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上,在哪能查到在冊的居間人
一般各期貨公司的官網上是可以查詢到在冊的居間人的,在信息公示裡面。期貨業協會官網上不太確定,你可以在信息公示的欄目裡面找找看。
2.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弘業期貨的員工好人打電話給我和我談期貨居間人業務,如果合作怎麼個方式。訴求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直白的話就是在和期貨公司達成一定的協議,按照返佣的形式幫助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期貨居間人一般是這樣的,
1、願意從事期貨行業,主要是開發期貨交易客戶,期貨公司返還一定比例傭金作為報酬;
2、居間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自然人是以個人的名義幫助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法人是以公司的形式和期貨公司合作介紹客戶。
3、居間人需要簽訂期貨協會審核的期貨居間協議作為雙方履行義務和責任的憑證。
4、具體了解可以電話咨詢025-86988050或者登陸http://ke..com/view/2185620.htm
5、如果你擁有期貨品種(農產品、化工、金屬類)的相關客戶或願意投資的朋友圈,可以利用此渠道優勢建立自己的居間客戶。
6、目前弘業期貨居間人傭金返還比了小於等於70%。假如你客戶交易凈手續費(扣除交易所的交易成本)為1萬元,公司部門返還最高傭金為7千元。
3. 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居間人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緩銀有居間人日常工作由市場營銷總部管理,檔案由公司市場營銷總部統一管理, 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 公司應對居間人的真實身份予以確認,同時要求居間人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居間人應提供的材料:個人情況簡介,包括詳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工作經歷等;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十條 居間人與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後,方可進行居間業務,並據此行使有擾模宴關權利,碼埋承擔有關義務,接受有關制度約束。
第十一條 居間合同體現的基本特徵是中介性及有償性,《居間合同》與《期貨經紀合同》是兩份獨立合同。
第十二條 居間人在拓展業務時,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公司為居間人建立檔案,並對居間人及其介紹來的客戶進行分別登記按類管理。
4. 期貨居間人需要什麼條件
最好咨詢期貨公司。
5. 期貨居間問題
1.目前證監會正對期貨公司進行分類監管,期貨公司一般都會謹慎處理所有事情,因為一點事情都可能影響到分類,甚至影響到期貨公司的存亡。你說的A公司就是嚴格了名章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要求居間人需要頭像和基本信息在營業場所公示,各省市證監局去年對期貨公司進行了全面審查。公司公章收回總部管理也是正常的。相對來看還是A公司更正規些。不過也不排除B公司本身就有你的影像資料,並且公章還未上繳。這也不能說人家不正規。只要到時候給你返佣就行,我感覺沒什麼風險。
2.這個功能需要期貨公司和軟體商溝通購買的,我用的金仕達軟體開通了止損止贏功能。
6. 期貨居間人的管理研究
1、鑒於自然人居間人法律含義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建議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作為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則的制定,建立並更新自然人居間人誠信資料庫,以及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的考試、審核以及向社會公布、年檢、培訓、監督檢查、處罰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間人的資格標准方面,建議應採取區別制,即在立法上對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設定有區別的資格條件。兩種資格可以兼獲,但需要分別進行核准。
(1)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具體應包括:首先,為其設定自然條件(包括國籍、行為能力等內容)和學歷條件;其次,明確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職;再次,為其設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以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等規定;最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良誠信記錄。
(2)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要求須更為嚴格。一是要求更高專業水準。應為該類居間人設定較高專業水平的資格證書,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期貨知識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戶做出合理投資決策。二是從業經歷要求。如具有期貨從業經歷5年以上等。三是專職代理要求。為確保居間人能夠做出並執行有益於客戶利益的投資決策,必須保證其能夠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專注的精力以隨時跟蹤行情、分析走勢。四是嚴格禁入條件。如可將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范圍擴大到證券、期貨領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領域、自由職業領域(會計師和律師)等。此外,還可以在制定規章時考慮是否根據期貨業務的種類設置不同的要求,如對於從事金融期貨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間人要求再嚴格一些。 鑒於機構居間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
機構居間人的業務資格應由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核發。將機構居間人納入資格管理序列,並根據不同的業務范圍劃分類別,核發相應的資格。如分居間業務、代理業務、自營業務、期貨基金業務、境外期貨業務等,設定不同的資格限制和監管方式。在此基礎上,也可以考慮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業務進行進一步區別。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機構居間人除為客戶和公司提供訂約機會外,其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有的機構居間人還為客戶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設備或投資咨詢。此外,機構居間人也可能存在私下與客戶簽定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或接受全權委託等現象。
身份轉化問題
與自然人居間人一樣,在實踐中也無法嚴格杜絕機構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的轉化,可能會出現客戶將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填入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授權條款的情況。一旦客戶與居間人之間發生爭議,監管部門或法院很難認定接受委託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構居間人可能會因此規避法律責任。
所以,如允許機構居間人同時成為代理交易人,在今後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時,應對有關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業務與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以及二級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代理交易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仍然存在差異。首先,機構居間人與其開發的客戶之間不可締結期貨經紀合同。其次,機構居間人不可為客戶在本機構開立資金賬號。再次,機構居間人不能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因此只能藉助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將交易指令傳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後,機構居間人無結算資格,期貨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對機構居間人結算。
期貨行業曾經出現的二級代理是指,期貨公司以外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並將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存入該賬戶用於交易,同時,該機構代理客戶下單,並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機構居間人在可以從事代理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與二級代理的區別在於:首先,機構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次,客戶在期貨公司擁有專門的資金賬號,資金不通過居間人劃撥。再次,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最後,機構居間人不具備獨立的交易系統。
