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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中國法律

發布時間:2023-06-03 12:22:48

Ⅰ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Ⅱ 為什麼國家禁止出口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貴重金屬有明確條文,即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但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製品、工藝品等。
其他貴重金屬如稀土、礦產里含有的大量貴重金屬是航天器材、核工業材料的重要材料,立法的初衷是保障國家的重要資源、財富不被流失(國家貿易除外,主要針對私人行為),你提出的文物,我不講你也知道,它是國家歷史的象徵。對於貴重金屬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如怎樣利用保護資源、財富國家沒有相關的步驟,對私人怎樣的具體行為界定模糊。

Ⅲ 普通人如何應對惡性通貨膨脹 中國法律允許私人持有黃金嗎

當然合法,也當然合理,黃金是避險資產的首選。國際上發生危機的最近幾次歷史都是以房價下跌開始的,所以房產在危機初期也不值錢的。

Ⅳ 黃金交易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黃金的統購原則是指黃金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任何沒有得到人民銀行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收購黃金,任何單位和個人持有的黃金都必須交售給人民銀行。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項:1.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產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采煉的黃金,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2.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能私自銷售和處理,從礦產和廢料中回收的黃金也要交售給人民銀行;3.從國外進口的黃金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黃金,除了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加工貿易的黃金以外,都要交售給人民銀行,不能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4.個人出售的黃金必須賣給人民銀行;5.一切出土的無主黃金都為國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黃金都應該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

黃金的統銷原則是指黃金的銷售由人民銀行進行統籌,需要使用黃金的單位只能按照規定程序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由人民銀行審批之後進行供應,境內的外資企業、合資企業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銀行統一配售。由人民銀行統一配售的黃金要專項使用,結余交回,不能轉讓或移作他用。對黃金經營的統一管理是指從事黃金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需要通過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審查批准和許可;黃金的經營單位不能擅自改變登記的業務范圍。黃金質地的紀念幣的發行和出口經營由人民銀行辦理,其它單位沒有鑄造和發行權力。黃金製品的出口由人民銀行負責供應,珠寶商店、委託寄售商店不能收購黃金製品。《條例》還規定,攜帶黃金入境的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海關申報登記。攜帶黃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黃金攜帶數量;將在境內購買的黃金飾品帶出境要提供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個人出境允許攜帶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黃金作產品原料的數量不限,但出口含黃金量較高的產品,要經過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Ⅳ 金榮中國平台正規合法嗎

香港金榮貴金屬公司全稱香港金榮中國金融業有限公司(簡稱金榮中國),是於2010年在香港注冊成立的貴金屬交易公司,主要經營倫敦金、倫敦銀、實物黃金、人民幣公斤條和代理上海金/銀等貴金屬業務。但是對於新手投資者來說,確保選擇的貴金屬交易平台正規可靠最重要,那麼,香港金榮貴金屬公司正規嗎?



1.法律管制:金榮中國是在香港政府批准下成立,受到香港法律管制的貴金屬交易平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保障。



2.權威認證:金榮中國是香港金銀業貿易場AA類高級別084號行員,財務及營運狀況符合貿易場規定,受貿易場認可並受其嚴格監管,並依託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百年歷史中形成的卓越地位,保證投資者交易環境公平、透明。



另外,金榮中國於2015年7月10日出席黃金滬港通開通儀式,並成為上海黃金交易所金銀業貿易場國際代理會員。



3.品牌信譽:金榮中國榮獲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活躍倫敦金/銀交易商、年度優秀交易平台等多項行業大獎,實力備受肯定。10年品牌歷史,平台累計處理訂單4.2億+筆,已服務超382萬名客戶,知名度高,實力強。



4.安全保障:採用高級別安全體系,全方位保障客戶資金、信息、賬號及交易安全,客戶資金匯入對公賬號,公司定期接受財務審查,內部監管嚴格。



5.數據透明:以權威數據報價,每口報價均有可查詢記錄,以新價位、快速度成交,所有交易均獲得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派發獨有的「交易編碼」,客戶可憑此查看交易真偽。

Ⅵ 個人買賣黃金違法嗎

其實現在大家很多的中年朋友們都是手頭有一定的橘褲存款不知道去進行什麼投資,當然也有一些朋友的話已經是購買了大批的黃金進行保值投資,當然如果是私自買賣黃金是不允許的。那麼,私自買賣黃金犯法嗎?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私自買賣黃金犯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察伍賣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黃金買賣需要許可證嗎
如果只是日用少量買賣黃金並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一般來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倒賣黃金罪,但是如果是走私黃金就構成走私貴金屬罪,如果經營手續不全大量買賣黃金,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走私貴重金屬罪如何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敗逗貴重金屬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於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刑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並罰。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私自買賣黃金犯法嗎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提醒您,所以這樣的話我們大家是可以知道黃金是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的產品,如果是私人出售黃金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若您還有什麼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Ⅶ 貴金屬交易規則都有哪些

一,依據相關的政策、法規、法律制定本規則,旨在規范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的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行為,保持交易秩序的正常進行,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二,貴金屬交易的所有行為都要堅守「公正、公平、公開」。
三,掛牌交易商指的是依據《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的會員單位,從事貴金屬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
四,會員的掛牌采購或掛牌銷售的交易活動需依據供需情況進行,會員在掛牌銷售或采購時必須註明貴金屬價格、名稱、質量標准、成色、生產廠家、交提貨方式、交易地點、品牌、數量等相關情況,與此同時會員必須保證現貨存量的充足。
五,會員報價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也可以選擇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
六,中間指導價的制定是貴金屬交易市場根據倫敦及時行情價格,結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元基準匯率得出。
七,貴金屬的報價單位制定規則是掛牌現貨鉑金、鈀金是人民幣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數點後兩位作為報價;掛牌現貨白銀是人民幣元/千克,保留到元的整數位作為報價。
八,報價時間是除國家法定假日、結算時間和國際市場休市除外的每周一至周六開市。周一6:00至周六6:00;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4:00至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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