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金低買高價賣出人民幣犯法嗎
非法買賣外匯認定標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庄俗稱為「換匯黃牛」。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庄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現在多數地下錢庄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原題為《兩高司法解釋明確非法買賣外匯認定標准》)
⑵ 地下錢庄構成什麼犯罪
構成非法經營罪。犯罪分子設立經營地下錢庄的,屬於未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從事證券交易、期貨交易、保險業務或者是資金結算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地下錢庄是從事地下經濟活動的組織、不按政府當局的法例行事,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路,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業務包括洗黑錢、高利貸、非法匯款等。
地下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而且由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市場需求,地下錢庄在各地的「經營」形態也不同,主要有三種: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庄。這類錢莊主要分布在廣東、福建、山東等沿海地區,在廣東、福建以非法買賣港幣為主,在山東等地以非法買賣韓幣和美元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庄。這類錢庄在全國大多數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蘇、福建、雲南等省表現突出,在各地分別以標會、台會、互助會等形式出現。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貸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庄。這類錢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內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國家清理整頓的典當行也轉為地下繼續經營。不少地方的此類錢庄有黑惡勢力滲透。
非法經營罪:
指該經營活動需要行政特別許可,但是未經特別許可而非法經營。非法經營行為主要涉及以下幾類: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⑶ 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要負什麼責任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3)地下錢庄買外匯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參考資料:網路-外匯管制
⑷ 人民銀行對非法換匯怎麼處罰
根據《解釋》,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法所得10萬元就屬情節嚴重,50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累計計算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如果多次發生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的非法外匯交易行為,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將累計計算。因此,小額交易也不可大意,以免不小心觸犯「雷池」。
對於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解釋》也給出認定標准:將按非法經營數額的1/1000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那麼,究竟哪些行為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呢?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庄俗稱為「換匯黃牛」。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庄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據「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地下錢庄和洗錢、恐怖融資有著天然的聯系,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地下錢庄實施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按照競合犯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⑸ 私自換匯 是違法嗎
法律分析: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相關案件偵破後,換匯者也將被牽連,輕則罰款、重則坐牢。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⑹ 「地下錢庄」的意思是什麼
地下錢庄 英文: Underground banks 是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地下錢庄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路,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
地下錢庄非法經營活動較為隱蔽,中國地下錢庄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難以准確統計。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錢庄的經營已形成一定規模,經手的資金額巨大,危害嚴重。
(6)地下錢庄買外匯擴展閱讀:
地下錢庄的惡劣影響
地下錢庄嚴重干擾中國貨幣政策,2007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外管局深圳分局和當地公安局日前聯合行動,成功搗毀一個大型地下錢庄,當場抓獲包括地下錢庄老闆杜某等在內的犯罪嫌疑人6名,凍結涉案賬戶55個約420萬元人民幣。
它對中國金融市場及實體經濟的影響與沖擊是十分巨大的。這些非法湧入外資還會進入中國國內股市炒作套利。泡沫經濟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只能讓中國國內來承擔了。
在中國結售匯制度下,央行收進一個單位外幣就得用一單位的人民幣基礎貨幣賣出。當大量非法外資湧入中國市場時,央行就得大量賣出人民幣,從而使金融市場上的流動性泛濫,投資過熱、資產的價格快速上漲及通貨膨脹率上升,嚴重地沖擊中國實體經濟。
⑺ 非法買賣外匯不清楚,你知道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嗎
簡單的解釋是,如果你不通過銀行出國或回國,那是違法的,也就是說,非法買賣
首先,除了銀行的交易系統,國內所有做外匯的公司都在打邊球,比如常見的盈透,ACL,捷凱,sotrade等等。許多國外是合法的,但在中國,政府沒有向任何外匯業務發放許可證。一旦你被騙了,即使你報警了,政府也可能不會處理它。所以在這句話中,投資需要謹慎。
其次,本解釋還將提高相關量刑的數額標准,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適當調整,符合中國司法要求「寬嚴相濟」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原則要求,也有利於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明確劃分此類行為的職責。
在相關無罪案件中,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非法經營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戴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將175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1415.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戴某某是典型的外匯交易員,他以私人交易的形式出售港元,以換取人民幣。
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戴某某通過私人交易將約180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從當時的匯率來看,港元兌換人民幣沒有盈利,兌換後的大部分資金都存入個人賬戶,符合其供述和兌換目的。被告戴某某作為資本所有者,不是從事非法外匯交易的經營者,只是通過私人黑市交易將自己的港元資金兌換成人民幣,而不是通過非法買賣外匯賺取差價牟利。他的行為不是營利性的市場交易,也不是經營性的,所以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然戴某某在國家制定的交易場所以外買賣外匯,但這種行為並沒有「經營性」,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交易,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