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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擅自交易

發布時間:2023-11-04 08:27:35

㈠ 非上市公司大股東擅自將錢轉走算刑事犯罪嗎

當然算,抽逃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㈡ 股東可以隨意轉讓股權嗎

法律分析:股東不可以隨意轉讓股權。如果股東是轉讓給其他股東的,只需要協商達成一致,依法訂立轉讓協議就可以。如果是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的,需要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股權轉讓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㈢ 大股東未經小股東同意私自變賣公司資產為還清公司債務犯法嗎

大股東未經小股東同意私自變賣公司資產,為還清公司債務是犯法的,因為必須要雙方協商。

㈣ 股東自我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股東自我交易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情況而定。
即使是董事和高管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對禁止,只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即可。即使沒經過同意這樣做了,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國有企業的高管這樣做了,可能構成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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