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期貨糾紛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1、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2、第五條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3、第六條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4、第七條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其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業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三)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起的其他商事訴訟案件。第三條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四條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五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六條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中有超過上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部分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第七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第八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並維護期貨市場秩序。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第五條 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第六條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第七條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第八條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第九條 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第十條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第十一條 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第十四條 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五條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並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在與客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戶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內容,並由客戶簽字或者蓋章,對於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以往交易結果記載,證明客戶已有交易經歷的,應當免除期貨公司的責任。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第十九條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第二十條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❹ 期貨穿倉法院會如何判決
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穿倉就是指期貨賬戶產生巨大虧損導致權益為負數的情況,此時投資者不光自己賬戶中的錢全部虧損了,而且還欠期貨公司一部分錢。
投資者必須把欠期貨公司的錢還清,否則人民銀行會將欠錢未還的投資者納入資本市場誠信記錄,其次期貨公司會到法院起訴,如果還沒有還錢的話就會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投資者的日常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比如比如不能買火車票飛機票,比如在一些星級酒店不允許入住,甚至從業,旅遊等多方面都有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並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