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雲南省玉溪市維和制葯有限公司的網路渠道
好的產品需要有效的營銷策略和完善的營銷網路來拓展全新的市場。為加強市場營銷執行力,版維和權制葯重組了雲南醫葯開發有限公司,並在全國范圍內採取省、市、縣三級市場代理制,使營銷網路遍布全國各地,為維和產品品牌認知度的加強奠定了基礎。
今天,中醫中葯必須走出國門,認知世界、了解世界,才能讓具有千年文化的中華醫學結晶溶入到國際大家庭中,使之發揚光大。維和制葯與「雲南物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雲南茶花葯業進出口有限公司」。通過「茶花牌」在國際市場近50年歷史的品牌知名度,開展葯材、葯品、保健食品等出口銷售業務,並在實際運作中加強了「茶花牌」品牌化管理的進程,有效保護了中國品牌在國際市場的根本利益。
謙遜的維和人,在廣泛、深層地發掘和煉化祖國醫葯精品的同時,緊密地與國內著名醫葯、醫學科研及應用機構深入合作,傾注心血共同開發具有純天然、高品質、高品位、高效用的醫葯及保健功能的新產品,為增強今後的可持續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種而奠定堅實的基礎。現在,維和制葯蓄勢而發,正以穩健的步伐和先進的管理體系成為中國三七制葯產業的領航人,將在前景遠大的生物制葯這一朝陽產業中,迎接新的輝煌。
⑵ 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新產品研發、葯品生產、葯材種植、銷售於一體的現代化高新技術企業。依託雲南豐富的中葯和民族葯資源,致力於生物制葯健康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對名貴葯材叄七的研究、開發及規模化生產,處於領先水平。
維和葯業擁有NG-21智能化植物提取共性生產平台,建有佔地100餘畝的GMP認證生產廠區,已建立6500畝原生態葯材種植基地。維和研發中心先後被認定為雲南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葯現代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西南分中心、雲南省植物提取物工程研究中心。並與國內、外多家科研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開展植物產品的技術集成體系、新葯及健康產品開發等多項業務。「維和」品牌,被認定為雲南省著名商標,維和系列產品行銷全國十餘年,深受廣大消費者青睞。
「維和相伴,健康平安」承載著維和人的心願。維和葯業將加大叄七產業鏈的建設,整合叄七產品資源,促進維和產品的市場影響力,加強品牌宣傳,擴大品牌知名度,繼續在醫葯領域中探索更安全、高效的純天然植物葯,為醫葯產業的發展和人類健康傾心盡力。
法定代表人:王維和
成立日期:2008-12-19
注冊資本:21991.5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雲南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06836535521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製造業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英文名:Yunnan Weihe Pharmaceutical Co., Ltd.
人員規模: 500-999人
企業地址: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北城鎮蓮池
經營范圍:酊劑(外用)、原料葯(三七總皂苷、豆腐果素、燈盞花素)、散劑、片劑、顆粒劑、硬膠囊劑、合劑、中葯飲片(直接服用飲片;凈制、蒸制)的生產,銷售;片劑、硬膠囊劑的生產(僅限高新區生產)及銷售;葯品技術推廣服務; 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⑶ 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由維和制葯、食品公司與吳雲生、李雲華等67名自然人於專2008年12月19日共同發屬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維和
成立時間:2008-12-19
注冊資本:21991.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3040210000884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北城鎮蓮池
⑷ 玉溪有哪些大型企業啊
紅塔集團~!!!
