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大會必須所有股東都參加表決嗎
原則上是要求所有股東都投票的,但是不可能所有股東都能及時參與呀。
⑵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哪些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全體股東。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所有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為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公司的股東,也就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當然,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股東會。
⑶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有何區別
沒有區別。股東會就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張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3)股東大會每個股東擴展閱讀: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⑷ 股東大會是每個股東都可以參加嗎還是說持股要達到一定數額才可以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里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個股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個股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⑸ 每個股東投資額不同,在開股東會時,表決時是一人一票嗎
股東大會表決權當如何計算?
股東大會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是指在股東大會會議上,進行表決時,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來計算表決權的,每一股份為一個表決權,而不是按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的。這項規則所體現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的權利,就是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時,能享有多少表決權取決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則取決於投入公司的資東多少。至於具體到股份,它們都是被劃分成等額的,每一股的權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權。
⑹ ,股東會上是不是每個股東擁有一票
一般情況下,不是。
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表決。也就是說,股東在表決的時候,按照出資比例多少來確定。
例外情況也有,例如在股東往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表決的時候,是按照人頭比例來表決的,也就是一人一票。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 必須通知到每一個自然人股東嗎
1、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2、因為股東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所以法理上,公司需確保股東可以知曉股東大會召開的具體信息,也就是會議通知原則上要「送達」股東。
3、如果是上市公司,由於公司股東是不確定和分散的社會公眾投資者,所以只需要按法定要求,提前一段時間在指定公眾媒體上公告會議通知,就認為通知已送達,叫做「公告送達」。
4、如果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是確定的少數人(一般不會多於200人),所以一般會要求書面通知送達每一個自然人股東,除非由於客觀原因,無法送達。
⑻ 股東大會一定要通知邀請所有的股東么,缺席多少股東股東大會無效
股東大會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參與表決,決議就有效,低於三分之二就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