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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各國監管

發布時間:2023-06-13 02:14:52

⑴ 怎麼查看外匯平台是否是正規受監管的

1、目前做外匯一般都找美國或者是英國的公司,受美國NFA,英國FSA監管的,查到的監管必須有能接收客戶資金的顯示才可以。

2、直接匯款給交易商所在的託管銀行,而不是匯款到國內或者 是香港的銀行。

3、正規的商只接收美元而不接收人民幣。

(1)外匯市場各國監管擴展閱讀

國際各主要外匯市場開盤收盤時間(北京時間):

紐西蘭惠靈頓外匯市場:04:00-12:00

澳大利亞外匯市場:6:00-14:00

日本東京外匯市場:08:00-14:30

新加坡外匯市場:09:00-16:00

英國倫敦外匯市場:15:30-00:30

德國法蘭克福外匯市場:15:30-00:30

線外匯交易平台分主要分為兩種:

有處理平台模式(Dealing Desk,簡稱DD)和無處理平台模式(No Dealing Desk,簡稱NDD)。

有處理平台模式(DD)的外匯交易平台又叫做市商(Market Maker,簡稱MM)。

無處理平台模式(NDD)的外匯交易平台可細分為STP、DMA/STP和ECN+STP。

DD類的外匯交易平台,又稱MM,即做市商,通常有一個有交易員平台或處理平台(Dealing Desk)用來處理訂單,並把點差類型設為固定。

⑵ 除了FCA以外,常見的監管機構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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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排名靠前的四大監管機構有:1.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CA)英國FCA由於歐盟新規的落地,目前FCA的監管力度僅限在歐盟境內的投資者,境外投資者的話則需要提供護照信息才能作為監管保護。此舉也大大侵犯了平台和代理商們的利益,導致很多原FCA監管的平台退出亞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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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美國國家期貨協會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的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屬於針對美國衍生品行業的自律性組織(非盈利)。《美國期貨現代化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和外匯交易商(FD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NFA的行為受CFTC監督,其本身沒有責罰與執法權。目前有NFA監管的零售外匯交易商僅嘉盛和OANDA安達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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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澳洲的ASIC監管還是很嚴格的,在全球外匯監管機構排名靠前。根據澳洲ASIC規定,如果交易商要向零售客戶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就必須加入外部糾紛解決機構以保障零售客戶的權益。如果一家澳洲外匯交易商沒有EDR,那麼它是不能接零售客戶的(也就是我們說的散戶)。據了解澳洲的機構客戶是50萬澳元以上。通過這招你也可以過濾掉很多虛假公司,因為目前國內有很多網站套牌澳洲只做機構業務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受ASIC監管的外匯交易商要注意以下幾點:一看監管狀態current。二看EDR,說明接受零售客戶。三看derivatives(金融衍生品)和foreign exchange contracts外匯合約。四要確認真正受監管公司的網站(重點),通過EDR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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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普勒斯證券和交易委員會(CySEC)在塞普勒斯注冊的經營的投資公司必須注冊CIF(塞普勒斯投資公司)接受CySEC監管。

⑶ 對於外匯流動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監察機構,在我國是什麼承擔的工作職能

國家外匯管理局(見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職能(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家副部級外匯管理局,下設綜合處、國際收支處、經常賬戶管理處、資本賬戶管理處、管理檢查處、儲備管理處、人事處(內部審計處)。 建立中央外匯商務中心、信息中心、政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4個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 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參與外匯管理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和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要求發布有關信息,監測跨境資本流動。 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外匯結售業務的監督管理,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依法負責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負責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不斷完善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序的管理; 規范內外匯賬戶管理。 (六)依法負責外匯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 (七)負責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的經營管理。 (八)制定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和組織外匯管理信息化的實施,依法與有關行政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世界外匯交易平台有哪些主要監管機構

1.美國(NFA)

美國的監管機構簡稱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注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注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是一個期貨行業的自律組織。總體上看,美國並不鼓勵發展零售外匯行業,反而一直以嚴厲的監管在打壓零售匯商。
2.英國(FCA)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2013年起被兩個新的監管機構所替代,他們分別是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 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其中對經紀商的監管權將全部由FSA移交至FCA。

