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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1-03-04 04:37:03

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股說明書(或債券集體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書、臨時報告書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對決策有用的信息。

財務報告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附註等。財務報告既具有私有產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之前,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後,財務報告就成了公共信息產品。由於信息披露後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會抑制企業信息披露程度,導致信息供給不足,而考慮到市場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將傾向於披露有利的信息,不願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穩定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和股價。這些現象會引起市場失靈,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並提出一些建議。

證券市場的角度出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標是:

一是信息披露應該能夠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當信息披露者向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籌集到了必要的資本(股票或借入資金),並因此而獲得了豐厚的利潤,那麼可以認為信息披露已達到了資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實現了社會資源的最優增長、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標。

二是信息披露有利於投資者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事實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這一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當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資者在權衡不同證券價格所反映的風險和報酬的基礎上,做出購買、持有、轉讓的決策,並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這樣既分散了風險,同時也將籌集到必要的資本,進而獲得豐厚的利潤。

Ⅱ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內發行股票公司信息容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名詞解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內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容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Ⅳ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准;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抄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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