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公司的組織架構有哪些
股份公司組織架構有:
1、股東會,一般由全體股東組成;
2、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3、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且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㈡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喊攔組織結構主要包括:
1、決策機構
即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是公司對內執行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理事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代表公司對各種業務事項做出意見表示或決策,以及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策;除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日常岩舉業務活動中的具體事項,均由董事會決定。
2、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是由總經理及其助手組成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就是指對董事會執行的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從股東中選任,不得由董事或經理兼任。監事會的粗滲碧職權主要有: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的活動,定期和隨時聽取董事會的報告,阻止董事會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2)股份架構郭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
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㈢ 企業怎樣設計股權結構
橫向架構:以不同股權類型為基礎
1、一元股權架構:一元股權架構情形,主要是同股同權下的設置。同股同權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臨界點,即66.7%、51%、33.4%。
2、二元股權結構:二元股權結構情形,是在同股不同權下設置,國外較普遍應用,國內上市的企業不適用。比如創始人只有1%的股權,就算企業上市99%的股權分出去了,簽訂了投票委任書,決策權與控制權仍掌握在自己手裡。
3、多元股權結構:根據4C理論將股東分為創始人、合夥人、核心員工、投資人,分別授予股權。
縱向架構:以不同持股形式為基礎
1、直接持股:表示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部分是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權,直接登記部分的股權是指各自已經成熟的股權+未成熟的股權;
2、大股東代持:表示該部分股權仍然登記在大股東明下,股權不顯名,該部分是指未成熟部分股權;
3、持股平台: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創始人做為有限合夥的GP,被激勵對象作為LP,基於有限合夥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絕對控制人。這種方式比較穩定,且納稅成本相對低,是目前做股權激勵時採用最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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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股權結構什麼意思
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
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
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決定了企業的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㈤ 股份公司的組織架構有哪些¥
在通常情況下,公司的組織管理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組成。有的公司在董事會下不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其工作由總經理主持下的組織機構來負責。
這種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借鑒了資產階級政治理論中三權分立的學說,把股東大會視作立法機關、決策機構,把董事會視為行政機關、業務執行機構;把監事會視為司法機關,監督機構。採取三權分立的體制,以實現公司內部的權力自我制衡和公司內部自治。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也稱股東全會或股東會,是股份公司法定必備的,並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
從作用上看,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權力的場所和工具。因為股份公司是以股東的財產投資為基礎而設立的,股東因此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權表決的問題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的某項重大決策。但是,股東又不可能全部直接參加管理,他們的權力只能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如果股東過多,可由股東選舉產生股東代表大會),參與公司有關事宜決議的表決和選舉公司董事會來實現。
從許可權、地位上來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決定公司最重要事項的許可權,並擁有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和其他機關成員,罷免有關成員、追究機關和成員責任的許可權。
從性質上來看,股東大會僅僅是一個權力機關,按股東的意志決定公司的運轉和發展,它不是代表機關,對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執行機關,對內不執行業務。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1)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選舉和罷免董事;
(3)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
(4)修改公司章程;
(5)審查董事會提出的公司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6)審查董事會所造具的會計表冊;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股本、合並、解散、清算等重大事件作出決議;
(8)對公司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關於股東大會還有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一年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2)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3)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2.董事會
股份公司董事
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公司諸種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4)董事會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執行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審查、批准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決算,盈利分配方案;選舉、監督和罷公司正、副總經理(經理)等公司的高級職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5)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3.監事會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
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
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
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4.經理
經理是公司中對內有業務管理許可權、對外有商業代理許可權的人。其職能作用是輔助董事會等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執行公司具體業務,也就是具體實
施董事會的決議。
股份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經理人數。如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3人。各部門經理若干。總經理、副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任的。總經理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但是,不論總經理、副總經理是否本公司股東,都須參加董事會的會議。
總經理是負責公司全盤營業活動的經理,有權對公司事務進行總的控制,並代表公司從事日常的業務交易活動,對業務活動的效率及其結果負總責任。總經理作為公司首要的高級管理職員,由董事會委託或招聘。按慣例,他應該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
總經理的具體職權包括:
(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並依照決議確定公司大政方針,研究制定具體措施;
(2)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安排各個職能部門的人員;
(3)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
(4)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
(5)招聘或解僱公司職工;
(6)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
副總經理是總經理的副手。當總經理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一般情況下,協助總經理總攬公司業務工作。
各部門經理主管一個部門的工作。或主管某項業務工作,如財務經理、銷售經理、開發經理、項目經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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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他們三人創業,股權架構是如何設計的
第一個是66.67%,就是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第二個是50.01%,就是股東會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比如審議董事會股東會報告,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對外投資,需要過半數的股東通過。第三個是33.34%,一般來說占股比例達到33.34%的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
創始人絕對控股:創始人佔66.67%的股權,合夥人占約18%的股權,員工預留約15%的股權,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
(7)股份架構郭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常的創業公司表決權都是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這種情況下5:5的股權是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的,那麼導致的局面就是一個股東控制公司財務章證照,另外一個股東逼急了就只能申請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條件的,就是公司兩年內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困難。最終的結局就是兩敗俱傷。
股權分配。利益結構要合理。創業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形式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等,現金以外出資需評估或者大家協商一下,按價值設定股權比例。也就是說,資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來的背景、將來的貢獻也算一部分,從這三個層面來劃分股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