復甦進程緩慢曲折、國際投資合作面臨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多的情況下,中國吸收外資仍然保持了較強的競爭力,這充分說明廣大國際投資者繼續看好中國的發展前景,日益重視中國的市場潛力,高度認可中國的投資環境。

該負責人說,多年以來,中國政府始終不渝地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積極參與國際產業分工合作,努力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開透明的法律政策環境、高效的行政環境和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真心誠意地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中國與廣大國際投資者間建立起了牢固的信任,中外經貿關系和投資合作一再經受住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變化的考驗,呈現出旺盛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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