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董事長變更流程
法律分析:不同類型公司變更流程不同:1.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2.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3.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最後由董事簽字。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