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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函對上市公司重組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03-04 19:20:45

A. 對上市公司發布監管函的機構有哪些

對上市公司有權發布監管函的機構,只有證監會和交易所,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發布監管函。

B. 擬上市公司的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與債務承繼

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包括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法人治理結構的塑造、業務規劃的設計以及相應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等內容。一般認為,以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作為標准,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可以採取整體、合並、分立等三種不同的方式。 不同的改制重組方式對擬改制上市的企業法人的責任財產產生的影響不同,其債務承繼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續也會有所不同。
整體改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以其全部資產、負債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並在必要時引入個別新出資人的改制方式。整體改制重組盡管可能伴隨股權的調整,但改制前後法人主體的責任財產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地繼承了改制前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整體改制時,就無須為改制所產生的債務承繼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續。
合並改制重組方式是通過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負債加以集中,從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資產、負債的疊加必然增加責任財產的范圍,對原企業的債權人並無不利,但如果良性資產、負債與存在潛在損失的資產、負債混合,則將對原債權人一方帶來實質上的損害。
分立改制重組將原本集中的資產、負債加以分割,並以其中一部分作為財產核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業原債權人而言,無論其債權落實於分立後的任何一方,其責任財產的范圍都有所減少。正是基於合並、分立可能給原企業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護民事活動秩序的角度出發,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企業合並和分立均有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要求。 基於前文的分析,我們以下主要探討在合並、分立改制重組方式下的債務承繼(承擔)的問題。
對於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並、分立,《公司法》已經有較明確的規定。可以歸納為:(1)公司在合並或分立的決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於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並、分立,相關法律尚未有具體規定。依《民法通則》的一般性規定,合並、分立之前辦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告之外徵求債權人的同意。我們認為合並、分立的債務承繼不同於債務轉移,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章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定。首先,改制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擔的債務並非基於其所參加民事活動而產生,而是基於其與改制前企業的身份關系所當然繼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組方式下,改制前後的法律主體在時間上無並存的可能,無法成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債務轉移)的相對人;其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上看,均針對法人的合並、分立的權利、義務承繼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已經認同了這種區別,否則有關問題可以直接依據法律關於債權、債務轉移的規定。
由於保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業的債務由他人提供擔保時,通知保證人並徵求其書面同意仍是必要的。 基於上述分析,改制企業就合並、分立事宜進行公告、並徵求有關的債權人、保證人的同意是進行債務承繼的一般步驟。因此,注冊會計師必須關注企業是否已經辦理了這些法律手續,並以此作為確認有關會計事項的依據之一。以下針對改制重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債項,分別作一些簡單的探討。
1.企業債券。我國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執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度。如果改制重組涉及到企業債券,那麼必然涉及到企業債券的承繼方是否仍然符合債券發行人資格的問題,因此按原有的發行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由於流通債券的權利人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與代理債券的承銷機構就改制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並在債券交易場所進行公示,是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備手續。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借款。依據有關的貸款規則及合同的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款一般具有特定用途。為保障資金使用的延續性,改制企業應就改制重組與貸款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同時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3.預收銷貸款、應付購貨款。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基於交易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往往是企業的重要債務形式。這類債務一般具有給付期限短、權利人分散、變動頻繁、金額相對不大等特點。根據民事活動中的默示原則,對於這一類的債務,其債權人如果接受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交付貨物、支付貨款等履約行為,或者在原有的業務范圍內繼續與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經濟業務往來,則可視為以事實行為同意了債務的承繼。注冊會計師進行鑒證時,除確認企業已進行必要的公告,並應債權人的請求進行了處理之外,也需關注相應的期後事項。對於會計期後雙方繼續履行有關協議或延續原有業務的,可以確認對方對債務承繼已經不持歧義。
4.未付稅費款。稅費義務的產生與企業的經濟業務息息相關,對於改制前企業的正常的稅費義務,有關征管機構接受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申報或繳交稅費的,同樣可以視作默認。
五、分立中的或有負債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組時,盡管原企業的債務被分割由不同的法律主體承擔,依《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立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需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有關鑒證業務時,對通過分立方式重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關注被剝離出去的原企業債務的履行情況,並在必要時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注意的會計問題 擬上市公司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前必須符合法律、會計等方面的若干規定。本文試討論應注意的幾個會計問題。 公司在申請上市發行股票之前,往往積累了相當的利潤。現實中,許多公司為了使得本公司的股票順利地以相對較高的價格出售,老股東決定由新老股東共享滾存利潤。但也有些公司的老股東決定將審計過的滾存利潤全部分配給老股東,新股東不享有這部分利潤。至於發行股票時的溢價部分則計入「資本公積」由新老股東共享。
這部分滾存利潤不宜全部加以分配。姑且不討論新股東溢價購買股票時多付的代價,最主要的是如果將滾存利潤全部分配完畢,而公司存在少提取折舊、少攤銷費用、多確認收入等問題,那麼預審員將要求公司調減利潤,但是公司的利潤已經分配給老股東了,此時如要求公司將超分配的利潤收回,公司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而《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提前30日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因此這要耽擱公司至少一個多月的時間,影響了公司發行股票的時間。 自評估基準日起至公司設立日期間經過運轉,公司如果實現了利潤,應注意這部分利潤的分配問題。如果上述期間實現的利潤已分配給發起人(即股東)的,且自評估基準日起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未根據評估價值進行成本結轉或調整折舊或攤銷計提數的,那麼預審員將進一步查實在這期間有無少提折舊、少攤銷無形資產、少結轉存貨成本,以虛增賬面利潤並分配給發起人,從而導致發起人出資不實,影響到公司的資本保全。如果出現出資不實或影響資本保全問題,那麼發起人需要補足差額並明確責任及具體解決辦法。
