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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性質職權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2021-03-12 02:24:46

Ⅰ 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

X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公司董事會依法獨立、規范地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XXXXX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遵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職責,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范圍之內,決定公司的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事項以及重大資產減值准備;
9.在作出關於兼並收購、對外投資等重大決策前,可以聘請外部咨詢機構提供專家意見;
10.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及獎懲事項;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擬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15.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公司股權證;
4.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6.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7.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本公司出資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收購兼並項目,由董事長決定(應做可行性論證的按規定做論證),報董事會備案;總金額在50 萬元(含50 萬元)以下的借款擔保事項,由董事長決定,報董事會備案。總金額10 萬元(含10 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事項,由董事長決定,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及其表決

第五條 董事會以會議方式議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也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履行職務時,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舉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公司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第七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並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天之前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作出屬於本規則第三條第6、7、11項的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應保障每位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在董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十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

Ⅱ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這些是什麼啊

1、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部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股東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5、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7、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選派; 8、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設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甲方選派。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0、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12、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Ⅲ 如何明確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包括股東會召開的時間、通知、股東提案的條件和收集、臨時股東會的表決方式,會議資料的准備和存檔,文件的簽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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