活發集團, 新興仁恆, 中雲, 東魅,太標, 藍晶科技, 私企中的佼佼者~~
⑸ 雲南省玉溪市維和制葯有限公司招人嗎
恩
⑹ 關於雲南特安吶制葯股份有限公司
沒聽說有副作用。血塞通是我們當地的特產三七提取出來的葯物。只是最近三七漲價漲得太高,聽說他們的原材料有問題了。
原材料漲的太高,生產成本核算不下來了。
⑺ 維和制葯廠招人嗎
維和部隊一定在部隊中選拔。
祝你好運
⑻ 雲南有哪些制葯廠
雲南龍發制葯有限公司/雲南金泰得三七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盤龍雲海制葯有限公司/雲南植物葯業有限公司/雲南金柯制葯有限公司/雲南生物葯業有限公司/雲南明鏡享利制葯有限公司/雲南龍海天然植物葯業有限公司/雲南優克制葯有限公司/雲南滇中葯業有限公司/雲南宏泰制葯有限公司/雲南騰沖制葯廠/雲南白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大理瑞鶴葯業有限公司/雲南英茂紅河制葯有限公司/雲南南葯梁河制葯有限公司/雲南雲河葯業有限公司/雲南玉溪望子隆生物制葯有限公司/雲南施普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雲南永安制葯有限公司/雲南生物谷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雲南曲靖葯業有限公司/雲南一枝蒿制葯有限公司/雲南萬裕葯業有限公司/雲南泰葯有限公司/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特安吶制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葯廠/昆明雲健制葯有限公司/昆明積大制葯有限公司/昆明全新制葯有限公司/昆明貝克諾頓制葯有限公司/昆明聖火葯業集團有限公司/昆明振華制葯有限公司/昆明制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利健消毒製品有限公司/昆明南天化工葯業有限公司/昆明南疆制葯有限公司/昆明宇斯葯業有限公司/昆明興中制葯有限公司/昆明滇虹葯業有限公司/昆明雙龍衛生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康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昆明利爾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昆明賽諾制葯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葯制葯有限公司/大理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楚雄老撥雲堂葯業有限公司/西雙版納制葯廠有限公司。
⑼ 急需一個公司法案例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被免職後需轉讓股份
法院認可除名條款效力
公司成立時,約定公司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再擔任領導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即法律上所說的「除名條款」。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除名條款引發的股權糾紛案件,一審依法判決被告劉文斌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趙玉強;趙玉強在受讓上述股權的同時給付劉文斌股權轉讓款14萬元及利息;公司在上述股權轉讓後三日內對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作相應的變更;第三人謝永超對上述股權轉讓應予協助。
2005年10月,江蘇省鎮江市某化工集團公司的經營層及中層幹部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化工集團的股東。劉文斌為化工集團所屬分公司經理,2005年11月15日在投資公司登記股東謝永超的名下出資14萬元。投資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化工集團的主要經營者,五年內轉讓價為出資額加銀行同期同檔存款利息。2006年8月,化工集團解除了劉文斌分公司經理的聘用,化工集團董事長趙玉強即要求劉文斌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自己,但遭到劉文斌的拒絕,趙玉強遂將劉文斌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回放
股東被免職引發股權糾紛
趙玉強是江蘇省鎮江市某化工集團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且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化工集團為了公司的增資擴股,經研究決定成立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規定由化工集團的經營層及中層幹部出資設立。同月16日,投資公司出台了《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在投資協議的股權轉讓部分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對所持股權進行轉讓;轉讓對象為化工集團的主要經營者。
當日,趙玉強、謝永超等22名登記股東在投資協議上簽了名。在作為投資協議附件的「投資代表人(登記股東)謝永超」的列表中註明有「委託投資者劉文斌出資額14萬元」,且劉文斌在該附件的相應位置簽了名。劉文斌為化工集團下屬子公司的一名經理。
2005年11月14日,公司的股東又簽訂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等內容作了與《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相同的約定。根據公司章程和投資協議,劉文斌於次日出資14萬元。同月21日,投資公司經工商登記設立,工商登記的股東為趙玉強、謝永超等22人。後投資公司成為化工集團的股東。
2006年8月18日,化工集團解除了劉文斌的職務聘用。2007年12月,謝永超與趙玉強對轉讓謝永超名下的、包括劉文斌持有的初始出資額股本金34萬元之股權,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當趙玉強和謝永超讓劉文斌簽字確認時,劉文斌得知在沒有徵求自己意見的情況下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了,便拒絕簽字。沒有劉文斌的簽字確認,股權就不能實際得到轉讓。趙玉強和謝永超認為,兩人間的轉讓協議,完全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共同投資協議書》進行的,在多次與劉文斌商談無果後,今年3月6日,趙玉強來到法院,以劉文斌為被告,以謝永超、投資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訴訟。
法官說法
除名條款不違誠實信用即有效
除名條款是指開除股東,或稱為股東除名,實質為通過強制轉讓股東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東資格,強迫股東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因其內容具有強制性,因此往往被指責違反了法律上的自願原則,從而認定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條款。在庭審中,原告趙玉強認為除名條款的約定符合自願原則,內容不違反現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條款並可視為對股權轉讓民事行為設定的條件。被告劉文斌則認為,除名條款的約定本質上是強制轉讓股權,違反股權轉讓自由的原則,應為無效條款。
審理該案的法官說,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為了公司發展和安全的需要,對於公司的股東,自然有特殊的要求。除名條款的出現,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在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法律並不否認除名條款的效力。投資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成為化工集團的投資者,順利實現化工集團的增資擴股。在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明確限定投資公司的股東僅為化工集團經營層及中層幹部,並以此進一步約定:「股東退休前因被免職不擔任化工集團中層幹部時必須對所持股權進行轉讓,轉讓對象為化工集團主要經營者」。該約定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閉性的特點,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有效條款。對於投資公司股東內部而言,劉文斌已簽名認可投資協議,實際出資到位,為第三人投資公司的股東。劉文斌應依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的除名條款合法有效。
該法官同時說,雖然公司章程未涉及股權轉讓價格,但是在投資協議中進行了約定,且股權轉讓屬公司存續可能會遇到的事項,故投資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可適用於發起人或原始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⑽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典型案例分析 原告:王維和。
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製的有關侵佔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於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王維和出資佔55%,蓮池公司出資佔45%。
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徵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