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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求原始股確權案例
這兒有一個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為南京原始股投資者許女士訴上海泛華能源應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華公司)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鄒某股權投資款項返還一案立案。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以來,上海法院為原始股投資者民事賠償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據了解,原告的起訴標的為29萬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確認她與泛華公司之間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與《股權受讓書》無效,要求泛華公司向她返還購股款項之餘款24.8萬元及支付購權款項利息4萬多元,並要求董事會秘書鄒某根據《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書稱,泛華公司繫上海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請設立時,投資方為上海浦東新區三家法人股東,1997年11月30日進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東六家法人股東或機構組織股東共同組成投資方,並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確要求其在「公司設立後,須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規范運作」。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泛華公司在沒有經過許可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中介機構違法地擅自對外發行其股票。通過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對外推銷其股權。在這些人員的蠱惑性宣傳和欺詐性引誘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購買了泛華公司股權10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98元,合計39.8萬元,在原告支付款項後,泛華公司提供了蓋章的《股權證》,雙方簽訂有《股權受讓書》與《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泛華公司強調其股票將掛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掛牌上市,《協議書》將按申購價原價回購。但在泛華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從來沒有原告作為其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而且原告從來也沒有擔任過泛華公司處的職工。
原告在起訴書中表示,當原告發現泛華公司的行為系非法發行證券的行為,多次向泛華公司與鄒某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時,開始為泛華公司與鄒某拒絕。其後,經過多次追索,泛華公司與鄒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並由鄒某寫下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購股款項之餘款的最後付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後,泛華公司與鄒某拒不履行約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華公司與鄒某履行承諾,返還自己股權投資款項之及其利息,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同時委託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作為代理律師,為其出庭代理這一原始股維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