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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發布時間:2023-05-23 01:05:01

A.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全文

發文標題: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

發文文號: 財會[2008]7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時間: 2008-5-22
實施時間: 2009-7-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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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內容: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營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 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財政部 審計署 證監會 銀監會 保監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 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 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 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 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 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 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 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 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 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 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 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情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 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 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 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 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 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 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 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 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 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 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 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 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 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2009年7月l日起實施

B.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財政部 證監會 審計署 銀監會 保監會通知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財會〔2010〕11號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知慧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促進企業建立、實施和評價內部控制,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磨茄審計指引》(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現予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請各上市公司及相關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切實做好執行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上市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瞎猛察型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1.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
2.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
3.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財政部 證監會 審計署 銀監會 保監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C. 江海證券三大業務暫停半年,它犯了什麼錯

D.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積極搭建企業內控標准體系框架結構
基本規范在企業內控標准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起統馭作用,描繪了企業建立與實施內控體系必須建立的框架結構,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原則、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應用指引、評價指引、鑒證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據。
基本規范共七章五十條,各章分別是:總啟帶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
內部控制的目標。基本規范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目標定位於五個方面,包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內部控制的目標定位,是在結合中國企業實際、比較其他國家和經濟體企業內控目標之後作出的科學選擇。
內部控制的原則。基本規范確立了企業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二是重要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切實防範重大風險;三是制衡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四是適應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加以調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內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規范確立了五要素的內控框架:第一,內部環境,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基礎,表明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應先從治理結構等入手。現代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就會形同虛設。第二,風險評估,是指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的過程,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第三,控制活動,是指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第四,信息與溝通,是指企業應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條件。第五,內部監督,是指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保證。
應用指引在內控體系中居於主體地位,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企業主要業務與事項的應用指引。目前印發的徵求意見稿,基本涵蓋了資金管理、采購、銷售、固定資產、存貨、工程項目、無形資產、投資、籌資、預算、成本費用、擔保悄擾蘆、合同協議、業務外包、對子公司的控制、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人力資源政策、信息系統控制、衍生工具、企業並購和關聯交易等,這些都是企業最為常見、帶有普遍性、迫切需要加強風險控制的業務環節和領域。隨著徵求意見的逐步深入,在具體項目構成上可能會作必要調整。
二是針對特殊企業或者行業的應用指引。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類企業,由於其經營業務特殊,涉及金融風險,與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關系重大,在內部控制方面,除遵循一般內部控制要求外,有必要規定特殊應用指引,李侍構成應用指引的組成部分。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定位不僅是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還定位於企業經營風險控制,范圍比美國薩班斯法案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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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誰有期貨反洗錢內控制度

