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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6-21 20:44:10

『壹』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體改委擬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天津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按照《公司法》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天津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改委)具體受理設立公司申請。申請設立公司應提交以下有關文件:
(一)公司設立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設立宗旨;
2.公司名稱和住所;
3.公司設立方式、股份總額、每股面值、注冊資本;
4.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認購的股份數額;
5.資金投向。
(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發起人協議書及發起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證件;
(四)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報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財務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報告;
(八)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
(九)市國資部門對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申請的批復;
(十)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的提交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
(十一)法律意見書;
(十二)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條設立公司申請經市體改委會同有關綜合部門審查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60日之內,按《公司法》規定申請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並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房產變更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等事宜。第五條公司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規建立法人組織機構。
(一)依據《公司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制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二)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召開,提案權和表決權的行使,都要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的規定。
公司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三)公司應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股東大會決議及有關方案、報告等文件送達市體改委備案。
(四)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並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第六條公司應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組織工作並負責會議記錄;
(二)保管並保證公司有完整的必備文件和各種有關的原始記錄;
(三)負責依法准備和及時提供有關監管機構和股東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四)負責公司的有關公共事宜,並保證公告的及時、合法、真實與完整;
(五)負責公司的股權管理事務,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規范運作;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第七條公司必須制定股權管理細則,明確公司內部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凡有國有資產入股的公司,應按國家國資局、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企發〔1994〕81號)的規定,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履行報批手續,確定國有股權的持股單位。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按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的規定,到市土地局履行報批手續。第九條國有產權的界定,國有資產評估、折股、股權設置、資產處置方式,必須符合國家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國有股持股單位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依法行使表決權。
出席股東大會的國有股權代表必須依法維護國有股權的權益。第十一條國有股權持股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股權考核和管理制度,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行使股權行為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公司的全部股權須由指定的託管機構集中託管。市人民政府《批轉市體改委關於發展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98〕60號)中涉及的此項規定,按本辦法執行。

『貳』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如下:
1、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 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3、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准後進行。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適用中國法律,服從中國的司法、仲裁管轄。
拓展資料:
1、 (2006 年5 月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 年8 月2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4 年10 月23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2、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肆』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維護證券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第三條國有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適用本辦法。

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和存在質押、抵押、司法凍結等法律限制轉讓情況的股份不得轉讓。第五條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符合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六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確定。第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

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准。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第二章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的轉讓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股份轉讓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二)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第九條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符合前條規定的兩個條件之一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第十二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二)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股東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原因;

(二)轉讓價格及確定依據;

(三)轉讓的數量及時限;

(四)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

(五)轉讓是否符合國家或本地區產業政策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伍』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陸』 股份制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此範例根據《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及公司的一般情況設計,僅供參考,起草章程時請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作相應修改!

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簡�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XX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XX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XX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XX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XX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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