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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4-09-13 17:32:01

『壹』 發展投資公司具體是做什麼的

市經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是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校算、依法納稅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成立經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主要是為了加強與開發銀行的金融合作,拓寬融資渠道,建立以項目帶動經濟提速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以國家開發銀行為基點,採取「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方式,利用互補、滾動、整合的手段,整合資金優勢,形成規模產業作用,擴大融資規模,以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為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業務歸口市財政局,屬縣級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
拓展資料
投資公司,是指匯集眾多資金並依據投資目標進行合理組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廣義的投資公司,既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投資銀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投資部門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涉足產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各類企業。狹義的投資公司,則專指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主體,這是依法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經由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定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該公司的資產。其業務范圍包括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債券、參加企業的創建和經營活動、提供中長期貸款、經營本國及外國政府債券、基金管理等,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自己的債券、股票或基金單位,從其他銀行取得貸款,接受委託存款等。
投資公司作為將投資者的資本匯集起來並進行專業性投資管理,以此分散風險、提高收益的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重要作用是:①它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能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促進金融改革深化。投資基金發展到今天,對證券市場的滲透力已遠遠超過其他金融商品。②它作為機構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使市場向有序化方向發展。

『貳』 國家開發銀行的企業經營

國開行2010年認真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揮開發性金融與中長期投融資的優勢和作用,一方面致力於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調整升級、區域協調發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一方面積極推動「走出去」業務,大力開展國際經濟金融合作,各項業務邁上新台階。截至2010年末,國開行資產規模突破5萬億元,不良貸款率0.68%,連續23個季度控制在1%以內;全年實現凈利潤353億元。
過去一年國開行本著「控總量、保重點、調結構、防風險、促協同」的原則,均衡有序發放貸款,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該行2009年近四分之三的貸款投向煤電油運、農林水、通訊等「兩基一支」領域,有力支持南水北調、京滬高鐵、國家石油儲備及購油等重點項目建設;近7成貸款投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其中新增西藏和四省藏區貸款199億元,新增新疆貸款223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7%和20%。積極促進產業升級和推進「三網融合」試點、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及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貸款余額928億元;大力開展綠色信貸和低碳金融,發放節能減排和環保貸款2320億元,服務「兩型社會」建設。
「三農」和民生領域是國開行支持的重點。2009年國開行新農村建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中小企業三項貸款均超「千億元」,其中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1188億元;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036億元;發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貸款1315億元,惠及1581萬中低收入群眾,居銀行業首位。發放高校和生源地助學貸款80億元,佔全國助學貸款市場份額70%;大力支持山西、青海等省區中小學「校安工程」建設。與國家減災辦建立應急信息共享機制,發放應急貸款24.1億元。
國開行以互利共贏為原則,大力拓展國際合作業務,成功運作中委大額融資等一批重大項目,支持中石油、中石化、國家電網,以及中信泰富、銅陵有色、金風科技、西電國際等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對非中小企業貸款覆蓋非洲23個國家。截至2010年末,國開行外匯貸款余額1413億美元,貸款項目遍及全球90多個國家和地區,繼續保持對外投融資合作的主力銀行地位。
2011年國開行將繼續以規劃先行引領業務發展,加大對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結合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積極支持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重點支持農田水利等薄弱環節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繼續深化與住建部及各地政府合作,力爭2011年新增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貸款1000億元;深入推進國際合作業務,以中長期投融資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12月31日宣布,經國務院批准,中央匯金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12月31日在北京簽署協議,確認即日起中央匯金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注資200億美元。
這次注資也意味著匯金注資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額大體確定。此前財政部副部長李勇透露,匯金將拿出近670億美元用來注資國開行和農行等機構,約佔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0億美元資本金的三分之一。
央行指出,這次注資將顯著提高國開行的資本充足率,增強其抗風險能力,有助於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是國開行改革中的基礎性舉措,標志著國開行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注資之後,國開行有望在2008年全面推行商業化改革。2007年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推進國開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等三大政策性銀行改革。其中,首先推進國開行改革,按照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
備受矚目的國開行依舊在低調改革,而幾經推遲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望在2008年10月掛牌。一位接近國開行的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已進入確定董事會、監事會人選和公司章程的階段。 1.金融租賃
國銀金融租賃公司:國銀金融租賃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29日,系國家開發銀行在原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深金租)的基礎上重組並注資70億元人民幣而設立的。
2.村鎮銀行
年,國開行在甘肅涇川、四川北川、青海大通、湖北大冶、宜城發起並參與組建了5家村鎮銀行。此後,該行在內蒙達拉特、山東龍口、湖南汨羅、寧波北侖、四川巴中、天津西青、四川郫縣、北京通州和深圳龍崗、吉林鎮賚組建9家村鎮銀行。至此,國開村鎮銀行總數達到15家,在國有銀行中居於前列,成為國開行融資支持「三農」、民生等基層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甘肅涇川國開村鎮銀行(平涼市涇川匯通村鎮銀行)
四川北川國開村鎮銀行
青海大通國開村鎮銀行
湖北大冶國開村鎮銀行
湖北宜城國開村鎮銀行
內蒙古達拉特國開村鎮銀行
山東龍口國開村鎮銀行
湖南汨羅國開村鎮銀行
寧波北侖國開村鎮銀行
四川巴中國開村鎮銀行
天津西青國開村鎮銀行
四川郫縣國開村鎮銀行
北京通州國開村鎮銀行
深圳龍崗國開村鎮銀行
吉林鎮賚國開村鎮銀行
截至2011年末,國開行村鎮銀行總資產達57.2億元,存款總額34.5億元,貸款總額24.5億元,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業績。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於1994年,直屬國務院領導,以「增強國力,改善民生」為使命。
國家開發銀行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致力於以融資推動市場建設和規劃先行,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等領域的發展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向城鎮化、中小企業、「三農」、教育、醫療衛生和環境保護等社會發展瓶頸領域提供資金支持,促進科學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配合國家「走出去」戰略,積極拓展國際合作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堅持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國家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努力保持和發展國際先進的市場業績,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增強國力,改善民生」的使命。 國家開發銀行的「二十字方針」,是開發性金融原理落實到開發銀行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即:「政府熱點、雪中送炭、規劃先行、信用建設、融資推動」。政府熱點,是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開發銀行工作重點,包括物質瓶頸,也包括體制、社會和市場發展瓶頸制約;雪中送炭,是指開發銀行想政府之所想,急政府之所急,用開發性金融打通融資渠道,支持政府實現發展目標;規劃先行,是針對我國規劃水平和市場建設比較落後,易引發經濟泡沫和重復建設,在更高層次將開發銀行業務優勢和政府組織優勢相結合,加強產業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包括制訂制度、設計融資框架、規劃區域產業比較優勢、整合核心競爭力,推動各地規劃先行,切實推進「五個統籌」;信用建設,是開發銀行將信用建設貫穿於項目開發、評審、貸款發放、本息回收等信貸全過程和業務所及領域,大力建設市場制度和信用結構,防範金融風險,確保資產質量,這是開發銀行幾年來成功實踐的核心原則;融資推動,是開發銀行通過逐筆貸款、逐個項目為載體進行融資推動,是以優質資產質量和資金良性循環為基礎,能實現比以往貸款更大規模和更高效率的融資服務支持。