******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及《關於規范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為推動和加強東航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管理機制,維護公司經濟金融秩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通過內控管理和技術手段實施。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公司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擔任,稽核員為監督員。小組成員包括風險控制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結算部經理、信息部經理、交易部經理。反洗錢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公司反洗錢工作,風險控制部負責與反洗錢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督公司的反洗錢工作,傳達監管部門有關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審定反洗錢工作制度,解決公司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協調公司營業部的反洗錢工作。
第五條 公司反洗錢小組成員在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反洗錢小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風險控制部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具體措施的制定和落實,並配合相關機構對可疑交易資金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錢信息動態。
各成員部門的主管具體負責本部門反洗錢工作的實施,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做到定人、定崗、定責。
第六條 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客戶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資金支付的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監督員負責對各部門上報的可疑交易進行分析、調查,對重大可疑交易及時上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確屬可疑交易的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第三章 客戶身份識別
第七條 客戶身份識別在反洗錢的工作中至關重要,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要高度負責,必須獲得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戶身份資料。
第八條 驗證客戶信息包括個人客戶信息和法人客戶信息。
第九條 自然人客戶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 開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 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自然人)原件(開戶人本人簽字);
(三) 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四) 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 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 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 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存摺或其他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 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個人數字證書受理表》(開戶人本人簽字)。
第十條 法人開戶時,應該提供和簽署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二)開戶授權書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三)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經授權人員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期貨經紀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六)開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資金調撥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八)指令下達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期貨保證金結算賬戶證明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十一)如果同時申請SHECA數字證書,還需提交《SHECA單位數字證書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只為具有良好聲譽、從合法業務活動中取得收入和利潤的客戶代理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 公司通過一系列的程序獲得盡可能真實、完整的客戶資料,以避免被洗錢分子利用從事洗錢及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三條 新客戶開戶時,客戶服務人員必須審慎核對客戶的真實身份,並確認其擬進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條 客戶服務人員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開戶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條 客戶開戶、變更、銷戶的身份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逐級報告制度
財務部在辦理客戶出入金業務過程中,發生大額支付交易、或在十五個交易日里多次發生出入金或多筆入金匯總一筆出金或一筆入金多筆出金等情況,由出納負責向部門經理報告。
財務部經理應對發生的大額支付交易進行分析,發現客戶有可疑支付交易情況,進行審慎甄別,並記錄和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於當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記簿》,次日採用書面方式報送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查。
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在收到財務部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應及時組織內控人員進行調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意見,確屬可疑交易的,及時上報上級監管部門。
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的上報工作,由專人通過反洗錢互聯網報送接收平台,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時報送,並報備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上海證監局等上級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監督制度
監督員在日常事後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督大額交易的授權情況,對符合可疑交易標準的業務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查詢查復通知書,並提出監督意見,限期查復。
監督員對公司財務部、清算部進行定期檢查,查看是否及時登記大額交易登記簿、結算賬戶開銷戶登記是否記載完整;開立賬戶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規定,對可疑交易是否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登記備案制度
公司發生的所有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外,必須在《大額交易登記簿》或《可疑交易登記簿》上逐筆登記並專人保管,並每月匯總一次交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章 會計、結算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結算控制制度
(一)確定並記錄客戶的身份以及辦理業務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辦理開戶、收付等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核對客戶的身份並登記。
(三)財務部、結算部、交易部必須完整保留原始會計記錄、交易記錄,開銷戶登記必須專人登記,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對客戶辦理開戶、保證金存取等業務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不準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
第二十二條 反洗錢工作會計檔案的管理
財務部對提取大額現金的客戶,必須按要求填寫《大額交易登記簿》,並按發生日期排列、編順序號於次年初裝訂成冊入庫保管。
公司對客戶資料的相關記錄保管期限必須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記錄必須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為自銷戶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對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管,不得有遺漏、塗改情況。
第六章 員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客戶開立賬戶應嚴格按照客戶填寫的《期貨經紀合同》、《期貨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開戶授權書》的內容,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開展反洗錢工作應當嚴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由公司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公司人員的培訓工作,反洗錢工作人員、財會人員應積極參加反洗錢工作培訓,認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識別標准,並通過日常工作不斷提高反洗錢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出納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和單位賬戶進行詳細調查,熟悉大額和可疑交易標准,按照規定及時、准確登記大額交易記錄。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員工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或個人開立虛假期貨賬戶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履行的;
(八)公司員工參與偽造開戶資料,為客戶違規開立期貨賬戶,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大額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條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四)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五)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六)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七)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八)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F. 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第一條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期貨公司分類是指以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在徵求期貨行業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適時調整期貨公司分類的評價指標與標准。
第四條期貨公司的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設立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等事宜。
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組織結構、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條參與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分類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分類評價不能替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 第八條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公示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見附件)進行評價,體現期貨公司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戶資產保護。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客戶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等情況,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二)資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及管理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貨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四)內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情況,體現其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的穩定與安全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時性、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體現其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九條期貨公司市場競爭力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的業務規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均客戶權益總額;
(二)期貨業務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凈利潤;
(五)凈資產收益率。
第十條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為產業客戶服務的情況,以及在優化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進行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客戶日均持倉
(二)機構客戶日均權益;
(三)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
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的紀律處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採取的刑事處罰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設定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等評價指標與標准,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期貨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十三條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公示等6類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不符合具體評價標準的,每項扣0.5分。
