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是在同花順上面,我怎樣去用函數調出前十大流通股東持有的流通股,占流通盤的比例。
你所使用的CGS1-10函數是前十大股東的持股數量排名,該函數對應的函數為GDMC1-10股東名稱;
而你在F10中看到的內容所使用的函數各個軟體開發商都沒有公布,所以實現不了你的要求的。
2. 持股比例怎麼算出來的
法律分析:持股比例的計算公式:持股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
舉例:某公司原有注冊金90萬,現在某股東新出資10萬元,則該股東持股比例為10÷(90+10)=10%
持股比例是指出資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即:出資額/注冊資本金。例如本來注冊資本金為90萬,出資10萬,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佔比10%。股東或者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紅也按這個比例進行。判斷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通過上市公司的報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簡單,只有國家股和流通股,則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兩種判斷方法:一將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來,看掌握了多少,這種情況適合分析機構的介入程度。二是推測10名以後的情況,有人認為假如最後一名持股量不低於0.5%則可判斷該股籌碼集中度較為集中,但莊家有時亦可做假,他們保留前若干名股東的籌碼,如此以來,就難以看出變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假如第10名持股占流通股低於0.2%,則後面更低,則可判斷集中度低。
2.通過公開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當日漲跌幅超過7%的個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個成交金額最大的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和成交金額數,如果某股出現放量上漲,則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購買者。如果放量下跌,則公布大都是集中拋售者。這些資料可在電腦里查到,或於報上見到。假如這些營業部席位的成交金額也佔到總成交金額的40%,即可判斷有庄進出。
3.通過盤口和盤面來看,盤面是指K線圖和成交量柱狀圖,盤口是指即時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倉有兩種:低吸建倉和拉高建倉。低吸建倉每日成交量低,盤面上看不出,但可從盤口的外盤大於內盤看出。拉高建倉導致放量上漲,可從盤面上看出,莊家出貨時,股價往往萎靡不振,或形態剛好就又跌下來,一般是下跌時都有量,可明顯看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 股份怎麼算百分比公式
1. 股比計算公式:各股東出資占總股本的比例=(各股東出資÷總投資額)x100%。持股比例是指出資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即出資額/注冊資本。例如,原注冊資本90萬,投資10萬,即持股比例為10/(90+10),即佔比10%。但股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控股是指持有股份。當持股達到30%時,該持股可以稱為控股,如果最大股東也可以稱為相對持股,當持股超過50%時,該持股可以稱為絕對持股。
2. 持股比例是指出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出資額/注冊資本。例如,原注冊資本為90萬元,投資為10萬元,則持股比例為10/(9010),即10%。但公司法對股東另有規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則上,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應該是相同的,但由於因素的組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有所不同,以滿足實踐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股本總額。發起人未繳足認繳的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繳股本總額。
3. 授予公司員工的股份可以購買。法律允許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為了方便調動員工的創造力和生產積極性,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不違背公司的資本富庶原則。此收購形式亦須經股東大會批准。為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保證公司資本充足率,公司稅後利潤中用於收購應使用的資金及所購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員工。
拓展資料
股份佔比是指股東資金所佔股份的百分比。該指標反映了債權人提供的資金與股東提供的資金之間的相對關系,反映了企業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一般來說,股東資本大於借入資本是好的,但不能一概而論。
4. 股權佔比計算公式
股份比例計算公式為:各股東出資占總股本的比例=(各股東出資/總投資)x100%。持股比例是指出資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即出資額/注冊資本。例如,注冊資本為90萬,出資額為10萬,持股比例為10/(90+10),即10%,等到年底時,分紅也是這個比例,除非股東或公司章程另有約定。
拓展資料:
股權比例是衡量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之一。這個指標是所有者權益總額與資產總額之比率,也叫做股權比率。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一樣應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權利。技術投資是一種無形資產的投資,技術股份的股權和其他資產股份的股權一樣按照股份的多少來決定,技術股份占股權比例不應有限定。技術投資和資金投 資合作開發新產品,兩者的風險不同,資金投資的 風險較技術投資風險更大。技術股和資金股股權不管各佔多少比例,不應完全套用股份制的管理規定 ,控股權應由風險相對較大、以資金投入為主的投資者掌握。民資與國資合作後的地位與話語權,主要取決於股權比例大小。因此,經邦研究中心對此發表看法,除少數需要高度壟斷的行業外,國有企業控股比例應該盡量降至相對控股地位,真正改變國有資本「一股獨大」的格局,這有利於民資與國資的平等、公平合作。
問題已經很清楚,技術以投資形式入投占股比例是不應有上限和下限的,它只能根據技術的價值和公司或企業開發生產這一技術的投資以及將產生的效益來分析和協商各自所佔比例。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利益分配不僅是各投資人的回報,也是股東貢獻的體現。按股權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對相同投資的投資人來說是公平合理的。但對技術投資和資金投資這兩個不同投資方式的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把技術投資和資金投資兩個不同投資的利益分配完全按照相同投資的利益分配辦法實施,沒有考慮資金固有增長率、資金投入的一般回報率和投資的多向性,也沒有考慮技術固有價值下降率和技術投資的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