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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重組

發布時間:2021-03-12 20:58:09

❶ 關於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在我國現階段出現的上市公司為保「殼」或類似目的而進行的資產重組,其實是包含債務重組(剝離)、股權重組、職工安置(國有職工身份置換)等一系列社會、經濟、政治因素在內的系統工程。因而,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在符合資產重組一般規律的前提下,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比如,我國的國有股回購與成熟市場當中的「股份回購」是不同的。這些正是源自於中國特殊的制度環境。
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融資目標
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缺乏,同時在特殊的股權結構、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權融資成為一種廉價的融資方式。因此上市資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資格成了稀缺的資源。有資格的想法保護它,沒有資格的想法得到它,在這種融資資格大戰當中,資產重組活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資和上市資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資產重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為了保護融資資格進行的資產重組活動 1、上市公司業績下滑推動了資產重組的頻繁發生 2、保護融資資格成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重要目的
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控制權收益目標
在大股東具有超強控制權的股權結構中,典型的治理問題表現為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此時,大股東能夠利用控制權為自己謀取利益,即超過他們所持股份的現金流權利的額外收益,而這一額外收益恰恰是大股東通過各種途徑對其他股東權益侵佔所獲得的。 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較高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種普遍現象。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達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使大股東掌握大量的投票權,通過選舉「自己人「進入董事會,實現對企業的超強控制,從而擁有超過現金流權利的更大控制權收益。 近年來,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大量披露的大股東利用上市公司過度融資盲目圈錢、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違反公允價值標準的關聯交易等一系列問題,集中反映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所面臨的大股東侵害問題。而且,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還不完善,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有限,大股東通過控制上市公司獲得的控制權收益更為顯著,對投資者的權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們認為,對控制權利益的攫取,是推動我國上市公司並購的重要動因之一。
我國資產重組在股市裡被炒作被放大,所以才有這么大的泡沫。

❷ 通過增持股份(協議收購,二級市場增持)變成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與買殼上市(資產重組),有什麼區別

其實沒什麼區別,買殼上市相對繁瑣和麻煩,而增持股份只需通過大宗交易和協議收購即可,買殼是屬於投資實體經濟,而增持股份則有些投機的成分

❸ 大股東資產重組注入後為什麼下跌了

股東大規模從公司抽出現金,屬於侵犯公司權益,侵犯債權人權益的行為。股東從公司拿現金,有三種情況:1、公司清算或減少注冊資本,2、公司分配股利,這兩種情況都應該有股東會決議,財務人員根據決議做賬。3、股東借公司的錢。分錄: 1、企業清算 借:實收資本 貸:現金 2、分配股利 借:應付股利 貸:現金 3、股東借錢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股東借款 貸:現金

❹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❺ 由於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上市公司帶帽,年報虧損後會帶星嗎

第一年的話不用戴,連續第二年虧損就要戴了,年報公布前,還要看大股東有沒有什麼重大資產重組,財政補助,變賣資產之類的舉措,不過,虧損股賭重組就是一種賭博,也許壓對,也許壓錯。不適合一般散戶。

❻ 我國上市公司中為什麼存在大股東佔用資金行為

這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有關系。證券市場建立之初,那時公司法還沒頒布施行,公司治理還不完善,公司上市的目的是為國有企業解困。既然是解困,那國有企業(大股東)通過子公司(上市公司)籌款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後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開始逐步考慮含有中小股東上市公司的利益,認識到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容侵佔,於是逐步實行了公司法,禁止大股東因佔用上市公司而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所以現在是非法的,但是歷史原因,大股東的清償還款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大股東真正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完全解決。但好多公司已經解決了,如直接還款、整體上市、重組等,相信會越來越少的。

❼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能進行資產重組或者股份變更嗎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 還有是什麼原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美股研究社指出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

❽ 重組失敗,融資融券,大股東被套牢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我知道的只有一家:

一是金石東方,2017年8月的大股東融資的增發價是23.07元 ,後來有過10轉8和1.1元的分配,除權後增發價相應降低為12.71元,最新價僅為9.05元,尚有20%多的上升空間。

❾ 大股東被抓公司可不可以資產重組

具體看什麼原因,如果跟上市公司利益或其他的無關,則不影響重組,如果是涉及上市公司的事情,重組則基本就黃了。

❿ 重組前大股東為什麼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

"全面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2、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
3、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又不想收購所有已發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觸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東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組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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