第十四條期貨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日均客戶權益總額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持倉成交比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二)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期貨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數的,分別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商品期貨手續費率或金融期貨手續費率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三)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成本管理能力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期貨業務盈利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四)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凈利潤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營業部部均手續費收入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五)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凈資產收益率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指標得分低於規定分值的,市場競爭力指標不予加分。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機構客戶日均持倉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機構客戶日均權益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以下情形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監管標準的,每次扣1分;風險監管指標預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違規使用自有資金,或者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對外擔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開倉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錯單和穿倉損失金額超過當期提取的風險准備金額10%的,扣2分。
(六)審計報告及審閱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或審閱意見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獨立董事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含監事會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經許可或報備變更股權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經許可設立、變更經營場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開展期貨投資咨詢等創新業務不符合有關業務規則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被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2分。
(二)被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二)至(七)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或者罰款的,每次扣3分;被暫停、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每次扣5分;被採取一定期限市場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銷部分業務許可、關閉分支機構,或者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營業部被採取本規定第十七條所述監管措施的,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告知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營業部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述原則進行扣分。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被中國期貨業協會訓誡、公開譴責、暫停會員部分權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每次扣2分。期貨公司從業人員被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的,每人次扣0.25分。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同一違規事項被紀律懲戒的,從高扣分。
期貨公司被期貨交易所下發監管意見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強行平倉(期貨公司有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強行平倉的除外)、罰款、沒收違規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暫停或限制業務、暫停或調整會員資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會員資格、市場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違規行為已被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或者同一違規行為被採取多項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扣分最高的項目進行扣分,不重復扣分;不同違規行為被採取同一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期貨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期貨公司違規行為被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無論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均應按相應的規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被採取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監管措施時,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且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的,對相應的監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違規行為進行扣分。
期貨公司主動上報違規行為的,如果該行為不屬於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規情形,經評審委員會認可後可以減半扣分。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在評價期內與其他期貨公司進行合並且在評價期內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可加4分。
(二)期貨公司剩餘凈資本達到1億元整數倍的,每1倍數加0.5分,最高加2分。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在評價期內出現預警或不達標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配合日常監管、落實專項監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況,對期貨公司進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信息技術建設、自有資金管理等方面內容納入分類評價的有關規定,根據期貨市場發展情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結合行業發展狀況和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七條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平均水平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第二十八條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客戶保證金、超范圍經營、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日常經營及自評中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直接評為D類。
期貨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標注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直接評為D類。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期貨公司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股權結構等方面情況的變化,不屬於動態調整的范圍。
上述分類調整屬於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期貨公司評價指標應當自評價結果確定後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准。E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級,D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CC級,A、B、C類公司不予調高類別。
期貨公司申請動態調整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合並的,合並後的存續公司在上一年評價期內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規情形,且截至申請日違規事項全部整改完成,合並後的存續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合並的批復文件之日起,申請將其上一年分類結果調整為原合並各方分類結果中的較高者。合並後的存續公司申請調整分類結果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採取期貨公司自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評審委員會復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認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1次,風險管理能力及持續合規狀況評價指標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為准。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對照評價指標與標准,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採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後,於每年4月15日之前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期貨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期貨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於每年5月15日之前將初審結果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並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三十八條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後由評審委員會復核並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於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期貨公司的具體得分及所屬類別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訴。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對於在自評時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期貨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迅速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並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
第四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期貨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范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五十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是指由於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者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以及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認定的其他重大預警情形。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三)期貨業務收入,是指期貨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開展的期貨經營業務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貨公司期貨業務收入/(業務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傭金支出)。
(五)凈資產收益率,是指凈利潤/凈資產。
(六)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是指期貨公司在各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即非自然人客戶,下同)日均持倉佔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計算:
1.某公司在某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日均持倉佔比(P): (a1+a2+...+ai)/i P= —————————— (A1+A2+...Ai)/i 其中,i=評價期內的交易天數;a=某公司在某期貨品種上的當日機構客戶持倉量;A=該品種的當日機構客戶總持倉。
2.某公司在各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日均持倉佔比之和:
∑Pr
其中,r=期貨品種。黃大豆一號和黃大豆二號、硬麥和強麥、螺紋鋼和線材均作為一個品種計算。
(七)機構客戶日均權益,是指期貨公司機構客戶的日均客戶權益。
(八)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是指本評價期機構客戶日均權益-上一個評價期機構客戶日均權益。
(九)持倉成交比,是指日均持倉量/日均成交量。
(十)手續費率,是指手續費收入/成交金額。
(十一)期貨業務盈利,是指期貨公司期貨業務收入-(業務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傭金支出)。
(十二)營業部部均手續費收入,是指手續費收入/營業部數量。期貨公司總部未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不開展經營業務的,視為1個營業部。
(十三)剩餘凈資本,是指期貨公司凈資本扣除按規定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凈資本之後的部分。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09〕22號)同時廢止。
附件: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略)

