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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訴通知股東

發布時間:2021-03-07 22:21:05

『壹』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專定程序屬進行的、與上市公司有關、將對該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於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或者宣告無效,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貳』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需要公告嗎

實際控制人有重大訴訟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披露。

法條鏈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本所和所屬上市公司提交專人的有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3.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答復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當日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權變動;

(二)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或者債務重組;

(三)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或者解散程序;

(四)資產業務重整;

(五)其他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現重大進展或者變化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將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條規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並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4.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對外投資、財務預算數據、財務決算數據等未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則,在提供信息的同時進行披露。

3.4.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信息系統聯網等方式直接調用、查閱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財務、業務等信息。

3.4.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3.5 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采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等。

3.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因各種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內、外同時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叄』 股東資格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其他股東為被告,為什麼

是以公司來為被告,有案例:
案情簡自介:
2008年,王某以3萬元作為職工入股金參與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職工入股通知中,寫有職工入股後不得退股的內容。後公司推舉8名職工為股東代表,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記;而王某則未被登記,同時公司也未向其核發出資證明書。為此,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公司卻未將其登記為股東,無法享受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故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職工入股通知,並判決公司返還3萬元股款並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資格的確認應以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記載為准,在持股職工股東資格的認定上也應堅持該原則。而本案中,由於公司推行職工入股的過程欠缺規范的程序和手續,未將王某登記為公司股東,王某也未實際享有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據此判決撤銷公司職工入股通知,並責令公司補足股東認定手續,並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肆』 企業是獨立法人!股東涉訴企業自身涉及什麼風險

涉訴內容如果關繫到金錢的話,股東在公司所有的股權會按照涉訴金額被凍結。被凍結的股權,不能轉股。
希望能幫到你

『伍』 哪些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

董事、監事、高管,通常在企業中能獨當一面,掌握企業經營管理大權,是企業賴以發展的支柱。

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有些情況下,董監高的行為還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那麼,哪些情況下,董監高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股東們是否有權起訴違反義務的董監高呢?

一、董監高都包含哪些人?

根據公司法216條以及相關規定,董監高具體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需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情形

●董監高損害公司財產,將財產收歸個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負有向公司返還財產的義務。

如果此時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又怠於向董監高追索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董監高承擔責任。

●在公司增資時,董監高應當監督公司股東履行增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增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請求董監高承擔相應的責任。

董監高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董監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三、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如何追償?

丁某為A裝飾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丁某後來投資設立了一個B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設立過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為B 公司支付了開辦費和租金20餘萬元。之後此事被A公司在審計時查出。於是,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丁某賠償A公司的上述經濟損失。

有律律師分析認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享有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擅自將A公司的資金為自己投資設立的B公司支付費用,影響到了A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A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丁某違反了對A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其次,需具備以下條件,股東才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的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股東書面請求後,上述人員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股東請求之日起30日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用請求上述人員,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陸』 公司股東之間產生了訴訟,會對該公司賬戶產生什麼影響

如不牽涉公司,對公司無影響。
如公司被列為訴訟當事人,或許會被保全賬戶,影響資金使用。

『柒』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捌』 《公司法》賦予股東哪些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

公司決議違法,其他股東侵害公司等情況下,小股東可以起訴公司。
參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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