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隱形股東的概念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的權利包括什麼
1、隱名股東的權利包括有以下:
(1)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
(2)對於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
隱名股東在享受了權利的同時,自然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履行自身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表現為什麼
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無法證明自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股東地位不被認可;
3、被顯名股東惡意損害權利;
4、協議針對第三人無效。
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如何約定,第三人都無從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將陷入被動局面。
② 什麼叫隱形股東他能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隱性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
對於隱性股東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即《股權代持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如果有這樣的協議就受法律保護,享有正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隱形股東權力擴展閱讀:
2018年3月7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其中,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三分之一。
穿透式監管 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等
《辦法》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辦法》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
強化對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將一致行動人納入關聯方管理,明確可以對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將保險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納入備案管理,重點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違規代持等問題。
同時,《辦法》在規定各類股東具體的資格條件和入股資金要求的同時,建立三項負面清單,包括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哪些投資人不能「控」保險,以及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等。
同時建立投資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記錄投資人違法違規情況,監管部門可根據投資人違法違規情節,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再次投資保險業。
《辦法》明確了退出機制,如果保險公司或者股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聲明,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要求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投資人,按照入股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的孰低者退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