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更改公司股東出資比例
法律分析:可以變更投資比例,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來表決處理,最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比例變更所需材料: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友祥人的證明》2、《企業變更申請書》3、營業執照正、副本4、公司公章、所有股東的私章5、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訂稿)(變更過的還需提供章程修正案)7、公司股東會決議8、股權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好告搏例友弊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㈡ 公司股權變更,能不能兩個股東持股比例各佔50%
可以的。
公司股權比例、持股數額,由各股東協商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權變更的,也氏搭蠢是由股東協商持股比例,可以各佔50%。法律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2)公司股份比例變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殲陪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枝凱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