FCA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其權威性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FCA是一個不屬於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機構。從2013年4月1日起,FCA的職責是促進有效競爭,確保相關市場正常運作,監管所有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其中包括防止市場濫用行為,幫助消費者得到公平的交易機會。與此同時,FCA還負責不受PRA監管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審慎監管,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和獨立的財務顧問。
當某FCA成員公司被認定無力償付其債務時,可以啟動補償程序,以賠償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因此選擇正規受監管的投資平台,將會極大的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FCA初期就不要想了。英國的,太折騰,而且新的交易商都沒什麼優勢,比較困難。加上100萬英鎊的保證金plus一個辦公室加上招聘,周期也很長,整個團隊不死也脫層皮了。
3.澳大利亞(ASIC)

澳大利亞金融領域監管機構為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主要牌照是金融服務提供商牌照。持牌人可以開展經紀業務,以及通過自有賬戶交易。資本要求為110萬澳元,年費在3500澳元至5萬澳元,取決於交易量。
辦公地點要求:必須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有一名澳大利亞人作為公司管理人。只能在澳大利亞范圍內向澳大利亞人提供投資服務。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而且50%的資本要求資金必須為流動資產。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義務,另外還必須履行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合規計劃、培訓登記以及產品審查政策的報告義務。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持牌人還必須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以及董事和高管責任險。
所有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會計記錄,履行審計義務。
除了保留會計記錄,還有月度稅務報告、月度對賬單、季度稅務報告也需保留,如果有聘用了員工,還要保留月工資單。所有公司都必須披露聲明、條款和條件以及金融服務指引。
4.加拿大(IIROC)

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IIROC)對外匯和所有證券實施同樣的交易法律規定。對外匯交易商和 相關經紀商,IIROC提出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後者是75,000加元)。同時,IIROC頒布了其他一些法令,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通過限制交易杠桿(基於對某一幣種波動性和流動性要求,對即期風險保證金做出評估,以確定是否採用限制政策),保護客戶利益,防止賭場風格的過度投機。並且,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經紀商破產的傷害,它還為每個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萬加元數額的金融保險。
5.香港(FSC)