因此公司不宜全部分配這部分已實現利潤,以避免出現出資不實問題影響公司的股票發行進程。 1.如果政府財政補貼批文明確了該項財政補貼的會計核算方法,按其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該財政補貼僅由公司代為管理並用於指定用途,不屬公司享有,應將該部分財政補貼直接作為負債處理。公司在收到補貼時,增加銀行存款,同時增加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做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
3.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財政補貼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財政補貼限定用於發展生產、培植財源等,公司應先根據財政部財會函200030號「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會計處理的復函」進行賬務處理。即實行「先征後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應於實際收到時分別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計人補貼收入,沖減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對於除稅收先征後返以外,屬於國家財政扶持領域而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應於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這類補貼收入不能用於股利分配,並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註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的權屬,那麼擬上市公司應當在提出發行申請前提供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權屬的證明文件,以便預審員判定這部分補貼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同時,出於充分披露的考慮,公司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有關財政補貼的發生依據、性質、附加條件、所採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資本市場曾經出現過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將持有的商標權評估後以高價出售給上市公司,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監管部門現在加強了對商標權的監管,要求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重組進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使用的商標權也須無償進入股份公司,且不得評估、不得調賬。並且在獲准發行前將商標權處置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商標權的處置方式。
也就是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0)的公司在獲准發行前必須取得這部分商標的所有權。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必須使用這些商標,在不存在同業競爭的前提下,兩者必須簽訂協議,在商標有效期內,大股東可以無償或有償使用這些商標。而已經上市的公司在再融資(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時必須與持有商標所有權的大股東簽訂協議,保證上市公司無償使用或按合理的價格有償使用這些商標,並且上市公司今後有優先購買權。 1.新設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新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在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價值,並據以折為股份。而且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第三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滿足「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因此,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發起人協商確定的、以評估結果為基礎的價格入賬,在開業三年以上並連續三年盈利後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2.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變更前後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因此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如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因此如果需要連續計算原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年盈利業績,那麼在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評估,評估的結果可以作為新股東進入股份公司的溢價依據,但不能據以調賬。
3.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因此,國有企業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賬;同時還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經營業績。這是對國有企業的優惠政策,當然隨著中國已經加入WTO,這條優惠政策將可能被取消。 1.在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生產系統、必要的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主要資產應當全部進入擬發行上市主體,股份公司應具有獨立的供、產、銷系統。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原來是獨立核算的,或與原企業的其他經營業務在賬務上能夠劃分清楚,且原則上在物理形態上(如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等)也能夠劃分清楚。
2.經剝離調整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設立前經營業績遵循了真實、配比的原則。
3.股份公司與原母體及其控股實體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及重大關聯方交易。
4.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其改制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業績來源於同一管理層。 對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或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狀態的,證監會在審核工作中將按集團觀念將大股東和控股股東與擬上市公司視為一個經營整體給予充分關注;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的巨額債務是與擬上市公司之間的,則要求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披露可行的償債方案,報上市公司監管部協調處備案。
擬上市公司還需充分披露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續佔用擬上市公司的資金或資產的情況的,擬上市公司還需對以上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將股票發行材料提請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時,預審員按規定程序提出予以關注其高風險的建議。
因此,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控制、杜絕資金或資產被大股東或控股股東佔用,以免影響到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對公司股票的發行及價格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前一年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例不低於30%,實際是要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實際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就近乎70%,這也可能成為股票順利發行的障礙,因為預審員可能發現公司存在的未入賬的負債、需減少的資產或利潤等,一旦確鑿,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將立即超過70%,不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因此,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一般應控制在65%以下。

