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事會怎麼決定股東會的提案
股東會的議案部分要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才能向股東會提案。一部分由於股東會和董事會同一天召開,則同時提交董事會和股東會表決。
董事會的議案則是由董事提出,當然企業自己的領導層至少會有一名董事。
㈡ 選舉股東代表監事是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嗎
是的。
因為我國公司法上沒有提名權,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所以對於監事的提名權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都有提名權。及股東代表監事的提案監事會、董事會和股東都有權向股東會提起。
董事會也無權干涉監事會的運作,因為依法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章程是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有提案權,可以召開股東會修改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但須過半數通過(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㈢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版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權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㈣ 公司股東有多少股權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㈤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5)股東有意見可以向股東會提案嗎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小股東怎樣行使提案權
一、轉讓的自由度。股份公司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限制轉讓為例外,股內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容司的股東購買公司股票後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是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和開放性特徵相對應的。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結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一、對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在特定時期內,這類人員不得轉讓其股份,以便將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緊密相連,督促他們履行職責。二、轉讓方式的限制。記名股票採取背書方式,無記名股票採取交付方式轉讓。三、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原則上應當在證交所進行場內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許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
㈦ 開股東會時,提議和議案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只來對列入會議的議案進行投自票表決;
對在會議上才提出的提議(相當於臨時議案),可能進行討論,也可能不予討論,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提議進行表決。
對提議和議案的區別,具體看每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因為相比議案,「提議」一詞用得不多。
㈧ 董事會能不能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董事會,監事會有提案權,3%股東有臨時提案權,同意3樓的分析。
㈨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密切相關,當屬共益權之一。」[1]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一是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在日本,將前者稱為「議題提議權」,後者稱為「議案提議權」。[2] 要正確認識股東提案權,還要和其他幾個相類似的概念區別開來。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大會召集權請求權不同。在我國,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是指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具有這些持有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這個權利的相對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法105條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也得把審議事項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東,此時公司的股東即實現了公司的股東提案權,又實現了股東的召集請求權。雖然股東的提案權也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行使,但這兩種權利的差異在於內容:提案權是對公司在股東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內容提出提案,而股東大會召集權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召集權也是有差別的。當股東行使召集請求權後,董事會不按照股東的請求召集股東會,則股東就享有了股東召集權。韓國的商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已經有少數股東請求,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請求召集的股東可以經法院的許可直接召集大會。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賦予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會臨時召集權,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款的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只能夠「請求」董事會,至於是否得到允許就完全看董事會的決定,如果遭董事會拒絕,公司法也沒有作出規定,也沒有股東會的臨時召集權的規定。因此股東的正當權利就在現有法下似乎只能通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來實現。 由於股東提案權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請求把自己的議案作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會拒絕而可以行使股東召集權,則此時雖然股東的議題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議案,但是由於它不再是由公司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的,因此本文認為股東在行使召集權時,就不再行使提案權了。 從某個意義上講,股東的提案權行使成本要比股東的召集請求權和股東召集權的行使要低。「因而僅當股東的目的不能通過提案權實現時,該股東方訴諸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3]很遺憾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不僅對於股東召集權沒有規定,而且對於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也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