『叄』 北京金融街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金融街商會
英文譯名: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BFSCC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北京銀行大廈11層(100140)
第二條 北京金融街商會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藝美術(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營業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華棉花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中國電信集團北京市電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北京平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共同運作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架構金融街區域大型業戶企/事業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社會相關行業及團體全方位信息交流融通、聯誼的平台,建立互惠互利的金融街大區域的商務服務模式,整合利用社會和金融街區域各類資源,提供全面服務,達到「共創金融街區域品牌,共建金融街區域環境,共享金融街區域資源」之目的,為促進本區域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做出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城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及區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商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為商會會員提供資訊服務。
3.根據商會會員需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和研討活動。
4.為商會會員提供形象推廣服務。
5.協調商會會員與相關產業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加強內外信息的交流與合作。
6.舉辦區域有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7.組織編寫商會會刊。
8.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9.管理顧問咨訊服務。

『肆』 國開行是什麼

全稱:國家開發銀行。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2008年12月改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國務院明確國開行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

國開行注冊資本4212.48億元,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梧桐樹投資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股比例分別為36.54%、34.68%、27.19%、1.59%。

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截至2015年末,資產規模12.3萬億元人民幣,不良貸款率連續43個季度低於1%,保持一流的市場業績。穆迪、標准普爾等專業評級機構,連續多年對國開行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保持一致。

國開行是全球最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中國最大的對外投融資合作銀行、中長期信貸銀行和債券銀行。2015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企業500強中排名第87位。

2019年7月,發布2019《財富》世界500強:國家開發銀行排名67位。

(4)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業務范圍

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開發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國家開發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管理和運用國家核撥的預算內經營性建設基金和貼息資金。

2、向國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社會發行財政擔保建設債券。

3、辦理有關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經國家批准在國外發行債券,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籌借國際商業貸款等。

4、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發放政策性貸款。

5、辦理建設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咨詢和擔保等業務。為重點建設項目物色國內外合資夥伴,提供投資機會和投資信息。

6、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伍』 政策性銀行的性質是什麼國家機關企業還是一般事業單位

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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