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是香港證監會。牌照類型有三:一類(證券交易)、二類(期貨合約交易)、三類(外匯杠桿交易)。第三類牌照針對外匯提供商,最受歡迎。申請審批時間為4-6個月。各種牌照資本要求不同,從70萬港元至130萬港元不等。年費依據牌照類型不同從6000港元至1.9萬港元。【註:據ADS達匯李紀綱指正,香港的三號牌照資本要求最低為三千萬港幣】
辦公地點方面:必須設立實體辦公地點,員工必須為香港居民。
牌照申請必須由香港公司或已注冊的香港公司提交。
牌照申請公司至少要有兩名高管負責公司管理,並在其中任命一名為執行董事。申請公司及其高管、員工和股東都必須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適當人選原則。香港證監會將對申請人的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教育及其他方面資質、擬開展業務方面的相關經驗、正直公平地開展受監管業務活動的能力、公司聲譽以及財務穩健性進行評估。
監管要求:持牌公司必須一直保持實繳股本和流動性資本不少於最低資本要求。持有客戶資金的持牌人必須在香港的銀行開立賬戶。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所有持牌人必須保留財務清償能力和財務狀況、財務教育概述、內部合規和內控制度的相關記錄。
所有持牌人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准合理保留財務記錄,提交月報、季報和年報。所有公司都必須向公眾披露財報。
6.新加坡(MAS)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英文全稱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發展,銀行變得日益復雜和發展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一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這項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7.模里西斯(FSC)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C)成立於2001年,為模里西斯非銀行金融服務行業的監管機構。FSC的職權范圍包括對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發展公平、效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從而進一步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8.歐盟(MIFID)
現在,在對外匯和二元期權公司監管方面,最受關注的監管地區是歐盟。在受監管市場、其他交易系統和投資公司有組織的執行投資者交易方面,歐盟創建了全面的監管制度。規定之一就是,投資公司只要從歐盟的一個成員國監管機構獲取牌照,就有按照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 )指令在整個歐盟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的自由(通常稱之為牌照權利),可以在歐盟的任何地區開展業務。目前,指令2004/39/EC (MIFID 1) 仍然有效,但將被指令2014/65/EU (MIFID 2)所取代,2016年7月3日,歐盟將發布相關公告。該MIFID指令規定,為了使投資公司行使牌照權利,歐盟成員國不得針對適應該指令的投資公司發布任何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牌照權利,歐盟成為二元期權公司最歡迎的監管地區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2010年末,歐盟承認二元期權是屬於MIFID指令監管的金融工具地位。做出這個決定後,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批准僅提供二元期權業務的投資公司的牌照申請。塞普勒斯證監會在這方面是先行者,馬爾他的金融服務局緊隨其後。據最新報道,英國也正在將對二元期權的監管從博彩委員會轉移到金融行為監管局。另外,上述監管地區也成為外匯服務提供商的目的地。 歐盟地區的資本要求分為8萬歐元(針對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12.5萬歐元(針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73萬歐元(針對做市商)。牌照年費各成員國有所不同。例如,塞普勒斯從3500歐元至7.5萬歐元。馬爾他為1300歐元至1萬歐元。
9.塞普勒斯(CYSEC)
塞普勒斯的外匯和二元期權提供商均受塞普勒斯證監會的監管。
塞普勒斯有三種類型的牌照: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做市商。最受歡迎的牌照是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特別是對於二元期權提供商。一些外匯服務提供商需要考慮做市商牌照,因為做市商牌照是唯一允許持牌人通過自有賬戶交易的牌照。
申請牌照的時間平均為5-6個月,最近,塞普勒斯證監會宣布加快審批進程,審批將在2個月之內完成。各種牌照的資本要求不同,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8萬歐元,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20萬歐元,做市商為100萬歐元。年費在3500歐元至7.5萬歐元之間。
辦公地點方面,公司必須在塞普勒斯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要有兩面高管人員管理公司,另外至少要有兩名非執行董事。大多數董事必須為塞普勒斯居民,另外,投資服務必須在塞普勒斯提供。
一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原始股權、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變更必須經塞普勒斯證監會批准。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公司頭寸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職責。其他報告義務還包括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
財務和審計方面要求:所有投資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留適當的會計記錄,還要履行審計義務。
10.紐西蘭(FSP)
FSP,全稱為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服務企業),符合該類型的監管則稱為FSPR,即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注冊金融服務企業)。紐西蘭在2008年9月29日通過了《2008金融服務企業注冊與爭端解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 )。

自2010年8月16日開始,金融服務企業監管機構FSPR開始接受金融企業的申請,而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幾乎所有的紐西蘭金融服務企業均需在FSPR注冊才能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⑸ 世界各國實行外匯管制主要有哪些手段分析外匯管制的作用和弊端,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的外匯管制。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37959.htm

