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破產重整對股東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而公司破產不一定要進行清算的,公司還可以進行重整,公司重整的就需要制訂重整計劃,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破產重整的股東會不會變,由破產重整計劃而定,破產重整是可以變更股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債權分類;(三)債權調整方案;(四)債權受償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四)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B. 企業破產重整,法院能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嗎
您好,在重組期間法院是不參與實質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強制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
也就是說,法院沒有權利強制,但股東如果想轉讓還是有可能的。
C. 破產重整原股東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程序如下:一、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二、清算組接管公司。三、公司財產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四、清算終結,公司注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