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條件
1、在中國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條件是股本5000W以上,連續3年盈利,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現象.公司對外發放的股數必須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 。
2、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B.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否申請上市
公司打算上市,首先要找到保薦機構,那麼保薦機構會對你們公司進行改制,根據你們想要上市的地方,確定改製成什麼樣子的。在重組改制的過程中要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不僅僅股東要了解上市對股東的要求,還有他們也要了解上市對他們的要求。
一般而言,股東應該出資真實、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否公允、股權結構。
另外選擇主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創業板上市、香港上市、納斯達克上市、新加坡上市、加拿大上市、德國上市,條件是不一樣的。你的問題有點太大了,所以在這里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回答。如果你們管理層確定了在國內上市,那麼就關注國內相關上市條件。上市後股東結構如何,這些都是比較大的問題。細節問題就更多了。
C. 如果某個公司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然後用上市公司購買子公司的股票,幫子公司上市,完成借殼上市,會犯罪嗎
你的概念錯了,
用上市公司購買子公司的股票,幫子公司上市:只是把這個子公司裝進了上市公司。子公司並不是上市主體。
能做這么大的公司,自然有法律顧問,而且有證監會審批,違法是過不了的
D. 上市集團公司的旗下全資子公司可以單獨上市嗎還另有幾個關於上市的列子,望高人指點!
1、按照目前的監管要求,上市集團公司的旗下全資子公司不可以單獨上市。這個僅指國內A股市場,海外市場監管要求不一樣。
2、子公司技術入股和管理入股的高管所持有的股份就是子公司的股份,和集團公司無關。一般不會換成集團公司股票(通過復雜的借殼上市之類的操作除外)。
3、公司上市前不是必須要經過融資的。公司上市的條件很復雜,簡單回答不了。
4、公司股本的設計是根據公司的凈資產、盈利規模等,由證券保薦機構和公司協商確定的。具體定多少要看具體情況。沒有標准答案。
5、原始股的形成和公司的發展歷史息息相關,新興的互聯網企業大多有員工股,而傳統企業大多沒有員工股。網路員工有原始股就是因為網路在上市前就實施了員工期權計劃,工作滿一定年限的老員工都可以以一定的價格認購原始股。
E.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可否上市
我認為:你敘述的條件不做任何改變的話,不能上市。
1、《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全資子公司不符合條件;
2、母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可做再融資,程序簡化性和成本低廉,均優於子公司首發,上市必要性及合理性無法論證。
3、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有掏空現有上市公司之嫌。
當然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能上市的原因還很多,不再累述……
F. 用什麼辦法可以查看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參股了哪些公司.
上市公司的季報、年報都在交易所有公開的信息披露,上交所、深交所的網站有刊登的。在報告中會有披露相關信息。或者你看你需要知道的上市公司的網站,也會有相關信息的。在行情軟體的F10資料裡面,會有上市公司的網站。
G.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能否單獨再申請上市
這屬於分拆上市,目前位置證監會還沒對這方面有明文發布。香港市場是可以分拆上市的,子公司的現金流不能包括母公司現金流,2個公司的財務獨立性很重要,控股股東佔用准備IPO或已經IPO的公司的資金則屬於大屬於違法的。
H. A股借殼上市案例有哪些
借殼上抄市是指一間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通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
與一般企業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優勢是能在證券市場上大規模籌集資金,以此促進公司規模的快速增長。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已成為一種「稀有資源」,所謂「殼」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由於有些上市公司機制轉換不徹底,不善於經營管理,其業績表現不盡如人意,喪失了在證券市場進一步籌集資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這個「殼」資源,就必須對其進行資產重組,買殼上市和借殼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資源的兩種資產重組形式。而借殼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團公司)通過將主要資產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來實現母公司的上市,借殼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強生集團的「母」借「子」殼。
借殼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關聯交易,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些關聯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據有關的監管要求,充分、准確、及時地予以公開披露。
I.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上市嗎
可以。
子公司上市方式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
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9)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案例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2019年1月末出台的《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中,在「完善基礎制度」環節明確提及: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當前A股上市公司群體,已有眾多公司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掛牌的案例,將子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案例也已日趨常見,但將旗下子公司分拆到A股上市則少之又少,個別分拆、分立案例也是極端、特殊情形,或是避開監管紅線變通實施。
在當前發行體制下,一家公司通過IPO上市便達到了融資發展的目的,如果再將子公司分拆上市,則相當於多擁有了一個資本平台。此外,分拆子公司上市還可能涉及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及獨立性等問題。
在專業人士看來,科創板允許分拆上市有著諸多積極意義。科創板旨在補齊資本市場服務於科技創新的短板,允許分拆子公司於科創板上市,有利於調動上市公司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發揮上市公司在資金、人員、研究能力和市場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孵化和培育出更多的創新企業,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