G.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風險監管指標。第三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市場與期貨行業發展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准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第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充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第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第六條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是否符合標准,期貨公司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風險監管指標標准及計算要求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不設預警標准。第十條期貨公司凈資本是在凈資產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其他調整項。第十一條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是指期貨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過程中,為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所需要的資本。第十二條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是指期貨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要求以自有資金繳存用於履約擔保的最低金額。第十三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預計負債確認的完整性進行專項說明,並要求期貨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意見;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或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事項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並在風險監管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第十五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後的債務,可以按照規定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應當在相關事項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級債務。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期貨公司開展某項業務存在未預期風險特徵的,可以根據潛在風險狀況確定所需資本規模,並要求期貨公司補充計提風險資本准備。第三章編制和披露第三章編制和披露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及行業發展情況調整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及報送要求。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要求期貨公司在一段時期內提高風險監管報表的報送頻率。

H.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8日證監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1日證監會公告〔2013〕12號《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第四條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第五條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第九條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二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第三十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三條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I. 求我國 內部控製法規 2009年~2012年的發展

李三喜: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統一與協調
2008-07-09作者:李三喜 來源:經濟觀察網
導讀: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內部控制規范,簡單說就是內部控制的標准。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提供一種範本,讓大家都按照範本去做、去執行。但我國內部控制規范「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不僅執行者無所適從的問題,而且也加大了監管成本。

「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內部控製取得了迅猛發展,從以下「政出多門」的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就可略見一斑。

l996年12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並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製程序)等作出了規定。
l99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內部控制的行政規定。
1999年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要求企業建立組織機構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支持保障系統等控制系統,內部控制要素包括組織機構控制、授權經營控制、財務會計控制、資金運用控制、業務流程式控制制、單證和印鑒管理控制、人事和勞動管理控制、計算機系統控制、稽核監督控制、信息反饋等。
2000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內部控制內容包括內部機構控制、授權分責控制、崗位責任控制、風險監控、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結算控制、計算機系統風險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內容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資金管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內部稽核控制等。
2001年6月財政部發布《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為主,同時兼顧與會計有關的控制,是我國會計工作中又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風險監控體系,明確內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5個部分,內部控制的內容涵蓋組織機構、崗位分工、授權分責、稽核監控、會計控制、計算機控制等各個方面。
2002年12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內部控制指導意見》,首次系統地提出基金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和要求。
2003年4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認為,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完整,保證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遵循,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採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
2004年2月審計署發布實施的《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准則》,內部控制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五個要素組成。
2005年1月中國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要求銀行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價。
2005年2月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中介機構內部控制指引(試行)》,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全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等。
2005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第16號——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
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制定《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的內部控制評價標准,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進行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實施分類監管。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四章重點規范了有關內部控制的內容。
2006年3月3日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研發的《中國式全面控制》,建議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特色的全面控制體系,把控制分為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兩大部分,倡導自主創新,認為會計控制是核心,管理和業務控制是發展方向。
2006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2006年6月6日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要求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過程。
2006年9月深圳市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該類指引界定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范圍,規定了從公司治理到業務控制的一系列規則。主要強調了關於控股公司、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的使用、重大投資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內部控制要求。
2007年4月19日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的《3C全面風險管理標准》,內容包括基本框架、實務標准、操作指南,力求自主創新,除增加了實務標准、操作指南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之外,在基本框架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充分考慮了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構建中國企業自己的全面風險管理標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7年12月6日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指引(2007年度試行)》的通知評價函〔2007〕293號,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目的是促進企業內部建立健全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企業財務內部控制評價是指通過獨立的調查、測試、分析企業在一定經營期間內所採取的各項財務內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評價企業財務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實施情況以及運行的有效程度。
2007年l2月26日,深交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建立自查機制,由內審負責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建議,審計委員會對內控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於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

