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向幾家縣級政府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發放貸款,需要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嗎
首先屬於縣級政府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有政府信用背書,根本就用不著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其次,即即便納入集團(關聯)客戶統一授信的企業,也並不一定非得是一種「控制與被控制)的特徵才被認定集團(關聯)客戶,其實商業圈及上下游產業鏈關系的企業也可納入統一授信,就好比商會、協會或聯盟抱團統一在指定的銀行進行存取業務,與銀行簽定協議,放大信用杠桿,對商會、協會或聯盟成員企業統一授信,從而讓單個企業享有更高的授信額度,這也是一種做法,產業鏈關系企業同樣可採取這種方式,解決融資問題。
⑵ 為什麼對集團性大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制度
大客戶一般關聯企業都很多,這個支行做點,那個支行做點,很有可能擔保方式是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擔保,不太容易控制授信規模,單干容易造成過度授信過度擔保,所以一般都會統一管理。
⑶ 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多少
15%。
集團客戶在銀行核定授信額度後,發生增加新的關聯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條規定要求進行信息記錄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額度納入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統一管理。
因重組或其他情況,使原已納入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隸屬於該集團客戶的,應將該子公司的授信額度從原核定的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總額度中扣除,並報總行備案。
(3)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銀監會與央行協商的意見,今年貨幣信貸總量調控由央行負責,銀監會主要從審慎監管角度予以支持和配合。這一安排將有助於央行構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
根據動態調整的方案,在確定差別存款准備金繳納標准時,將會參考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經營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以及其主要經營指標和監管風險指標差別化收繳,凡是資本充足率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就要多繳存款准備金。
⑷ 授信管理的存在問題
集團客戶風險具有系統性、隱蔽性、破壞性強的特點,集團資金鏈斷裂風險往往是過度授信背後的授信額度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的最終反映。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是指由商業銀行對同一集團本部及其下屬成員企業所給予的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以及其他各類授信產品,均需納入集團客戶額度管理。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一)以集團客戶為「同一債務人」而核定統一授信額度的科學機制尚未健全
集團統一授信額度確定是商業銀行審批管理中技術難度最高的工作之一,與風險管理技術開發滯後於單一客戶密切相關。即使有先進的風險量化技術的支持,在現實經營過程中,因優質集團客戶已成為各家商業銀行競相主動營銷的對象,客戶談判地位不斷提升,商業銀行營銷層級被迫由分行提高到總行組織推動。因部分營銷機構仍慣性沿用「大包大攬、一家獨辦」方式實施大客戶、大項目營銷戰略,片面強調和突出授信額度營銷工具的作用,一定程序上會導致審批機構脫離審慎確定額度的管理要求,脫離集團實際承債能力和信貸需求,傾向於核定大額、巨額批復額度,背離內部風險控制量的制度定位,使得客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與虛增的授信額度出現一定的錯配現象。
(二)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管理比較粗線條
一是存在額度空置率較高的現象。迫於銀行間互相攀比和競爭壓力,作為營銷工具的集團客戶統一授信額度節節攀升,但由於缺乏集團客戶真實授信需求的基礎,批復額度使用率卻有所下降。空置額度不僅增加了各級審批機構的人力資源,而且佔用了各級審批機構的審批通道,真正能提款的授信報卷審批時效為此受到影響,這一方面造成了審批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商業銀行的整體審批效率。
二是額度層級復雜且難以掌握。由於缺乏額度細化的各項管理規范,各級授信機構混用批復額度、合同額度和用款額度,對不同類型額度的使用范圍把握不嚴。有權審批機構往往只管理自身所批復額度,而批復額度項下除滿足批復的基本授信條件和其他法律條件,借貸雙方簽約合同項下的單筆提款額度是否需要進行二次審批把關,制度規定上往往不夠明確。
三是用款額度管理技術滯後。集團客戶用款額度管控高度依賴信貸系統的技術進步,由於現階段商業銀行用款額度的業務系統台賬與核心會計系統還不能做到適時對接,總、分行放款中心或貸後監控機構直到集團客戶書面提出新的用款申請時,查詢時才發現額度佔用已滿,與客戶已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簽約合同無法執行。
(三)缺乏差別化核定授信額度的制度安排。集團授信額度既存在管控不足,也存在管控過度的問題
管控不足主要表現為對撇開集團為集團內單一客戶授信的問題控制不力。對集團成員企業實施單戶授信的標准模糊,在集團授信組織申報過程中,弱化甚至取代單一客戶的授信風險分析的傾向嚴重,又使得集團內的單一客戶授信風險凸顯。以上兩種情況往往交織在一起,使得集團授信事倍功半、甚至流於形式,無論是對集團整體風險還是對單戶風險都控制乏力。
管控過度主要表現為在實際操作中採取了「一網打盡」式的集團授信方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合理確定授信范圍。特別是對於跨區域的大型、特大型企業集團,集團授信管理邊界過於寬廣,導致銀行內部機構間的協調組織工作繁重而艱難,任何一個參加行工作不力或配合不積極,都將成為整個集團授信工作中的「短板」,影響集團授信效率和質量。管控過度對內則導致交易費用和管理成本劇增,對外則表現為授信服務效率低下,不利於開展和維護與重點優質客戶的授信合作關系。
(四)集團客戶的主辦行或牽頭行對集團客戶成員單位授信方案把關不嚴,導致集團客戶成員企業風險高低把控不嚴格的情況時有發生
由於多方面原因,主辦行或牽頭行在擬制集團客戶授信方案的過程中,往往只對各成員行申報的成員企業授信方案進行簡單的匯總工作,對一些嚴重的授信方案缺陷和顯而易見的授信風險,統統交由有權行審批機構處理,風險管理關口後移,牽頭行把關形同虛設,授信材料質量低下,影響了集團客戶授信的質量與效率。
二、對集團客戶授信額度進行層級管理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管理中的諸多問題存在已久,形成原因比較復雜,解決起來涉及內部跨部門工作。但上述問題並非是不能解決的,關鍵基礎是要做好對授信額度的科學界定。 根據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適用范圍,可將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細分為三個層級:
(一)批復額度
批復額度是指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審批機構根據本行能夠承擔的對單一集團的最高風險限額,批准對同一集團本部及下屬成員企業在滿足一定授信條件下的各項授信總額。
批復額度也被稱為內部額度,並不書面通知授信客戶。在批准集團客戶授信額度時,商業銀行一般會綜合考慮銀行董事會的風險偏好、當年授信政策的核定,當年授信授權管理的相關規定等進行權衡。
(二)合同額度
合同額度指商業銀行在批復額度項下,由借貸雙方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對集團本部及和其下屬成員企業的各項合同授信總額。
合同額度也被稱為已簽約額度。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時,可以適當容忍對集團下屬成員企業批準的綜合授信額度之和略超過或等於集團客戶批復額度,但會要求對集團下屬成員企業的合同授信額度之和不得超過集團客戶的批復額度。
(三)佔用額度
佔用額度是指集團客戶本部及其下屬成員企業在授信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全部提款金額。
佔用額度也稱為實際授信余額。一般地,商業銀行嚴格將集團客戶本部及其下屬成員企業的實際提款余額時點上控制在合同授信額度之內。