C.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及相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並購重組委形象,並承諾在履行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審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投票表決,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代幣券(卡)等支付憑證,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宴請、旅遊、休閑等娛樂活動,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本人將保守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本人不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表決;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外,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
八、本人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在教學、演講、寫作和接受采訪等活動中,不引用因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而獲悉的信息;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不以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對外發表言論;
九、本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遵守中國證監會紀檢部門的談話制度,接受廉政評議,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紀委、監察局提交述職報告;
十、本人接受並願意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就並購重組委有關事宜開展的調查;
十一、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 年第 次並購重組委會議)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應當提出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的判斷。
四、本人未曾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公司)名單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並購重組委會議屆次:20 年 次
並購重組申請人名稱:
並購重組類型: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及依據。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申請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其他。
五、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一、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本次所審核的相關公司的證券,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對申請人的判斷。
二、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並購重組委的審核工作。
三、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接受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准確、簡潔,不含與本次並購重組審核無關的內容。
四、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並購重組申請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

D.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融資困難,加大上市公司資金壓力。

在股票市場中,警示函是上回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在答規范運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證監會發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項。這樣會使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出現持股信心不足的情況,造成部分利空影響。

(4)監管函對上市公司重組的影響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昂立教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要求公司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及規范運作水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升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 股票收到監管函是好事還是不行

你好,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時,取決於監管函的具體內容。但對於目前的股市來說,監管函一般都是壞消息,這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實,存在虛假交易等。

F. 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監管函說明財務造假,但並沒有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需要答復之後,並解決相應問題才可以重組

G. 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監管函說明財務造假,但並沒有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股民可以索賠嗎

炒股損失,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可以依法索賠。索賠的方法: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有因果關系。意思就是,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索賠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規定。如果讀不懂,可以找律師。例: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中捷股份總共賠了1800多萬元。

H. IPO最嚴新規誰受影響最大

三問IPO最嚴新規

證監會:被否企業3年後才可重組上市

能借殼的標的將減少。2017年10月第17屆發審委亮相以來,IPO過會率一直保持低位。與此同時,並購重組的過會率一直保持高位。這種分化格局,導致一些企業左右搖擺,特別是在IPO被否後,面對IPO低過會率短期難改的現狀,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通過重組上市的意願日益強烈。新規實施後,2015年2月23日以來被否的IPO項目將受影響,這些被否標的資產將不能適用重組上市,「對殼公司而言,可能是利空。」

不過也有券商人士認為,新規主要是心理層面的深度影響。除個別企業外,大多被否的擬IPO企業並不具備借殼上市的條件和體量。借殼的優勢在於時間快,但弊端也很明顯。首當其沖的便是殼費問題,「當前殼公司市值幾個億到幾十個億,上市成本高,按PE換算後對企業凈利潤要求很高。」其他的弊端還包括股權稀釋嚴重,殼公司質量不穩定、優質殼稀缺、整合難度大等。

近年來IPO被否的企業,走重組上市的成功案例並不多。最近3年,共有146家企業IPO被否,排除已再IPO申報和已再次申請IPO的14家企業,其他132家企業目前都將不能適用重組上市。

2 加速化解堰塞湖?

據證監會最新數據,截至2月22日,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438家,其中,未過會411家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404家,中止審查企業7家。

截至本周末,今年以來已有22家企業終止IPO排隊,延續了去年四季度以來終止審核企業家數保持高位的常態。2017年全年,終止審查的企業數量為149家,僅12月就有45家終止審查,其中35家終止審查時間發生在後半個月。

終止審查企業數量的大幅增加,與此前的監管層表態不無關系。對於此次新規的影響,一位長期從事企業上市服務業務的律師表示,估計又有一批在會項目將撤材料,擬申報企業對帶病申報也會有所忌憚,或將加速化解堰塞湖。

3 IPO監管初見效?

據介紹,2017年,深交所不斷加強監管力度。深交所召開重組會136次,審核230家次的重組信息披露文件,發出重組問詢函件250餘份,就37家次重組方案存在的問題請示證監會,其中有16家次重組方案在「刨根問底」式監管下終止。

對於重組上市類方案,深交所表示,堅決貫徹從嚴審查理念,針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與主營業務穩定性、交易資金來源等進行刨根問底式問詢,真正把好重組信息披露審查第一關。2017年以來「清殼式」重組問題逐漸突顯,上市公司存在淪為「空殼」的風險,對於此類方案,深交所快速反應、充分問詢,關注方案的合規性。

2017年,上交所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精神和證監會的總體部署,將防控市場風險、服務實體經濟中心任務,牢牢嵌入並購重組方案信息披露問詢中。全年累計審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99單,督促公司補充披露各類問題1100餘項,要求中介機構發表意見800餘次,監管約談財務顧問10餘次。經過監管,十餘單「類借殼」、標的資產質量疑點明顯和存在利益輸送嫌疑的重組方案主動終止。

此外,A股IPO新的審核動態機制也正在形成,一方面讓符合標準的企業可以IPO盡快上市;另一方面讓質量不足夠優質的企業知難而退,取消排隊或者撤回資料。既解決IPO「堰塞湖」問題,也提升過會企業質量。

規范誰誰影響就大。

I. 上市公司非控股股東收到監管函影響公司重組嗎

要看為什麼收到監管函,如果和上市公司重組有關,肯定有影響。如果是與上市公司無關的事情,肯定影響不大。希望採納。

J. 重組股票交易所監管函補材料有期限嗎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內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容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復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本所將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的申請。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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