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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股東

發布時間:2024-08-11 02:08:50

Ⅰ 大學生掛名股東要繳稅嗎

要。
掛名股東一般推定為合法股東,股東包含兩個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或在股東名冊中都表明其股東身份,實質要件是指實際出資。在公司設立或者股權轉讓過程中,雖然具備了股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資實為他人所有的股東,被稱為「掛名股東」,也被稱為名義股東、人頭股東。
掛名股東產生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兩類,一類是實際出資人不便於出面。此時往往為了享受或規避國家對於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規避對特殊領域的限制(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能設立公司)。另一類是實際出資人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比如為了逃避相應的出資責任,掛名股東被哄騙、強迫而產生。新聞中所說的女孩即是後者,其被哄騙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實際上並未出資,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掛名股東。

Ⅱ 求法律咨詢關於公司掛名股東沒有出資能分紅嗎

要看各方的入股協議是如何約定的,以及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從理論上看,只要對方是工商局登記的股東,就享有分紅的權利
法律分析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另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掛名股東也叫名義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通常的表現是實際出資人,邀請若幹人同意出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公司的股東,實際上不履行出資的義務,出資的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參與;但是個別情況下則表現為由名義股東出來參與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紅利,轉給實際出資人,有的實際出資人甚至連名義股東都不是,而是在幕後指揮,這樣就非常容易產生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沖突。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公司分紅是不定期的。投資者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Ⅲ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3)人頭股東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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