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以不召開董事會而直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臨時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中外合資企業臨時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大)會: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為: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為監事)。首次股東會的為出資最多的股東。股東會由章程規定的來召開。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為:董事長(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順序為: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順序為: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會、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開董事會,而只召開股東會。
⑵ 成為股東會的成員,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責的分別是什麼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⑶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是否召開董事會
公司法明確股東會的召集是由董事會進行,意味著需要先通過董事會定下開會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研究的事項等,再發布通知各股東參加會議。因此,你的問題是肯定的。
⑷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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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 50% 30 10%
B. 50% 90 10%
C. 30% 60 10%
D. 50% 90 20%
⑸ 不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具體怎麼操作由誰來召集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