⑹ 外匯管制是什麼

問題一:外匯管制,是什麼意思啊 ? 通俗講,就是外匯不能自由進出本國,必須通過本國規定的機構進行買賣,即外匯收入要賣給國家指定的銀行,需要外匯則到指定銀行購買。

問題二:什麼是外匯管制風險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 *** 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 *** 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在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對進出口貿易所發生的外匯收入的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中包括出口貿易外匯管制、 進口貿易外匯管制、 徵收進口外匯稅,限制對外支付使用的外幣,要求進口商獲得一定數額的出口信貸,提高或降低開出信用證押金、採用進口配額制, 以及採用進口存款制。 當企業在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經營業務又或投資時,匯率波動是一種近乎不可控制的因素。理由很簡單,無論是到該國家購買產品或服務,又或到該國進行投資,企業必須首先購買其貿易對手的國家的貨幣,舉例來說,出口商會以產品或服務換回本國貨幣或美元。如貿易對手是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那N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外匯市場兌換各自所需的貨幣。現時外匯市場是一個全球性的電子網路,美國、英國和日本處理了全球一半以上的交易量,而餘下的由香港、新加坡、瑞士、德國、法國和澳洲處理。在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里,進出口必須經指定的機構或要先取得許可證,而外匯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或按比例留成。由於脫離市場機制琺貨幣流通不足,企業根本無法利用境外的外匯市場即時兌換貨幣,減輕匯率波動的影響。
政治導向的匯率風險:
在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一般採用固定的官方匯率。表面上看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的匯率相對穩定。事實並非如此,這些國家在國內往往面對龐大的通脹壓力r在國際層面上,這些國家又經常被其他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指責操控匯率、貿易不平衡,甚至冠以傾銷或輸出通脹等罪名。為了舒緩這些來自國內外的經濟和政治壓力,傾向於採用各種行政手段,突然改變匯率,甚至改變匯率機制。企業在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經營業務又或投資時,面對政治導向的匯率風險是遠高於貿易雙方均來自沒有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
匯率風險
如果匯率是一國貨幣相對於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那N匯率風險便是一國貨幣相對於御好搭另一國貨幣的匯率波動。在評估匯率風險時,我們必須把即期匯率(Spot Exchange Rate)和遠期匯率(Forward Exchange Rate)作出區分。遠期匯率往往因某些原因與即期匯率有所差距,從而產生襪早匯率風險。Shapiro(1999) 認為外匯風險有兩類,即會計風險和經濟風險。朱軍生(2000) 把外匯風險分成三類,即交易風險、經營風險和換算風險。Brian Coyle(2000) 亦大致相同,他把外匯風險分成交易、經濟和換算風險三類。事實上,我們認為這三類的風險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交易風險是現時或即將發生風險,是會即時影響公司財政狀況的風險,經營風險是未來的風險,而換算風險是賬面鎮拿風險。對於實施外匯管制的地區,一些企業即使明白外匯對自身構成一定程度的風險,但往往因為在當地缺乏外匯金融衍生產品的供應而不能作出相應的避險措施。就中石油(股份編號HK. 0857)在2006年3月21日所發出的年報中 ,人民幣的匯率可對該公司的賬面、應收款和應付款造成不確定性,但公司並未利用金融衍生產品作出任何避險的措施。
換算風險
在交易、經濟和......>>

問題三: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什麼作用 外匯管制是指國家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本國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作用有幾點: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7.增強金融安全。

問題四:外匯管制包括資本管制?是這個意思嗎? 觸匯管制又稱外匯管理,它是一國為了防止資金外逃或流人,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本國貨幣匯率水平穩定,通過法律、法令、條例等形式對外匯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輸出、存款和放款,對本國貨幣的兌換及匯率所進行的管理。
它包括資本管制

問題五:什麼是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我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參與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須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匯、用匯,國家銀行對企業收付匯實行結匯、援匯制及企業的外匯收入應該當日匯價賣給憨定銀行,銀行收取外匯兌給人民幣。進口企業需要外匯時,需持有外匯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合同等有效憑證向銀行兌換外匯。

