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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親屬調查

發布時間:2021-03-11 15:19:26

Ⅰ 上市公司股東的直系親屬不能成為公司的供應商,和公司有關的這種企業要關閉,這些企業申請補助報告怎麼寫

為了減少關聯交易,規范企業運作,因此需要關閉,股東有損失,申請公司給予一定補助.
雖然這個東西顯的很奇怪,那裡有股東向公司要求這個的,企業上市對股東來說有利呀

Ⅱ 如果公司上市,需要採集股東親屬信息,證監會會對這些信息核實調查嗎

平常不會調查,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內幕交易的時候,證監會和交易所是會核查的。

Ⅲ 和上市公司老闆什麼關系的親屬不能買公司股票

一般指直系親屬,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

據《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股票。法律禁止炒股的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3)上市公司股東親屬調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上市公司非控股股東是直系親屬,有什麼問題嗎

不用披露,這個不影響

Ⅳ 公司法中有沒有規定股東的直系親屬不能在職

法律上沒有這種規定,沒有規定禁止,一般來說,股東的直系親屬就可以在職的。

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
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
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Ⅵ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Ⅶ 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直系親屬在法律層面應該做什麼樣的手續涉及哪些稅項應稅金額怎麼確定

第一,贈與數量和減持承諾不得沖突,只要這個人還是高管就是這樣,二是要公證並到登記公司辦理手續,三是要做信息披露,四是按照面值計算贈與要交的稅,主要是印花稅

Ⅷ 親戚是某上市公司的股東,我可以購買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購買。
你的問題不會這么簡單吧?只要手裡有一股該公司的股票,就是股東啊,這種人太多了,難道他們的親戚都要禁止買股票嗎?

Ⅸ 上市公司的股東的家屬購買了該公司的股票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不良影響。前提上還要不是以下被禁止的人員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4、未成年人未經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或允許者。

以上人員從事了股票交易會受到資金處罰或者是禁業的處理,如果違反了刑法或者行政法,也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

Ⅹ 新公司法第123條"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請問國務院有哪些規定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為還在制定中.這里有個消息,可以看一下http://www.junyuelaw.com/onews.asp?id=134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2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一份由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起草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已於日前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正在就此草稿向業內專家徵求意見。一位被徵求意見的專家近日向記者獨家披露了該草稿的主要內容。

據介紹,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總則、資格和任免、職權和義務、工作制度、監督管理及附則。

獨立董事正式出現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開始了在境內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實踐。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備了4640名獨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達3名以上。2005年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有一定數額的獨立董事。獨董制度在法律層面最終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在實踐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如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知情權、查閱權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利缺乏制度保障,責任機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當「花瓶董事」,有的乾脆辭職,而在位上的又因無相關的制度保障,難以真正行使職權。

針對這種情況,草稿明確,獨立董事享有特別職權,即獨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同時,為使這項職權得以落實,草案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向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有關情況與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基於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的獨立性,草稿賦予中小股東有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會應當將所有符合規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另外,對違反誠信義務的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對違法違規者,監管部門可以公開認定其為不適當獨立董事人選,兩年之內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獨立董事。

北京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曉森律師認為,草稿與指導意見相比,無論在保障獨董獨立性方面、具體行使職權方面都要更具體、更具操作性。尤其是賦予中小股東提名權,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說這是引入獨董制度的出發點之一。

〔相關資料〕

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

我國公司法一開始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1999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並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是為了改變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狀況,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極不合理,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流通股股東比例低而且分散,國有股股權比例偏高。這就容易帶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對大股東難以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中小股東利益極易受到侵犯,如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需要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改變董事會成員結構,監控資金流向;另一方面,改變投票規則,增強公眾股表決力。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獨立董事的積極參與,只有獨立董事積極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並發揮有效的作用,才能確保公司的良性運作,從而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使獨立董事成為中小股東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國證券市場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大量的操縱股價、包裝上市、大股東侵佔、利潤包裝、內幕交易等行為依然層出不窮。此外,我國獨立董事的整體規模偏小,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據網易財經《首份中國獨立董事生存報告》的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表示,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表示,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高管有分歧的獨立意見;15%的獨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絕、阻礙、隱瞞或者干預自己行權行為的情況;35%的獨立董事表示,並沒有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不能獲取足夠支持自己發表獨立意見、做出獨立判斷的信息。這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個證監發[2001]102號關於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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