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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

發布時間:2023-07-24 22:48:37

❶ 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管理局的上級主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❷ 外匯管理局好還是人民銀行好

人民銀行好,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吵叢猜銀行是中華人升型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鄭凳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宏觀調控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由外匯管理局的第九個職能和人行的最後一個職能可知: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❸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第四條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第五條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二章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第六條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效能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第七條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第八條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第九條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第十一條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第十二條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三條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一不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未,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繁體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❹ 人民銀行 外匯管理局 銀監局

人民銀行與銀監局勢平級關系,前者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後者主要負責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外管局是人民銀行直屬的機構,主要負責外匯管理。

❺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1、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4、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5、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6、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7、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8、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國家外匯總局職責: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5)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

❻ 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1:什麼是外匯管理?

問題2:外匯管理是什麼意思?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

1993年底,經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開始,對經常性項目外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外匯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等新的外匯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匯管理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對我國的外匯管理作了全面的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在某一規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對外收人和支出的總和。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根據有關規定,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這里講的中國居民是指:

(1)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國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我國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工作人員及家屬;

(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

(4)中國國家機關(包括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都屬《外匯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但保稅區、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一)對境內機構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我國的外T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

貿易收支是一國出口商品所得收人和進口商品的外匯支出的總稱。勞務收支是指對外提供勞務或接收勞務而引起的貨幣收支。單方面轉移是指一國對外單方面的無對等的無償的支付。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管理。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二)個人的外匯管理

1、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個人攜帶外匯出境的,公費出國人員,可按需要帶出,其他攜帶外匯現鈔出境的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匯。超過限額的須提供由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2、個人移居境外以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2、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了解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的外匯管理。

1、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收入,如簽證費等規費收入,憑有關憑證和證明,可直接到中國銀行辦理兌換。

B、國際組織機構、民間機構、企業代表機構,以及外國航空公司在我境內的機票代售點等,有人民幣收入的,須在當地外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專戶,憑有關憑證和證明文件從該人民幣賬戶中兌付。

C、應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學者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職工等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規定兌付成外匯。

2、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一)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

(1)資本項目: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直接投資包括中國企業向境外的直接投資和境外企業在中國的直接資;各類貸款包括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銀行借款等;證券投資包括債券、票據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的解釋,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收入;2、境內機構境外借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等;3、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的收入;5、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包括:1、償還外債本金;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3、境外投資;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5、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清算後的資金匯出;6、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7、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增投資;8、本國居民的資產向境外轉移;9、向境外貸款。

(2)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管理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結匯: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②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③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3)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審批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A、應將外匯資金的來源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B、須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報批。其中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匯管理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向境外的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繳存所投資金5%的資金,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企業在投資回收計劃期限內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退還該保證金。境內機構在繳齊保證金後即可辦理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二)外債管理

(1)掌握國外貸款管理的內容: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

對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1、了解境外發債管理。

2、了解對外擔保管理。

3、了解個債登記管理。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外匯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每兩年進行一次考評。對銀行外匯業務考評的內容包括:①外匯資產質量情況;②實收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情況;③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情況;④外匯業務收益情況;⑤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統外匯業務管理能力);⑥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與對銀行外匯業務考核的內容基本相同。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此內容了解即可

各國的匯率制度主要有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浮動匯率制又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種。

1993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新的匯率制度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外匯交易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基準匯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掛牌買賣外匯的匯率都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及規定的幅度內浮動。

(二)外匯市場管理

(1)外匯市場交易的原則: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和日元3種。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逃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逃匯及其行為種類:

逃匯是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將外匯擅自存放境外、擅自匯出或帶出境外,逃避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的行為。5種行為表現方式。

2、對逃匯行為的處罰。掌握4種規定。

(二)套匯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1、掌握套匯及其5種行為種類:

套匯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採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幣或者物資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的行為。

2、掌握對套匯處罰的4種方式。

(三)擾亂金融行為及法律責任

1、掌握擾亂金融及行為種類。

2、掌握擾亂金融行為的處罰方法。

(四)了解違反外匯賬戶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五)違反外匯核銷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六)違反外匯經營管理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❼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科怎麼樣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科好。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科主要負責經常項下業務管理,資本項下業務管理,國際收雀基櫻支統計申報監測分析,外匯業務監督檢查,外匯政策宣傳等,其工鋒鍵作輕松、工資待遇好、上班時間合理、不強制加頃叢班、會依法繳納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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