問題六: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
經常項目在國際收支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同時一國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對本國的創匯能力和國內經濟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通常是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其管制的一般方法是規定出口商和所有能從境外獲得外匯的居民,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把他們得到的外匯按官方匯率賣給外匯管制部門指定的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所有那些必須使用外匯對外支付的居民,都必須經外匯管制部門批准按官方匯率以指定外匯銀行購買外匯。
對出口商品外匯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出口商首先必須獲得貿易管理部門批准和頒發的出口許可證,在商品通過口岸以前,出口許可證還須獲得某一授權銀行的批准,並向授權銀行申報出口商品的價格、金額、結算幣種、收匯方法、目的地和期限等內容,同時承諾在一定時期向銀行交出所有的外匯收入。在出口商要求外國進口商以匯票通過銀行支付時,匯票必須由授權銀行貼現,或通過授權銀行傳遞匯票收取外匯。這樣可以保證授權銀行獲得全部外匯收入。有些國家把結售出口外匯和頒發出口許可證兩項措施結合進行,在出口許可證上填明出口商品價格、金額、收匯方式等內容,同時辦理交驗和審核信用證手續,以防止出口商隱匿出口外匯收入。
進口商和其他外匯需求者所需求外匯採取外匯管制部門分配外匯的措施。其主要的方法,一是購買外匯許可證制度,即外匯需求者首先必須獲得購買外匯的許可證,然後在授權銀行購買定量的外匯;二是計劃供給制度,即根據一定時期內國際收支貸方交易的外匯供給量和主要借方交易的外匯需求量,來決定每個借方項目的外匯限額,然後根據申請外匯的順序將外匯分配給申請人,直到該項目的外匯份額分配完為止。
對勞務出口、饋贈、資本收益等外匯收入管制比較困難。通常採用的措施是加強對國際信件的檢查,以防夾帶國內外貨幣,對居民持有的外國證券進行嚴格登記,對非居民在本國銀行賬戶加強管理等。
在限制外匯支出方面,一些貿易管制方法如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通常與外匯管制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在限制商品進口方面,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的作用與外匯管制是相似的,因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是直接對一定時期內商品進口量的控制,在一定時期內也就必然限制了商品進口需求的外匯,如果進口商品的價格或外國出口商提供的信貸發生變化,商品進口量也隨之變化,所以,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的實際作用更大些,但是外匯管制比貿易管制的作用更全面,它不僅限制了商品貿易,同時還可控制勞務與資本交易。
2.對資本輸出入的限制
當外國資本流入時一般要兌換成本幣,則外匯供應增加;當國內資本流出時要兌換成外幣,則外匯需求增加;因此資本的輸出入直接影響一國外匯供求和國際收支狀況,資本輸出入也就成為外匯管制的重要領域。西方國家限制資本輸入的主要措施有:
(1)規定本國銀行在工收非居民存款時必須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例如前聯邦德國 *** 規定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應繳納90%~100%的存款准備金,這一規定使銀行吸收外國資本的成本增加,從而抑制了外國資本的輸入。
(2)規定銀行對非居民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超過規定的存款余額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例如瑞士銀行曾規定凡非居民存款超過100 000瑞士法郎,不但不付利息,還要按季收10%的手續費,以限制外國資本的輸入。
(3)限制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國的遠期貨幣業務。例如瑞士 *** 在1974年11月對商業向非居民出售遠期瑞士法郎進行限制。
(4)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的有價證券如。如日本從1992年10月起曾經規定禁止非居民購買日本有價證券。
(5)限制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借用外國資本。如前聯邦德國曾經從1973年......>>

問題七:外匯管制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外匯收入管制
外匯管制可以分為外匯收入的管制以及外匯支出的管制。要是以外匯收付的性質來說,外匯收支可以分成資本收支、貿易收支以及非貿易收支。以外匯管制的嚴寬來講,一般依次是資本支出、非貿易支出以及貿易支出。
1.外匯收入管制
對於貿易與非貿易的出口外匯,集中外匯收入是進行外匯管制的主要目標,增加外匯收入,可以保證進口需要和國際收支的平衡。關於出口外匯的集中,一般規定出口外匯必須繳售給 *** 指定機構或 *** ,例如我國實行的是強制性的結匯制度。為增加貿易和非貿易收入,一般會採取允許出口企業留成部分外匯收入,或是按照比較優惠的匯率結售給 *** ,達到鼓勵出口企業多創匯的目的。關於資本收入的管制,主要對資本收入的來源、期現以及使用方向進行限制。一般說來,多數國家對於短期資本流入管制要比長期資本流入管制嚴格。
2.外匯支出管制
進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很多都是外匯短缺的發展中國家,所以,為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能夠保證重點建設用匯需要,這些國家對外匯支出的管匯措施相對嚴格。在進口外匯支出方面,會採用進口許可證制度,要申請購買外匯和對外支付,就必須取得進口許可證。而在資本輸出方面,除非有特別批准,一般不允許對外投資。
二、貨幣兌換管制
貨幣兌換管制是外匯管制中的重要部分,外匯收支管制其根本就是依靠貨幣兌換關注進行的,也可以理解為是以貨幣兌換管制為前提。而貨幣自由兌換是貨幣兌換管制的對立面,貨幣自由兌換指的是本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可以自由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是外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中能夠自由兌換成本國貨幣。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實現經常賬目下的貨幣可自由兌換,那麼該國貨幣就是可兌換貨幣。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
貨幣自由兌換以范圍分類可以分成貿易賬戶自由兌換、非貿易賬戶自由兌換以及資本賬戶自由兌換;按照對象劃分可以分成企業用匯自由兌換和個人用匯自由兌換。貿易賬戶自由兌換和非貿易賬戶自由兌換合起來被稱作經常項目自由兌換。
三、匯率管制
匯率管制有匯率種類管制和匯率水平管制。匯率水平關注主要是對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管理,高估外幣,低估本幣,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而匯率種類管制一般是指的實行富匯率制。復匯率是說一國實現兩種或者以上的匯率。復匯率按照適用對象不同可以分成經常賬戶復匯率以及資本賬戶復匯率,前者也可以叫做貿易及非貿易匯率,後者可以稱作金融匯率。採取復匯率使得貿易以及非貿易匯率比較穩定,達到穩定進出口和物價水平的目的,金融匯率則任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比如高技術產品使用一種匯率,傳統出口商品使用另一種匯率。我國在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改革時進行了匯率並軌,取消了復匯率制度。現在世界上採用復匯率制度的國家已經很少了。

