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企業高管如何避稅的方法都有哪些
通過調整年薪和董事費比例避稅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對公司的高管人員採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行政職務的同時往往兼任集團或下屬子公司的董事,相應也會獲得一筆董事費收入,董事從本質上說具有一種勞動服務性質,因此個人的董事費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所得稅,運用20%-40%的比例稅率,個人的年薪收入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運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用這兩種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可以通過工資獎金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合理分配與轉化,降低高管人員的整體稅負水平,從而增加實際稅後收益。
高管人員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個人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應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算、年度終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⑵ 企業怎麼合理避個人所得稅的,都有哪些方法
個人所得稅的避稅的方法
1、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發票進行避稅 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 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 生實質,並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 所得稅。所以,筆者建議納稅人在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時, 應以實際、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以免誤認為補貼性質,在一 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稅的效果。
2、利用年終獎金實現避稅,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征個稅可節稅。發放年終 獎要找到一個恰到好外的臨界點。 如果將「第13 個月工資」當作年終獎發放,則要把具體的金額除以12 個 月,這樣的話,可以大大減少繳稅額度。此種情況也有例外,如果(年終獎/12) 和〔(年終獎+雙薪)/12〕兩者不處於同一稅率檔的,可能籌劃失敗。 「年 底雙薪」與「年終獎」在計稅方式上有明顯區別。後者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 各月後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 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隻能計發一次。
3、巧用公積金避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 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 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 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 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 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 固化了個人資產。
4、職工離職有個稅法優惠,員工領取的離職補償金在當地員工年平均工資三倍 以內的免個所稅;
5、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報銷形式可以不計稅,隨工資發要交稅。
⑶ 某上市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1500元是否可以免徵個稅
某上市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可以免徵個稅,因為是企業債券,國債利息收入免徵個稅。
⑷ 上市公司對員工繳納個稅有什麼要求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⑸ 公司(上市公司)為合理避稅,購買一定數量的低價股票,發放給企業高管,請問這個股票在個稅中如何
上市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轉移股東權益的時候一樣計入收入合並納稅,要避稅可以設計為股票期權的形勢,即現在給高管的是期權,未交割,那麼在現在個稅中是無法確認收益的,因此可以不計入,等期權行權的時候再重新計算
⑹ 上市公司會不會為規避所得稅而隱瞞利潤
上市公司都比較正規,一般不會這么做。為了自己的業績不可能去隱瞞利潤。
⑺ 為什麼個人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交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則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1、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政策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應該是買賣股票獲取的價差盈利,或者資本利得免徵個人所得說,這是當初為了鼓勵證券市場發展和個人參與證券買賣給的優惠暫免徵收條件。
⑻ 你好,請問如果是企業的股東,怎麼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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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分紅是企業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對自然人股東而言,一旦分紅,就必須依據現行稅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股東分紅表面上數字很可觀,可是扣稅之後,縮水很大。
那麼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合法合規合理節稅呢?
目前最為普遍的方法,也是廣受稅務機關喜歡的方法就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持股方式,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小。
因此,有些股東會選擇稅收籌劃空間相對較大的間接持股方式。
當下,有兩種間接持股方式,一是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有朋友會納悶了,稅率還是20%,沒差啊?但是若從公司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肯定是比自然人持股更具優勢。
另一種間接持股的方式即為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稅務籌劃的空間。
間接持股最大的好處則是可以將持股平台注冊到稅收窪地,對於注冊到稅收窪地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還能享受投資退出的低稅負,同時也為合理節稅提供了廣闊空間。
而且,以公司、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不僅利於稅收籌劃,對於融資活動也有很大的好處。比如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信託計劃、融資貸款等等,也可以將中間控股公司注冊在金融政策較為寬松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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