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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隱名股東

發布時間:2024-12-15 13:13:38

A. 有股份卻不是企業最終受益人會影響分紅嗎

看公司章程,以及簽訂的協議,如果是代持,公司法保護隱名股東,所以分紅應該給隱名股東,無法分紅。謝謝!

B. 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合法,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實際的投資人員和顯明股東之間簽訂了相關的投資協議,但是關於這個股權方面的身份問題發生爭議的話,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訴訟。

一、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合法,隱名股東無股東資格,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二、隱名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著委託投資法律關系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屬委託投資合同關系,股權歸屬關系與委託投資合同關系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資行為而形成,後者則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形成。即享有股東資格的僅是記載於股東名冊中的名義股東,而實際投資人並非公司的股東,只能依據合同來處理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關系。

我國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股東指的是實際的投資人選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由實際的投資人員來享受到實際的分紅利率,但現實中確實存在著很多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問題。如果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完全可以到法院關於具體的投資協議來做出認定。

C. 公司法人也是本公司的股東,那他屬於企業股東還是個人股東

公司法人也是本公司的股東,那他屬於企業股東還是個人股東?

屬於企業股東兼法人代表。

股東是公司最終受益人,法人是公司職務,二者的區別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團畢鬧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塌罩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的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數模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公司法人侵佔股東股份

先到法院進行保權申請,凍結賬簿,以免他轉移資金,然後再進行訴訟申請。至於公安機關嘛,人家應該是不管的,畢竟沒有觸犯刑法。

設立公司股東是自然人好,還是公司法人股東好

法人是想對企業來說的,自然人就是普通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或者叫散戶投資者。還有一種是以機構的名義持有的。比如:XXX證券投資公司持有A公司100萬流通股。
法人股東,只是他除了是股東外,還被聘為法人代表。
做為法人代表,他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業務,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

公司法人必須是股東嗎?

你所說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公司的股東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主體和概念。公司的股東是依法向公司出資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行使職權(職權的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東,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東。現實情況一般公司的法定代人都是公司的大股東。

甲是A公司法人,也是B公司股東,AB兩個公司可否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不一定能夠認定兩家公司是關聯公司。
比如說,張三和他老婆在五線城市共同設立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公司股東二人,即張三和他老婆;公司員工二人,即張三和他老婆,由張三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張三又購買了中石油、中石化的股票,分別享有兩桶油不到九百萬分之一的股權,從法律上看,張三又是兩桶油的股東。
這種情況下,實在看不出幾個公司之間的關聯。

股東怎樣彈劾公司法人?

法人代表無法更換的情況下,可以董事會決定商辦事宜,分清各項人的工作,你如果佔有80%的股份你就可以決定總經理的位置由誰事任職,或自己兼顧!

公司法人能踢掉股東嗎

股東與法人的區別:首先,股東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它)只是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享有分配利潤等股東權利,並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不抵債等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法人、是一個經營實體,一切運行要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意義上代表公司履行相應公司運營職責的,不僅要履行企業管理的職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擔任、但也可以由股東任命股東之外的人來擔任。

公司法人一定是股東嗎?

你可能把法人代表與法定代表人混為一談了,其實他們是有區別的。
兩者的概念不同: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簡單說法人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獲得其授權的人,不一定必須是股東。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不一定非的是股東。

1、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由股東構成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股東會機構,但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規定只設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股東會,重大問題由董事會請示國家授權的機構決定。股東會不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股東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時,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股東會的職權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並決定他們的報酬標准;審查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查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審批公司的財務預算或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和表決須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2、法人:生活中人們說到法定代表人時總說成法人。但在法律上,兩者是完全不同的主體。
法人是指民法賦予權利能力的基於成員或者獨立財產所形成的團體,不是單個的自然人。民法學將基於成員的團體稱為社團,其成員相應稱為社員;基於捐助財產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團體稱為財團。但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定義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並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後者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各類公司都是企業法人,但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法人作為團體,要像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樣以自己名義參與生活、介入市場,必須設有法人機關。法人機關由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構成。《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個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法人機關中的代表機關的擔當人,是一個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對外活動的當然代表,其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對代表機關及其他經授權代表法人者實施的行為,負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進行對外活動,必須有法人合法授權,否則其行為不能視為法人的行為。
3、簽合約的是公司代表,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建議你控制好合同章,所有合約的簽署關鍵在你蓋的章,如果沒有合同章你可以視為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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