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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性質與職權

發布時間:2023-09-08 11:38:38

A. 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這樣作出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確定有哪些職權是專門屬於股東會的;二是確定股東會在哪些范圍內行使職權,防止越權行事,甚至濫用職權,影響公司機制的正常運轉,比如公司的具體業務,股東會就不應直接干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下列十二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股東會職責和許可權

股東會的職責和許可權主要有以下內容: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的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所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相關報酬事項;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相關報告;4、審議批准公司的相關年度財務預算的方案、決算的方案等事宜。
法律分析
股東大會主要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其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需要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六個月時間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是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太多具體規定。年度大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報告,審查分紅的方案以及其他股東大會的常規事項等,比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的章程,討論增加或減少公司的資本等。而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指的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以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沒有辦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相關股東會議。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主要是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以及結合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C. 公司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

法律分析: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區別:
1、組成不同。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含叢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櫻源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談頌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條 公司名稱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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