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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會議決議形成制度

發布時間:2024-11-13 15:24:52

A. 股東大會如何形成決議

股東大會形成決議方式如下: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5、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按照一定的標准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所以,每一股的資本額都是相等的,其權利也一律平等。為方便計算,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B.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通過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中,對於普通的決議事項,需要獲得二分之一以上股東的同意,對於特別決議的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需要遵從《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外的則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通過規定是什麼?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會議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二、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有上文可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則由公司制定的章程規定。一般來說,普通事項須經二分之一股東同意,特殊事項則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C. 股東大會如何形成決議

在近幾年中,隨著國家和各項政策的支持,越來越多的公民都會建立起自己的企業,那麼我國的公司法也規定了企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其中就包含股東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決議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二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多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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