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用別人的名字注冊公司會不會有風險
用誰的名字注冊誰就是公司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使用他人名義就成為隱名股東,
現在的法律對於隱名股東顯名規定並不完善,一旦發生爭議,你的權益有可能會受到損害。
公司注冊流程依次為:查名(確定公司名字)→開驗資戶→驗資(完成公司注冊資金驗資手續)→
簽字(客戶前往工商所核實簽字)→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
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辦理稅種登記→辦理稅種核定→辦理印花稅業務→辦理納稅人認定→辦理辦
稅員認定→辦理發票認購手續。
(1)隱匿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變更
1、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成立滿一年後,就可以變更公司名稱。
變更完公司名稱時,需要在銀行、稅務、社保等部門也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也需要進行變更。
2、注冊資本變更
當公司因為融資、股東增減等情況,打算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該及時在工商局進行變更。
減資比增資辦理難,減資還需要登報公式等手續,辦理周期較長。
3、股東及出資比例變更
當公司因為融資、股權激勵、股東退出等情況,而增加或減少股東時,就會使公司的股東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去工商和稅務部門變更。(附股權轉讓流程圖)
股權轉讓的難點主要是在稅務環節,關鍵是看股權是否被評估為溢價轉讓,如果是溢價轉讓,則需要繳納20%個稅。
4、注冊地址變更
隨著公司的發展,加入公司的夥伴越來越多,新租了一個更大的辦公室,在人員搬過去之後,應該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也進行變更,否則可能會面臨工商部門的罰款。
地址同區變更比跨區變更要容易。除了工商變更,銀行、社保也要進行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ICP證等資質證書,證書上有列明注冊地址的,也需要相應進行地址變更。
⑵ 企業被賣,隱名小股東如何維權
你的案件確實有點復雜。現在我只簡單地說點,具體的還要你提供更為詳細的情況才行。
在去年修改的公司中雖然也承認隱名股東的權利,但你至少要有證據來證明法律事實!由此看來他們向你出具的收據也算得上證據,但要當心這本身就是假的。
接著要搞清楚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屬於責任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責任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民不得超過50人。如你所述如果被募集的人數眾多,而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他們對我們的訴求置之不理,本來你們可以通過訴訟將你們自己的身份登記成公司章程中去,或者進行清算之後再分配利潤,或者只能要求返還。如果司法部門能認定他們是非法集資,那隻能退還臟款了。
你所問:1、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那是根本構不成的。因為他們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
2、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也構不成的。至少目前你們都不是他們公司的正式股東。
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如果有這行為,那你們也是可以舉報的。但你們隱性股權被侵佔沒有必然的聯系。
4、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也構不成,至少目前他們沒有進行虛假的破產行為。企業賣了多少錢,這跟虛假破產沒關系。
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主要看你有沒有證據,如果有足夠證據,當然可以報案。
7、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你說明:有證據。那就好,你可以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報案或控告。
8、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本案主體和客體上也不符合。
9、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也只是挪用公司里的資金才構成犯罪。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注意:一是時間節點三個月;二是數額較大;三是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你說變賣該企業時老闆抹去的1.9億到底是怎麼回事,在這兒的用語不詳。只有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作此解答。
至於報案嘛,可以選擇案發地,但警方不一定能立案。他們有可能認為這是你們的經濟糾紛。
從目前的表面看來,你們的太多隱性股東實際上是無法行使起你們的權力來。在公司章程中也沒有載入,所以法律對你的股東不予承認。他們對你們的訴求當然不予理睬,你卻沒有辦法。
本人在企業法務工作中經常遇到像們一樣的老闆們,總是那麼有錢卻為何總是那麼法盲。把這么多錢投入到別人的口袋中又那麼地放心,直到東窗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