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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為股東擔保

發布時間:2021-03-19 21:31:14

㈠ 股東能否為公司擔保

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㈡ 股東可以給公司擔保么

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若股東可以為公司擔保,就不符合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與公司及公司法的設立是相背離的,因要求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違反公司法上述要求,是無效的。

㈢ 公司能不能給自己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如果可以,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且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行。

詳細的法條如下: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股份公司為股東擔保擴展閱讀:

一、擔保的無效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二、擔保的無效原因後果

1. 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

1.1擔保人無過錯時,擔保人免責;

1.2擔保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2.1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2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時,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㈣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回東利益的行為,答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㈤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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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內的,只能擔保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際股份的容百分之七十或者五十。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具體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但如果公司是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則必須有公司的股東會進行決議,董事會無權就此事項進行決議。

㈥ 請問公司能否為自己的股東做擔保

可以,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且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

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6)股份公司為股東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㈦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問題。

1.股份
2.按照你的例子,超過20%即可

㈧ 股份公司對股東、關聯公司的擔保問題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④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㈨ 股份有限公司擔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據: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給別人擔保,沒經股東會通過,此擔保無效的法律依據

以下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給別人擔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㈩ 股東對外擔保

如果股東以公司的名義,股份等對外擔保,需遵守公司章程,對違法公司章程的擔保行為,擔保無效
如果以個人名義擔保,則不需要
股份公司擔保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而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就行表決。
顯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規定,章程規定不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也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起訴;監事會有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會會……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使公司利益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以上是股東享有的訴權,股東要撤銷公司一項決議,只有在該決議嚴重違反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時才有可能。如果在該項擔保的會議召開或表決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瑕疵,股東當然可以享有訴權,但如果只是程序問題則不能申請法院撤銷,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訴訟途徑。
另外,盡管該項決議可能被撤銷並進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內部的事,並不影響對外已作出的擔保的效力,除非被擔保人或擔保權人存在明顯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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