問題八:為什麼要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是為本國的經濟與政治服務的,因各國政治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外匯管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外匯管制主要達到以下目的:
外匯管制是為本國的經濟與政治服務的,因各國政治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外匯管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外匯管制主要達到以下目的:
1.擴大本國的商品生產
通過外匯管制限制外國商品的輸入,促進本國商品輸出,以擴大本國的商品生產。通過外匯管制來限制威脅本國幼稚產業存在與發展同類廉價商品的大量進口,同時鼓勵本國產品出口,可以使國內幼稚產業在國內市場通過規模擴張而迅速成長起來,促進民族經濟的提升和發展。
2.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通過外匯管制限制資本外逃和外匯投機(比如在嘉盛進行外匯投資交易),以穩定匯率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保持匯率穩定是發展對外經濟的先決條件,平衡國際收支是任何國家始終堅持的經濟政策目標之一。國際收支一旦惡化,本幣匯率下跌,導致資本外流,加劇國際收支逆差。運用外匯管制可以限制資本外逃和外匯投機,達到穩定匯率和改善國際收支狀況的目的。
3.穩定國內物價
通過外匯管制穩定國內物價,避免由於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對國內經濟造成沖擊。外匯管制可以阻斷國際通貨膨脹的輸入。國際通貨膨脹可以通過商品貿易傳入國內,引發進口型的通貨膨脹,貨幣趨於堅挺的國家常面臨外國資本的沖擊,通過外匯管制,限制商品的進口和資本流入,阻斷國際通貨膨脹的傳入,維護國內物價水平的穩定。
4.增強對外償債能力
通過外匯管制,可以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提高對外的償債能力。

