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罷免董事
爭議的雙方均認為己方主持召開的股東大會合法有效,而對方主持召開的股東大會違法無效。宏智科技的雙份股東大會決議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成立十餘年來的首例,一時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熱門話題。 那麼,對於宏智科技的兩份股東大會決議,究竟那一份決議合法、那一份決議違法,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說明我國法律、法規對規定的不健全,幾乎是一片空白。本次宏智科技董事罷免之爭,關鍵在於能否不走罷免程序而直接採取更換的方式予以罷免。宏智科技第一大股東王棟主持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就是採取直接選舉新的董事的方式代替罷免程序,該次會議通過的決議:「《關於提名新的董事會候選人的議案》」與「《關於提名新的監事會候選人的議案》」,即包括罷免原任董事、監事,又包括產生新的董事、監事這兩層含義。如果不須先履行罷免程序,則該股東大會的提案合法有效。 如果必須要先履行罷免程序,然後才能予以更換,那麼我們看看會出現什麼後果。首先,罷免和重新選舉不可能在一次股東大會上完成。因為在不知是否能通過罷免提案的前提下,不可能提出新的董事候選人,只有在股東大會通過罷免原任董事的前提下,才能知道董事會是否產生缺額,才有可能提議補選新的董事。因此,只有在股東大會對原任董事罷免後,再提出新的董事候選人,召開新的股東大會後,候選人才有可能當選。就是說罷免和選舉因其缺額而產生的新董事不可能在一次股東大會上完成,只能在兩次股東大會上完成。但這又會出現如下情形:從前一次股東大會通過罷免全部董事的決議後,到下次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必然會出現公司無董事的狀況,那麼公司由誰來管理,公司及股東的權益由誰來維護?其次,如果在一次股東大會上,既有罷免董事的提案,又有欲填補其空缺而提名新董事候選人的提案,那麼,將會出現如下情形:第一,股東大會必須對罷免董事的提案先行表決,並進行點票後,看罷免提案是否通過,才能決定提名新董事候選人的提案是否進行表決。如果罷免的提案未通過,則提名新董事候選人的提案就不需要進行表決,而這卻與相關法規規定的對提案必須進行表決是相違的;如果罷免的提案獲得通過,則還要對董事候選人的提案進行表決,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一次股東大會兩次點票的怪現象。第二,如果將罷免的提案與候選人的提案一並進行表決,則有可能罷免的提案未獲通過,而候選人的提案獲得通過的情形,此時董事會的人數將超過章程規定的人數,此決議將因違法而無效。 由於法律對股東大會罷免董事的規定處於空白狀態,而從法理上講,法無禁止,即為可行,因此,王棟以直接提名新董事候選人的辦法代替罷免程序,並不違法。筆者認為,應該允許以直接改選的方式來實現對董事、監事的罷免,但在股東大會上應給其陳述的機會。為了完善公司立法,促進公司治理的規范化,建議立法對此進行規范。 正如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證券市場發生的「寶延風波」促進了我國關於上市公司並購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一樣,本次,宏智科技的兩份股東大會決議的出現,必將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董事的罷免程序,及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等,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