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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股東大會的提案

發布時間:2021-03-09 14:29:10

1.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版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權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2.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分別應該用提案還是議案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選出來董事會來管理公司的重大事務。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股東大會就是提出提議。董事會就是提出議案。

3. 公司股東有多少股權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4. 股東會的決議的事項一般有誰提出來

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請採納

5. 董事會能不能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董事會,監事會有提案權,3%股東有臨時提案權,同意3樓的分析。

6. 董事會怎麼決定股東會的提案

股東會的議案部分要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才能向股東會提案。一部分由於股東會和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則同時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表決。
董事會的議案則是由董事提出,當然企業自己的領導層至少會有一名董事。

7.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案權的規定

一是法律規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與規范。比如XXX公司章程第22條規定,超過股權10%的股東或股東聯合股權超過10%的,有權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議案或發起臨時動議的權利。

8.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密切相關,當屬共益權之一。」[1]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一是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在日本,將前者稱為「議題提議權」,後者稱為「議案提議權」。[2] 要正確認識股東提案權,還要和其他幾個相類似的概念區別開來。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大會召集權請求權不同。在我國,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是指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具有這些持有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這個權利的相對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法105條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也得把審議事項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東,此時公司的股東即實現了公司的股東提案權,又實現了股東的召集請求權。雖然股東的提案權也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行使,但這兩種權利的差異在於內容:提案權是對公司在股東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內容提出提案,而股東大會召集權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召集權也是有差別的。當股東行使召集請求權後,董事會不按照股東的請求召集股東會,則股東就享有了股東召集權。韓國的商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已經有少數股東請求,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請求召集的股東可以經法院的許可直接召集大會。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賦予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會臨時召集權,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款的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只能夠「請求」董事會,至於是否得到允許就完全看董事會的決定,如果遭董事會拒絕,公司法也沒有作出規定,也沒有股東會的臨時召集權的規定。因此股東的正當權利就在現有法下似乎只能通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來實現。 由於股東提案權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請求把自己的議案作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會拒絕而可以行使股東召集權,則此時雖然股東的議題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議案,但是由於它不再是由公司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的,因此本文認為股東在行使召集權時,就不再行使提案權了。 從某個意義上講,股東的提案權行使成本要比股東的召集請求權和股東召集權的行使要低。「因而僅當股東的目的不能通過提案權實現時,該股東方訴諸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3]很遺憾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不僅對於股東召集權沒有規定,而且對於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也沒有規定。

9.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提議有哪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童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召開,一般是為了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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