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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刑事案件

發布時間:2023-07-22 11:16:29

㈠ 非法經營期貨罪量刑標准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猜信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首兆緩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者模非法經營行為。

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一)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二)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三)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四)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六)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第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並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第三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並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㈢ 期貨被騙報警追回來的成功率有多大

概率很低,不到5%。期貨被騙,報案並立案後,錢財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

一般被騙後錢都很難追回來,除非是破案後罪犯還有資產可以用於清償受害人,否則的話受害人是很難拿到錢的。多數詐騙犯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各種手段把錢提出,很快就會揮霍一空,以至於破案後罪犯無力償還受害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很多地方詐騙犯罪公安部門立案需損失金額在5000以上,網路詐騙在3000元以上。如果當事人損失在規定金額以下,則按一般詐騙案件處理,做相應的報案記錄。超過這個金額的就可以立刑事案件。

如果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立案並採取行動,在犯罪所得轉移前實施抓捕,查封扣押相關財產,會有更多機會幫助受害人追回被騙的錢。很多人報案不能立案是因為證據問題,因此及時保留,全面提交證據對追回損失至關重要。

目前網路詐騙的破案率只有不到5%。而且在破案後難以追回贓款。年有100多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卷到其他的地方,而追繳回的贓款僅有20.7萬元人民幣,其他絕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轉移、揮霍。

網路詐騙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

公安機關破案難,很多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因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網路詐騙案件牽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識,並且電子證據都是以二進制編碼形式呈現的,容易篡改和滅失,並且非專業人士根本看不懂這些電子證據,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卻定不了罪。

㈣ 非法經營期貨罪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經偵根據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認定個人非法經營期貨涉案金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㈤ 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罪的具體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如有下列狀況之一,應立案追訴:(1)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總量的30%以上,並且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連續買賣股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合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2)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期貨合同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持倉量的50%以上,並且在該期貨合同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同數量的20%以上的合同,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合同期總量達到20%以上的合同期貨或者合同期總成交易量的20%以上(合同期貨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總成交易量達到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當天連續申報購買或銷售同一證券,期貨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天該證券總申報量或該期貨合同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員工,違反相關禁止的規定,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公司的發行價格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情況進行評價,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進行評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㈥ 期貨詐騙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期貨詐騙認定標准:3000元以上可立案。期貨欺詐的認定標准與一般詐騙罪相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3000元以上至1萬元、3萬元以上至10萬元、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喊明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孫畢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則滲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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