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董事長和行長誰大
銀行董事長,
1、董事長是銀行所有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銀行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銀行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長是銀行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銀行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銀行行長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銀行行長的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銀行的主人和仲裁人。
2、銀行具體介紹呢?(1)銀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銀行一詞,源於義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長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場上貨幣兌換商的營業用具。英語轉化為Bank,意為存錢的櫃子。在我國,之所以有"銀行"之稱,則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相關。
(2)在我國歷史上,白銀一直是主要的貨幣材料之一。"銀"往往代表的就是貨幣,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
(3)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稅後利潤逐年大幅增長,2011年中國銀行業所實現利潤佔全球銀行業總利潤的近三分之一。我國銀行業規模發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場化加快、內外競爭加劇、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銀行金融 機構必須在業務結構、資源配置以及區域布局上均做出相應戰略性調整。
(4)而隨著銀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發展環境與市場需求的跟蹤研究,特別是對銀行業務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銀行機構迅速崛起,逐漸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並成為行業的翹楚或新秀!
㈡ 新鄉銀行張立事件的協議是什麼樣
張立事件涉及到的資金需要新鄉銀行為其「兜底」,那麼新鄉銀行將承受巨額損失,「如果這部分資金最終沒能追回來,借款人和新鄉銀行雙方鬧到法院的話,最終還要看法院怎樣對張立的行為定性,如果定性為職務行為的話,那新鄉銀行就需要對這部分資金負責。」律師表示
公開資料顯示,新鄉銀行於1997年8月31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原新鄉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由地方財政、地方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是新鄉市唯一一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控股股東為新鄉市財政局,持有新鄉銀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實現存款余額142億元,貸款余額92億元,總股本達到10億元,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15.51%,不良貸款率1.11%,實現稅後凈利潤2.3億元,監管評級為三級。
如果張立事件涉及到的資金需要新鄉銀行為其「兜底」,那麼新鄉銀行將承受巨額損失,「如果這部分資金最終沒能追回來,借款人和新鄉銀行雙方鬧到法院的話,最終還要看法院怎樣對張立的行為定性,如果定性為職務行為的話,那新鄉銀行就需要對這部分資金負責。」上述律師表示。
新鄉銀行中原支行原行長張立的自殺,瞬間讓和其簽有借款合同的儲戶們陷入恐慌之中。
8月20日,理財周報記者趕往當地並從新鄉銀行證實,新鄉銀行中原支行原行長張立「利用職務之便,以向企業融資為名,向儲戶借款,挪作他用,由於資金無法收回,已經於上個月自殺,目前資金流向不明。」
據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從去年9月開始,張立以「內部資金運作規劃」、「資金業務發展」為由,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儲戶借款。根據幾位儲戶向記者出具的借款合同,張立以新鄉銀行中原支行的名義共借款8000萬元。此外,還有部分儲戶持有張立以個人名義開具的手寫欠條,其金額已經超過1億元,不排除還有其他的受害者存在的可能。
目前,當地公安部門已成立專案組對此事件展開調查。
支行行長借款騙局,億元資金流向不明
根據理財周報記者掌握的一份借款合同顯示,合同借款方為新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因內部資金業務發展規劃,共向四位出借人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一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額達到1300萬元,借款日為2013年9月11日,還款日為2015年9月11日,規定銀行在借款期滿之日連本付息歸還出借人全部款項。
據記者統計到的幾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的出借人共涉及到11位儲戶,這些儲戶大部分在新鄉銀行存有大筆資金,合同的簽署日期分布在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之間。
「張立打電話把我們叫到她的辦公室,告訴我們企業有貸款批不下來,可以先用我們的錢,利息比較高,但也沒有高過國家規定的數額。張立說自己是擔保人,給我們的本金和利息做擔保,我們是沖著新鄉銀行和張立行長的名義去的,合同上有中原支行的公章和張立的親筆簽名。」一名儲戶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
據了解,應張立的要求,儲戶並沒有將資金存入張立的個人賬戶或是某個企業的賬戶,而是存入了幾個不同的私人賬戶,這些賬戶從去年年底開始到今年6月每月向儲戶支付利息,直到7月份張立自殺。目前,當地公安部門正在對這些賬戶展開調查。
而當7月份沒有收到利息的儲戶找到新鄉銀行中原支行時,才被告知張立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對此不負有責任。
目前儲戶過億資金面臨本息不保的風險。
理財周報記者從新鄉銀行中原支行一名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張立在職期間私用公章和客戶簽署借款協議,部分借款被其用於放高利貸。並強調:「張立的借款行為是其個人行為。」
上述內部人士表示,「資金往來主要走的是私人賬戶,不是對公賬戶,而且這些借款人並沒有在銀行櫃台辦理任何個人儲蓄業務,如果是在櫃台辦理了個人儲蓄業務,銀行一定會對這些錢負責。」
據記者了解,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下轄33家分行,中原支行在分行中規模較小。根據新鄉銀行2012年年報顯示,新鄉銀行中原支行所有員工總共也只有13人,除了業務辦理上必須配置的人員,其它職能部門人員配置也很有限,這或許就為張立非法集資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公章一般由辦公室或是專職部門保管,小公司在公章保管上不會很明細,實際掌握在法人代表手中的情況很常見。」上述律師表示。「但由於借款合同上標明的借款方為,新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而且合同中有銀行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有銀行公章,出借人理論上完全可以認定是中原支行和其簽訂了合同。」
小支行問題高發
公開資料顯示,新鄉銀行於1997年8月31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原新鄉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由地方財政、地方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是新鄉市唯一一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控股股東為新鄉市財政局,持有新鄉銀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實現存款余額142億元,貸款余額92億元,總股本達到10億元,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15.51%,不良貸款率1.11%,實現稅後凈利潤2.3億元,監管評級為三級。
如果張立事件涉及到的資金需要新鄉銀行為其「兜底」,那麼新鄉銀行將承受巨額損失,「如果這部分資金最終沒能追回來,借款人和新鄉銀行雙方鬧到法院的話,最終還要看法院怎樣對張立的行為定性,如果定性為職務行為的話,那新鄉銀行就需要對這部分資金負責。」律師表示。
據了解,在2013年新鄉銀行發展規劃中,「保持案防高壓態勢,確保零案件」的措施被單獨列出。然而,從今年6月份開始,有關「新鄉銀行支行行長」的負面消息集中爆發。
6月初,新鄉銀行新華支行行長被媒體報道私刻他人印章違規轉賬1800萬元,同樣是在6月份,新鄉銀行又有兩家支行行長被指利用銀行職權違規放貸,貸款人攜款900萬潛逃。7月份,新鄉銀行橋北支行行長又在網路被爆出私自挪用新鄉當地某公司於2014年7月2日存入新鄉銀行橋北支行的19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