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知情情況下被登記為公司股東怎麼辦
現實中,有不少人被泄露身份信息,發現在不知情情況下被登記為公司股東,更有甚者被連帶承擔公司債務,該怎麼辦?結合目前司法判例,現就撤銷冒名股東工商登記的三種路徑分析如下:
(1)申請行政撤銷登記:申請撤銷核准決定
根據《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之規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門反映情況後,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報告等有助於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門綜合上述證據確認注冊文件虛假事實後,由公司登記機關直接撤銷公司登記或責成公司股東內部先自行處理冒名股東的股份問題,然後辦理變更登記。
不過,結合本律師的操作的辦案經驗,如果不具備股東身份證明丟失記錄和行政機關明顯程序瑕疵的情形,該路徑實現難度較大。
(2)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股東資格確認的否認之訴
根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方法,「冒名股東為股東資格的反向確認,旨在推翻登記的公示推定效力,進而免除登記股東補足出資責任及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對此,法院在審查過程中通常持審慎態度,對主張被冒名者適用較為嚴格的證明標准。」
本律師對近三年類案進行檢索發現,法院對冒名股東的認定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標准,審查要點主要包括:第一,審查主張被冒名者是否存在成為公司股東的動機。同時,嚴格審查主張被冒名者是否存在逃廢債的動機,避免損害公司已知或未知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設立公司時所提交資料上的簽名是否為本人簽字,如非本人簽字是否為授意簽字。第三,被冒名者需初步舉證證明冒名者未經授權持有其身份證原件,應提供在被冒名登記期間遺失身份證的報失證明原件等。第四,被冒名者對工商登記等事宜是否知情,如果其知情但未反對的,則不應被認定為冒名登記。第五,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被冒名登記的股東與冒名股東或其他股東的關系,以及被冒名登記股東的身份、財產情況,被冒名登記的股東是否參與公司管理、是否參加過股東會、是否有分紅等因素進行判斷,主張被冒名者應就冒名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3)提起行政訴訟:對所屬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撤銷錯誤登記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第二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以申請材料不是其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為由,請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撤銷登記行為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但能夠證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該情況卻未提出異議,並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和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不過行政訴訟中需證明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方面的瑕疵和不當,難度較民事訴訟更大。
㈡ 工商局注冊了股東信息在法律意義上就擁有股權嗎
你好,股東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准。但是實踐中不可否認的是,存在有的出資人並沒有工商登記,如內部持股、股權代持等情形。
對於外部而言,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工商登記股東)之間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外部的第三人若需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時,以工商登記股東為准,即可。
對於股東內部而言,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 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工商登記股東)之間達成的約定,雖然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在股東內部之間是有效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