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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38

發布時間:2023-06-13 20:16:58

A. 報關單「雜費」是否可以憑單付匯

「問題闡述」我集團天津公司采購的進口貨物,根據天津海關的要求,非貨物價值類金額例如包裝費填在報關單的“雜費”欄里。由於付匯時供應商還未開具發票,我司憑報關單付匯。銀行審單後,只允許我們支付貨物價值部分,“雜費”欄的金額不能憑報關單支付,需要等到供應商開出發票,在發票上分類列出“貨物金額”和“包裝費等雜費”後,我們才能憑發票支付雜費部分。這樣操作導致供應商分兩次收款,支付了兩次手續費。請問外管局是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憑報關單付匯不能包括“雜費”?我們公司可以怎麼改善操作?「專家建議」我國外匯管理局對於對外付匯的銀行有原則性的要求: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因此,如果銀行認為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時,應當要求境內機構補充其他交易單證。銀行可能對“將包裝費填列在報關單雜費欄里”的規定不甚了解,因為一般來說包裝費等都是含在產品完稅價格中的,建議加強與銀行的溝通,以降低未來付匯的摩擦。如果有書面合同約定了產品價格,也可以提交給銀行,銀行一般是會放行的。「參考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第四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B. 出口收匯和報關出口國家不一致怎麼處理

新版在報關單上有目的國與貿易國,貿易國即收匯國,可以與目的國保持一致,可以不一致。這種情況是貿易國與目的國不一致,如實申報即可。

C. 商流物流不一致的收付匯影響和外匯管理制度下的收付匯有哪些規定

資金流與報關額不一致,會出現貨物貿易總量核查差異,如果無法合理向外匯局說明差異情況,可能會導致從A類企業將為B類甚至C類,影響今後貨物貿易收付匯,如有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行為,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內容去外匯局官網查看文件,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D. 外匯管理局備案登記流程

法律分析:外管局進出口企業名錄備案,是指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持有關材料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出口企業的名錄登記,以取得去銀行收付外匯的資質。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測系統(銀行版)的上線准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各銀行總行應於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組織完成分支機構的網路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路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應用服務平台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三)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

E. 我們公司要做進出口,銀行說要在外管局網站上下個什麼自有外匯確認書,求解相關問題~~急!!!!!!!!

1.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2.在「政策法規」里選擇「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3.找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回關於印發貨物貿易答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是第一個文件)
即2012.6.30發布的(匯發2012 38號)文件
4.打開它,在此文件下方的五個附件中找到————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在當中找到附1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
附2《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
帶著申請書和確認書以及上面提到的相關資料去你們當地外匯局就行了
我昨天剛辦的,在北京。有啥不明白的咱們可以共同探討。我個人建議最好把五個附件都下載下來,以後用得著……

F. 對於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是否必須一致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必須保持一致。根據《指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必須保持一致。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G.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匯核銷流程,急,請大家幫忙指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 試點期間,對於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辦理。
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對於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不得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 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進口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辦理。
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三) 對於上述應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後,應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四) 試點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四、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五、 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並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准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你可在國家處管局網上查詢)
(二)試點地區銀行應於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間完成轄內銀行網點的網路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路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應用服務平台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四)2011年11月1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五)2011年12月1日應用服務平台自動撤銷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已有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H. 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總量差額顯示藍色,-714.41,資金貨物比顯示紅色,153.94%,嚴重超標了!這該怎麼解決

幫不了,自救吧,這么要命的事不操作。因為是改革初期,都在摸索,上面還沒有下發核查的要求,但是這是年底了,估計明年年年初要有一批核查。
首先得去外匯局業務現場辦預付和延期的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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