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
機構居間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財問題
1、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協調。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是一種業務合作的關系,即居間關系,可以通過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雙方達成的居間協議,確定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機構居間人與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等的關系協調。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機構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從而明確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理財機構是否可以成為機構居間人。
在現實中,機構居間人很可能存在通過讓其員工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方式進行非法理財的行為。此外,一些機構居間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將從客戶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期貨交易。
異地管理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期貨公司對異地機構居間人的管理應更嚴格。機構居間人應由期貨公司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應直接與機構居間人簽訂居間協議,從而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清楚地了解機構居間人的必要信息,並通過協議明確規定身份告知、風險揭示、傭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項,從而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爭議。公司總部對機構居間人的管理還應包括傭金的核算與發放等方面。
機構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營銷終端與非法經營期貨網點的區別在於:第一,機構居間人是合法成立的經營機構,應在合法的營業場所內開展業務,其具有證監會或協會頒發的居間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非法網點則無此二證照。第二,機構居間人必須在人員上與期貨公司隔離。第三,為了區別於非法網點,居間人必須在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協助辦理期貨業務,不可代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一旦在有關的立法中將「期貨居間人」改為「期貨經紀人」、且將期貨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擴展到代理交易的情況下,則可考慮允許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包括向客戶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機構居間人的利潤構成和自然人居間人基本一致。在機構居間人的利潤來源方式上,有關的法規應對機構居間人的傭金實現方式以及計稅等有關問題予以規定。
7. 最新期貨居間人新規
法律分析:《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9月1日起實施,居間人多項管理規則得到明確。目的在於加強和規范期貨公司居間人的管理,保護期貨市場投資者的利益,讓期貨居間行業要求向證券經紀人管理靠攏,以減少期貨行業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8. 期貨從業考試將於10月17日截止報名
原定於9月11日舉行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因為疫情防控原宴桐因延期舉行,終於在9與30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了《2021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公告(7號)》,宣布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將於2021年11月7日舉辦。同時,集體報名時間為2021年10月11日9:00-10月13日24:00,個人考生報名時間為2021年10月14日9:00-10月17日24:00。
以下為公告原文:
2021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公告(7號)
為滿足行業需求,同時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經研究決定,原擬於2021年9月11日舉行的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將於2021年11月7日舉辦。本次開考城市設有: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銀川、西寧、烏魯木齊、拉薩、大連、青島、寧波、乎祥和廈門、深圳、無錫、溫州、贛州、金華、煙台、徐州、汕頭、保定。
考試城市安排將隨疫情防控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如遇疫情突發狀況不能正常組織考試的,將根據該地區後續疫情發展情況變化決定是否取消,請考生隨時關注相歲盯關通知。
期貨公司及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集體報名時間為2021年10月11日9:00-10月13日24:00,期貨公司可為居間人集體報名;個人考生報名時間為2021年10月14日9:00-10月17日24:00。根據疫情防控要求,考試機位有限,報完即止。對於集體報名缺考的,協會將根據本次考試參考情況分配下次考試各單位集體報名名額;對於個人報名無故缺考的,可能會影響下次考試報名。請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網上報名」通道進行報名。11月1日至6日可登陸報名網頁「准考證列印通道」列印准考證。考生可於考試結束日起7個工作日後在協會網站進行成績查詢。
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請考生注意以下事項:
一、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建議考生不要跨省報考;部分地區對外來人員有較嚴格的防疫要求,請考生密切關注;
二、考生進入考場需佩戴口罩、進行體溫測量和健康碼驗證,並保持安全距離;
三、根據各地的疫情防控安排,部分考區會要求考生出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相關防疫要求後續將在准考證發布時進行公告。考場有權拒絕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入場考試;
四、考試安排將隨疫情防控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考生應主動了解並嚴格遵守考場所在地各項防疫要求並密切關注協會官網發布的相關考試信息。
特此公告。
中國期貨業協會
2021年9月30日
9. 期貨居間人如何設立公司賬戶
期貨居間人如何設立公司賬戶
可以通過期貨居間開期貨賬戶。期貨居間是合法正規的,2022年國內大部分期貨開戶都是在居間進行開戶的。期貨居間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期貨公司委託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期貨公司只能委託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作為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委託個人開展中間介紹業務,鑒於目前居間人以個人為主,期貨公司有兩年時間完成對現有個人介紹業務的處理。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期貨居間人協助開戶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其餘時間不能辦理協助開戶。開戶時間和交易時間是完全不同的,期貨交易是下午3點結束,但是期貨開戶可以到下午5點。另外期貨開戶只能在交易日才能辦理,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能辦理開戶。
10. 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
期貨啟判居間人的申請條件是:
1、期貨居間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能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3、具備關於期貨的專業知識或具備從事該行業的專業資質。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肆枝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裂旁敏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