三、構建有效的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管理機制
(一)科學確定集團額度批復額度
遵循適度授信原則,合理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批復額度, 是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管理的初始環節和最重要環節。
理論上,商業銀行應綜合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以及集團主營收入、凈利潤、現金流狀況和集團凈資產、負債率和負債結構,參考同業競爭因素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風險限額。同時,還應綜合考慮集團內單一客戶的獨立償債能力、貸款串用風險、關聯擔保能力風險以及風險的傳染性,審慎確定集團內主要成員的單個風險限額。
在核定集團客戶授信額度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即:
1.股東背景及組織架構;
2.產業分布及所涉及各板塊行業狀況;
3.集團在同行業中所處地位以及各板塊經營狀況;
4.集團合並財務狀況及下屬子公司財務狀況;
5.集團對下屬企業管理能力及資金管理模式;
6.對外投資情況;
7.成員企業之間關聯交易情況;
8.對外擔保情況;
9.集團在各家銀行授信總量及融資能力;
10.集團與我行合作情況(以往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履約記錄、綜合回報等);
11.集團的實際資金需求;
12.資金用途的合理性;
13.其他相關因素。
(二)加強對集團客戶合同額度的管理
作為借貸雙方書面簽訂的客戶可提款的授信合同額度,商業銀行有權審批機構既應加強對集團客戶簽訂合同的二次審批管理,同時也可為提高營銷效率而對合同額度項下單筆提款予以適當轉授權。
1.當集團客戶統一授信額度批復中已對集團全部或部分成員企業明確額度分配方案及授信必要條件時,可以由營銷機構根據批復條件,與指定的集團成員企業簽訂合同授信額度,並在放款中心落實放款條件的前提下,在合同授信額度內直接辦理放款業務。
2.當集團客戶統一授信額度批復未對集團授信額度進行分配,或雖已對集團客戶授信額度在成員企業之間進行分配,但未完全明確授信必要條件,營銷機構與集團客戶簽訂合同授信額度之前,還應根據授權授信管理的許可權規定,履行信審會審批程序。
(三)監督集團客戶主辦行認真履職
商業銀行一方面應對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見流程圖);另一方面,應增加牽頭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方案的預審程序,嚴格落實主辦行或牽頭行對各成員企業授信風險的管控職責。
主辦行或牽頭行營銷機構應根據各成員行的成員企業單戶授信方案擬定集團整體授信申報方案後,須先報送同級有權審批部門按程序組織審批會議進行許可權內預審批。經預審批最終同意的,方可以將授信申報材料連同預審會議批復一並向有權審批行申報審批。預審環節的操作嚴格執行本行的有關規定。主辦行或牽頭行應認真嚴格地組織集團客戶授信的預審工作,切忌「走過場」,對於因預審把關不嚴導致風險損失發生的,將追究主辦行或牽頭行的管理責任。
(四)採取有力措施加快推進對公授信談判和平行作業工作
要進一步加快對公授信談判機制的推進步伐,切實發揮集團主辦客戶經理在制訂授信方案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根據與集團客戶談判結果制訂包括風險控制措施在內的統一授信方案,合理安排風險與收益。要綜合考慮客戶資信狀況、未來現金流量、資本金和信用需求,以及授信期限內使用額度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及其用途,避免出現過度授信等情況。同時要嚴格按照總行有關規訂要求抓緊選配平行作業風險經理,積極推進平行作業,抓住關鍵信貸風險環節,切實發揮風險經理專業優勢和獨立性,重點加強對授信風險防範措施的評價分析,切實提高授信申報材料質量。
⑸ 什麼是集團授信
准確的說法是 集團統一授信。
概述
集團授信指由總行組織多家分支行聯動,專門為集團客戶核定包括多種授信品種在內的統一綜合授信額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和不超過最高授信限額的基礎上,允許客戶周轉使用授信業務品種。授信類別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擔保、進口開證、打包放款和進出口押匯等授信業務。
對客戶的益處
★通過集團統一授信,實現集團客戶對成員公司資金的集中調控和統一管理,增強集團控制力。
★便於集團客戶集中控制信用風險,防止因信用分散、分子公司失去集團控制而各行其是,有效防止整個集團金融業務的風險。
★利於成員公司藉助集團資信取得銀行授信支持。
★通過集團授信,依靠集團整體實力取得銀行更優惠授信條件,以降低資金成本,節省財務費用。
⑹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管理指引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5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10年6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8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切實防範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商業銀行等。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一)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銀行認為應當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業法人包括除商業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上述四個特徵結合本行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
第四條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表內外業務。
商業銀行持有的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資產以及通過衍生產品等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暴露應納入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進行風險管理。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於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於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第六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原則。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
(二)適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
(三)預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的狀況,制定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風險管理與防範的具體措施、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所依據的准則、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限額標准、內部報告程序以及內部責任分配等。
商業銀行制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應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各級行應當指定部門負責全行集團客戶授信活動的組織管理,負責組織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務和信息管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由集團客戶總部(或核心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或總行指定機構為主管機構。主管機構應當負責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的限額設定和調整或提出相應方案,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同時應當負責集團客戶經營管理信息的跟蹤收集和風險預警通報等工作。
