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除權除息涵義及其流程如何進行
簡單說:因應發放股票股利或現增而向下調整股價就是除權,因應發放現金專股利而向下調屬整股價就是除息。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從開始到結束須經以下程序:
1. 上市公司每年在公布年度報告的同時,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情況,提出一個「年度分紅預案」並在年報中公布,該「預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公布股東大會決議,定下分紅派息方案,再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3. 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定下具體分紅派息時間,如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分紅辦法等,並予公告。
4. 分紅並除權、除息。
操作要點:當投資者關心某隻股票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想參加該公司年度分紅時,了解上述幾個程序,注意公司的3個公告:董事會公告(含在年報中)、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和分紅派息公告。這幾個公告均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報刊上查閱。
❷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關系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後兩者都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一層面上的兩個機構,只是董事會負責日常的公司日常的生產、行政等工作,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的工作履行情況。
❸ 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在年度董事會上通知嗎
一般情況是的,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為什麼你定義為年度董事會,是因為你董內事會的議容案都是年度報告等有關內容,而這些報告議案等需要提交到股東大會審議,因此對應的股東大會則稱之為年度股東大會。
若不能確定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可以特別說明一下,等確定後再另行通知,但是還是明確是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需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❹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❺ 公司是否分紅是由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2015國內股東年度靜態分紅為什麼還沒發放
❻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❼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區別
組成不同、職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版事組成。股東在權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❽ 股東大會通過董事會提出的分派現金股利方案為什麼會引起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如何變動
補充一下,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方案,只有在股東大會通過後才生效,所以董事會宣告時會計不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