縱觀我國內部控制規范制定情況,大多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小部分是由行業協會制訂、政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學術團體參與其中,中天恆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研發出了中國式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標准。

統一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勢在必行

在美國,COSO框架是一個美國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標准;在英國,Turnbull指南已成為英國投資者和公司普遍接受的一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原則;在加拿大,CoCo控制指南已成為加拿大公司和組織進行控制設計和評價時廣泛參考的一個標准;在香港,內部監控與風險管理基本架構已經成為在香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一個標准。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內部控制規范正出多門,現實中,至少存在包括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部門或主管單位發布的關於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的規範文件。盡管有關監管部門在實際中採用了COSO的標准,但都各自角度出一個規范,怎麼得搞出點特色,是少各規范中對內部控制的定義界定不盡相同,上市公司在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時所選擇的內部控制標准也存在差異,即使是人為特色,也弄得同一個執行單位無法執行,到底執行財政部的呢,還是執行國資委的,還是證券會和審計署的呢,沒有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的標准,實務中執行者難執行,審計者難審計。

應該說,目前內部控制相關制度文件「政出多門」的客觀現實,並非簡簡單單的相關利益的矛盾,其背後更有不同類型企業之於內部控制的不同要求,以及相關監管層對所轄領域內部控制的不同理解。以內部控制的原則為例。
2003年,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規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然而,同屬於證券金融領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規定,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健全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與成本效益原則。
至於2006年l2月8日銀監會第54次主席會議通過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規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對比這三個文件關於內部控制原則的規定,其中既有共性的地方,如獨立性、有效性;但其中的差異也較為明顯,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了成本效益原則與相互制約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則未有明確提出,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則將語詞弱化為合理與制衡原則。不僅僅是同屬金融行業的不同細分領域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於針對較為同質化的上市公司,由於上市地點的不同,相關差異也明顯存在。
2006年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其中指出: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一項活動。而2006年9月2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其中則指出,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可見,同樣是針對上市公司,僅就內部控制的基礎概念方面,上交所與深交所的兩套指引就有著差異不小的理解。

或許正是為了制定一個統一的內部控制規范的需要,2006年7月15日,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由財政部、證監會、國資委等來自監管部門、實務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制定一套具有統一性、公認性和科學性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是2006年7月15日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達成的廣泛共識,是國際國內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共同影響的結果。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廣泛徵求各監管部門意見基礎制定的,應該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 一標准,我們終於可以自豪地說,至少中國企業有了自己統一的內部控制標准啦。正如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介紹說,新發布的基本規范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准框架,有效解決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有利於提高內部控制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優化企業管理和增強企業競爭實力,有利於保障經濟安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與企業風險管理指引的協調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作為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統一標准基本要求,這點肯定是沒有疑問。只有各監管部門不各自為政,把對企業監管要求統一到基本規范上來,企業執行統一的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就不會有障礙。但從該規范的發布部門看,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重要部門國資委未參與其中,這至少說明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成員之間的認識還沒有統一。實際工作中,還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央企業風險管理指引》如何統一協調的問題。這是個很難協調的現實問題。