第十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實行客戶經理制。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主管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集團客戶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內各個授信對象核定最高授信額度時,在充分考慮各個授信對象自身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授信額度應當根據集團客戶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二條 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包括第四條第二款所列各類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否則將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
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風險的承受能力時,商業銀行應當採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扣除客戶提供的保證金存款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要求集團客戶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客戶各成員的名稱、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證件、實際控制人及證件、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大訴訟情況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授信情況等。
必要時,商業銀行可要求集團客戶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進行充分的資信盡職調查,要對照授信對象提供的資料,對重點內容或存在疑問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並在授信調查報告中反映出來。調查人員應當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跨國集團客戶在境內機構授信時,除了要對其境內機構進行調查外,還要關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評級、經營和財務、擔保和重大訴訟等情況,並在調查報告中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對於集團客戶內部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核其資信情況,並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在授信協議中約定,要求集團客戶及時報告被授信人凈資產10%以上關聯交易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一)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
(二)交易項目和交易性質;
(三)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四)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時,應當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並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二)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銀行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三)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的;
(四)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
(五)出現重大兼並、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六)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銀行債權的;
(七)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後的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並把重大變化的情況登錄到全行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二十條 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暴露後,商業銀行在對授信對象採取清收措施的同時,應當特別關注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有多家商業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之間可採取行動聯合清收,必要時可組織聯合清收小組,統一清收貸款。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總行每年應對全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作一次綜合評估,同時應當檢查分支機構對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每年應至少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一次相關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強對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和信貸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為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業銀行通過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識別集團客戶的各關聯方,能夠使商業銀行各個機構共享集團客戶的信息,能夠支持商業銀行全系統的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預警。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前,應當通過查詢貸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徑,充分掌握集團客戶的負債信息、關聯方信息、對外對內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重大事項,防止對集團客戶過度授信。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授信後,應當及時將授信總額、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關聯方等信息登錄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的信貸登記系統,同時應做好集團客戶授信後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集團客戶貸款的變化、經營財務狀況的異常變化、關鍵管理人員的變動以及集團客戶的違規經營、被起訴、欠息、逃廢債、提供虛假資料等重大事項必須及時登錄到本行信貸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能力,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資產負債指標、盈利指標、流動性指標、貸款本息償還情況和關鍵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等,設置授信風險預警線。
第二十七條 銀監會建立大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統計和風險分析制度,並視個別集團客戶風險狀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 各商業銀行之間應當加強合作,相互征詢集團客戶的資信時,應當按商業原則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詢協助。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與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建立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必要時應當要求授信對象出具經商業銀行認可的中介機構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條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