問題九: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主要是什麼國家 一,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主要是資本金融體制健全性以及抗擊風險性還未完全成熟的國家,比如非洲 的一些小國等。
二,外匯管制:
是指一國 *** 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 *** 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問題十:外匯管制的國家有哪些 您好離岸帳戶,也做離岸賬戶,在金融學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國家以外開設賬戶的銀行。相反,位於存款人所居住國內的銀行則稱為在岸銀行或境內銀行。是指某國企業在外國設立的帳戶,目前這一帳戶往往由低稅率國家設置與高稅率國家,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國際常用的離岸帳戶開設地:- 馬恩島 全球許多著名的財富管理公司,基金的帳戶都駐扎在這里。- 倫敦 最老牌最發達的資本市場,離岸帳戶與在岸帳戶並帳操作。- 香港 與倫敦十分相似,很多中國企業成立離岸公司都在那裡開戶,近來特別受到歐美公司的推崇,因為香港的保密度比倫敦更好。- 新加坡 與香港相似,但監管更嚴厲,離岸與在岸不能完全並帳操作- 開曼 塞席爾 英屬維爾京等地 純粹的離岸港類型的金融中心,保密性好,但不一定有信用證項下的服務。- 盧森堡和比利時 地處歐洲大陸,大國小資源少,吸引游資是他們獲利一個主要途徑離岸帳戶 您可開在香港(比如匯豐、渣打、中銀等銀行),也可以把帳戶開在國內(比如上海匯豐,深圳發展銀行,招商、浦發、寧波國際銀行等)。在國內開的這種銀行戶口叫做離岸帳戶,它等同於在境外開的銀行帳戶,很少受大陸外匯管制,外匯進出自由,資金可以打到個人外幣帳戶進行提現,進行國際貿易結算如:轉L/C、收T/T都是非常方便的。另外,銀行網銀方面操作非常方便。離岸賬戶在金融學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國家以外開設賬戶的銀行。相反,位於存款人所居住國內的銀行則稱為在岸銀行或境內銀行。離岸帳戶優點有: 1. 資金調撥自由:客戶的離岸賬戶即等同於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可以從離岸賬戶上自由調撥資金,不受國內外匯管制。2. 存款利率、品種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種不受境內監管限制,比境外銀行同類存款利率優惠、存取靈活。特別是大額存款,可根據客戶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訂做,靈活方便。3. 免徵存款利息稅:中國 *** 對離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徵存款利息稅。離岸存款實際凈收益更為可觀。4. 提高境內外資金綜合運營效率:可充分利用銀行既可提供在岸業務同時具備境外銀行業務功能的全方位服務特點,降低資金綜合成本,加快境內外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5. 境內操控,境外運作。海外公司/賬戶的最常見的用途主要是:外匯往來 :(1)注冊海外公司可以開立境外賬戶及國內離岸外匯賬戶。可方便外匯往來、避免外匯損失,在資金方面不會受制於進出口代理公司;(2)進口時,有時國內外匯存儲比例不夠,需購匯。若出口通過海外公司收匯,便會有一定外匯保存比例,也就可解決一部分購匯的問題;(3)國內有外匯管制,將一部分資金留存於境外,對於將來投資項目或資金調動將有非常多的便利。因為境外的資金無外匯管制,可自由的劃款至國內、外的個人或公司外匯賬戶。 稅務:(1)通過海外公司進行業務運作亦可以享受稅務優惠,因為在海外稅率低、稅種少。甚至某些地區不徵收海外利得稅(如HK、BVI、SAMOA、UK、USA……),所謂利得稅即於本土經營而產生的純利潤之稅項;(2)進口操作模式:國內外貿公司開信用證或T/T到海外公司賬戶,境外公司再T/T或L/C到國外出口商,當然T/T或L/C到海外公司賬戶的資金在合理的范圍內可以自由去調配,即大於或小於原來的進口金額,這樣相應的關稅或者所得稅會有所減免;(3)出口操作模式:利用海外公司從國內購貨後賣給境外客戶。境外客戶匯款到海外公司的賬戶上,然後再把成本返回國內公司或外貿公司的賬戶(不影響退稅),這樣產品的利潤已經保留於海外公司的......>>

⑺ 什麼是外匯監管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專形式對國際結算和屬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⑻ 世界各國外匯管制的類型有哪些

世界各國對外匯進行管制的方式有很多種,這里簡單介紹幾種常見的類型:

兌換限制:這種方式限制居民對外匯的兌換數量,通常是設定每個居民每年能兌換的外匯數量上限。

兌換率管制:這種方式規定居民在兌換外匯時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匯率進行兌換,而不能使用市場匯率。

外匯流通管制:這種方式限制居民對外匯的流通,通常是規定居民必須通過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外匯買賣。

外匯賬戶管制:這種方式規定居民必須在政府指定的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並且必須通過這些賬戶進行外匯交易。

外匯管制綜合:這種方式綜合了以上幾種管制方式,對居民進行外匯兌換、流通和賬戶等方面進行綜合管制。

各國對外匯的管制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關注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了解最新的外匯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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