關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石愛中審計長在2006年度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和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創新論壇》上就指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逐漸融合,而且在很多工作中,包括在系統設計中這兩個東西一定要融合,而不是分開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在2007年4月19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與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舉辦的《融合之道--2007年度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春季高峰論壇》上指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走向融合,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這不僅是內部控制體系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為我們內部審計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因此為了適應這樣一種發展趨勢,我國現行的內部控制體系有必要逐步地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升級和完善。內部審計的模式也應該逐步向以治理為目標、風險為導向、控制為中心、增值為目的的現代管理審計轉型,使內部審計工作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更能夠滿足企業治理與管理的需要,更能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價值,實現內部審計價值的最大化。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風險管理審計准則規定:「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明確了: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的審查和評價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這顯然是傳統的把風險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內容的觀點。3C全面風險管理基本框架的理解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道理其實非常簡單。企業在實現目標的漫長征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因此,就要採取措施控制風險。也正因為有風險才要控制,如果沒有風險,控制就是多餘的了,就是添亂,當然更是浪費資源。風險與控制的關系簡單地說就是風險減去控制就等於剩餘風險。當然,這個剩餘風險一定要在企業可接受的水平范圍內。

實際上,世界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已逐漸融合了,把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試為同一事件。1992年,Treadway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發布了《內部控制——整合框架》,2004年,該委員會又發布了《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在該框架附件C中明確:內部控制被涵蓋在企業風險管理之內,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國資委頒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企業在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

我國的有些企業都在積極探索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之道,比如中國網通集團公司的「基於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體系構建與實施」獲得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備受國資委贊揚的中國神華股份公司的《內部控制手冊》,實際上更是以全面風險管理為基礎的,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的結晶。中天恆管理咨詢公司為我國某中央企業設計的《全面風險管理手冊》,與公司現有管理體系和管理手段相銜接,實際上不僅僅是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融合,而是整個管理的融合。

如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融合後,企業至少沒有必要既設立風險管理部,又設立內部控制部,設一個風險控制部就夠用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融合,就是要打破風險和控制水平之間的平衡,不要把現代企業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僅僅當成是一項純粹的企業經營活動,它是一項包括了企業咨詢專家、企業決策者、中層管理者以及企業員工在內的綜合管理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協調和配合才能實現。

當然,強調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融合,並不是風險管理要代替內部控制,實際上兩者是並存的。企業肯定需要建立內部控制,來應對阻止企業進步的風險。否則,被控制所遏制的風險將可能發生。

融合是一種彼此的尊重,它可以讓兩個公司形成一個系統,融合是一種力量的凝聚,它可以實現1+1〉2的效果,融合是一種思維的創新,它可以創造一個和諧共贏的世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要融合,正因為有風險才需控制,兩者是一個事件的兩個方面,在實踐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同樣一個中央企業不能為了應付檢查就同一事件用兩個規范來做,不能既要編報風險管理報告,又要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的確,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但終究還是要考慮成本,不能為了控制而控制,為了管理而管理。如果把內部控制規范和風險管理規范統一了,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合二為一,必然會減少各監管部門和企業的不必要的重復勞動,也會減輕企業的負擔,管控的效果或許會更好些。

當然,從道理上講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融合是比較簡單的,不要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更不能相互「製造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因涉及到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就比較難了。一個妥協的結果就是各干各的,倒霉的是企業,辛苦的是政府主管部門,無奈的是審計師。

當然對企業來講,處於不斷開放經濟體系中的中國企業,面臨著外部環境、文化理念、管理層經營哲學、各種競爭等多方面的環境與因素,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也需將眾多的因素與風險納入到控制范圍來予以考慮。在國家基本規范的基礎,企業根據基本規范,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構建適合本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

J. 什麼是《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准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五)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會員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准進行調整。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辦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復核評估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 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准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條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交易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並將有關違規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可以採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處分責任人員、限期說明情況、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整改、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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